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经济衰退,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暗潮汹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对中国企业的投资与并购做出种种限制。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成为推动新型全球化的重要平台,开创了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这一倡议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与机遇,有助于分散市场风险,培育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新增长点。
总体来看,中国企业“走出去”成绩巨大,问题不容忽视。“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1430.4亿美元,仅次于日本(1431.6亿美元)。中国对亚洲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存量,均居全球首位。6年来,一批标志性项目建成或在建,涉及交通运输、能源开发、加工及供输等领域,实现了亚非欧的互联互通。可以说,从基础设施到产能合作再到人文交流,“一带一路”建设均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不足,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二是存在非理性投资倾向,特别是在房地产、娱乐、体育等领域,但这一势头在2017年后受到一定遏制。三是战略目标不清晰,一些企业未根据自身主业与优势制定目标,对投资效益重视不够,导致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可见,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第一,坚持商业化原则,重视经济可行性分析。
从海外投资生命周期看,投资前期是最具挑战性的阶段。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主体,私营企业更注重商业化原则,并形成了一套规范、完善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以便对所有项目进行严谨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包括行业发展趋势与成本估算,同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程序,确保在外投资的合规性。可见,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必须把经济可行性分析作为项目评估的首要方面,防重大风险于未然。投资前,对标国际通行评审程序与国际标准,全面权衡项目投资收益、经营成本及各种约束条件,包括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不仅投资前,投资中与投资后也必须加强项目评估,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并投入运营。这既是对企业自身安全经营负责,也是对东道国可持续发展负责。
第二,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坚持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带一路”途经60多个国家(地区),46亿人口,地理范围大,合作领域广,宗教文化及社会情况十分复杂。因此,“一带一路”建设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其中地缘政治风险最为突出。一旦东道国政局不稳,投资安全性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的项目投资,初期集中在基础设施、能源资源领域,项目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收益率较低,因而民营企业参与性不高,投资主体为国有企业,但一些国有企业缺乏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
管控项目风险,首先需要全面、准确地收集东道国信息,以识别和防范各种风险。例如,日本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先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专门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机构,并且实现了官产学研的密切合作。其次,由于沿线国家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提供这方面的服务。2010年,我国商务部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将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发布的职责赋予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会。从宏观风险管理角度看,政府有必要建立沿线国家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和国别风险管理架构,包括国别风险评级、国别投资限额、国别投资风险报告等,并及时更新风险评级,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构筑第一道“防护网”。此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应对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准入、预审机制等强化项目评估,防范企业可能面临的由政权更迭、法律环保、劳工税收等引起的各种风险。我国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但对事中事后监管仍缺少规范指引,导致境外项目监管存在“真空地带”。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选择“走出去”,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来说,除了建立科学的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体系,还应将境外国有企业的项目合规、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同时遵循国际商业规则与惯例,严守合规底线。在市场准入阶段,需要熟悉东道国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而在注册投资和运营管理阶段,更需要依法依规制定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然而,不少在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对合规要求存在侥幸心理,给后续的经营管理带来隐患。考虑到跨国经营面对的文化差异问题,中国企业必须做到“入乡随俗”,尊重东道国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提升跨文化管理与人文交流的能力与水平。此外,基础设施建设大多涉及资源、生态和环境保护问题,产能合作领域对资源的依赖性也较强,中国企业在开展相关项目时应重视当地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否则不仅会招致东道国民众的强烈反对,影响项目进展,还有可能诱发政治风险。对此,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强调绿色发展理念,重点支持清洁能源、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的产业合作,激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向绿色转型。中国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符合东道国各方关切。
第四,扩大第三方市场合作,建立利益与风险共享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开创合作共赢新模式,是实现共同发展繁荣、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合作平台。但个别西方国家却借机不断制造各种麻烦或障碍,加大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成本与风险。对此,中国应加强与联合国组织及多边国际机构的合作,与发达国家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建立利益与风险共享机制。考虑到不少沿线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企业的投资项目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同时,中国企业往往缺乏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合作开拓第三方市场,可实现各方在生产、技术、资源、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例如,中国港湾公司承包喀麦隆克里比深水港码头项目,虽缺乏境外港口运营经验,但通过引入法国博洛雷公司和达飞海运集团为合作伙伴,最终联合中标克里比深水港集装箱泊位25年特许经营权。总之,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有助于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分散项目风险,从而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济科学发展战略研究”(71940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与王亚南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厦门大学劳动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