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共同签署首份政府协同立法协议,推进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进多个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轻罚,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机制,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现实中,仍存在跨区域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跨区域执法部门协作不畅通、跨区域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建立一体化营商环境法治协作机制,是长三角加强区域一体化协作、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推动长三角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形成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监管合作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行业资质等规则,加强区域立法与地方立法程序、政策的衔接,改善区域营商环境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建立区域统一行政执法领导机构,统一签订行政执法协作协议,指导长三角一体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行动。建立区域营商环境重点执法领域如税务、监管等统一执法标准,加大跨区域市场监管,加强区域内协同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搭建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案件调解平台,完善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司法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与跨学科知识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复合型的营商环境司法队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李霞(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安徽省委会主委) 本报记者 王广禄/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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