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11月27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7日总第1824期 作者:王艳红

  世界银行在《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提出“营商环境便利度”这一指标,要求政府通过“聪明的监管”,建立积极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实现高效监管与有力保障的统一。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我国企业和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对市场监管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市场监管涵盖经济及社会各个领域,具备监督、规范和查处等职能,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我国市场监管面临新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简政放权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逐步精简,市场准入门槛得以降低,市场监管体系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

  首先,市场监管的内涵和权力边界有待厘清。商事制度改革后,通过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原先的“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以“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为原则,不仅职责分明,还缩短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据统计,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188项降至34项,企业开办更加便利快捷,监管部门工作效率也得以提升。但市场监管依然存在内涵不清、“准入不准营”、市场退出存在障碍等问题,亟须明确监管的权力边界。

  其次,执法标准不一致,执法力度不够强。市场监管中常出现各地执法部门规定不统一、不规范,企业因未能全面理解规定内容,导致违规但不知情的情况。考虑到我国各地市场发展差异,为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不同地区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一致。有些地方对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和效果,影响了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影响力。

  再次,市场监管职能转变不到位,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有助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但监管体制不顺、协调不畅、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责划分不清晰、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从本质上看,过去分段监管模式与当前大部制改革模式存在结构相似性,以往的多部门共事转变为部门内部协调。实践中,多重监管和执法现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过多行政干预还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提高企业守法成本,进而加大维护市场秩序的难度。从市场监管机制上看,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我国市场主体快速增长,2018年新增企业670万户,新增市场主体2149.58万户,每天平均新增企业达1.83万户。而传统的地毯式巡查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主体增长的需要,亟须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理顺市场监管机制。

  最后,对非政府主体的作用缺少重视,市场监管问责机制不健全。“放管服”改革本质上是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目前的市场监管改革强调政府的监管主体职能,缺少对新闻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及消费者维权组织等非政府主体的重视。而以政府为单一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易形成“政府失灵”或过度监管风险。此外,我国还未建立针对市场监管的问责机制,现有的问责大多缺少合法合规的行政程序。在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高,第三方监管机构意见和被监管对象的诉求也未能引起重视,造成监管执法程序不透明、不规范。

  切实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监管市场化、法制化建设步入新阶段。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制定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旨在完善我国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立法应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奠定法制基础。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才能赋予监管部门应有的权力,才能保证监管执法的有效性。行政权力最重要的属性是法定性,明确的法律授权保证了市场监管的程序正当。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监管机制发挥作用的法制基础,也是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保障。

  二是统一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加强执法力度。合理统一的政策、规则和管理制度是有效市场监管的前提。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相关规则、程序、执法制度的统一和有机衔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治理多头及重复检查,严格查处市场中的各类违反法规行为。更新监管理念,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加快清理妨碍公平市场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以公正的监管制度维护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规定,除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型市场主体都应依法平等进入。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不断加大市场自主选择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和协作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资源共享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权责边界,创新监管方式。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合理划分各级监管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边界。目前,传统的监管方式,如运用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手段已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亟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采取“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将市场监管与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持续推行简政放权,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能。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与新方法,消除监管盲区及漏洞,防止出现监管套利,不断提升市场监管公信力。

  四是构建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监管问责。监管绩效评价体系是判断监管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工具。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构建体现新时代特点的监管绩效评价体系,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低效、无效的监管政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例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了依法追究责任的19种情形。强化市场监管问责机制,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这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健全考核制度,突出责任落实,严格行政问责,建立奖惩措施。此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是提高属地市场监管能力的关键。

  五是重视非政府多元主体的监管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合理的市场监管既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核心地位,也要重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强化社会监管。新闻媒体、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消费者维权组织等非政府主体的参与,有利于扩大社会影响,避免出现政府过度监管现象。这要求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重视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努力实现社会共治。同时,商事制度改革需要健全信用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的监管,增强企业自我约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信息还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减少监管机构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机构更好履行其职能,提高行政权力及其执行的透明度。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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