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欧洲古希腊法研究
2020年12月10日 09: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0日第2066期 作者:胡骏

  19世纪初期,欧洲大陆开始展开系统化的古希腊法研究,其主要研究对象为希腊荷马时期至希腊化时期希腊语系人种所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公元前5—前4世纪雅典人的法律为主,同时也包括马其顿希腊化王朝(埃及托勒密王国、塞琉古王国、中亚巴克特里亚(Bactria)王国)统治下的埃及、叙利亚等地区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国家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起步于17世纪初期,但系统化、学术化的研究成果主要出现于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

  近代以来欧洲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概述

  在19世纪之前,欧洲的古希腊研究处于萌芽和初创阶段。16世纪法国人纪尧姆出版了拉丁文版《希腊语评注》(1529),最早对古希腊的个别法律制度做出了详细具体的介绍。17世纪,德国法学家马夸特出版了拉丁文版《战神山议事会判例集》(1615),最早对古希腊法展开系统研究,同时期的法国胡格诺派牧师塞缪尔也在随后出版了拉丁文版《阿提卡法》(1635),对雅典城邦所处的阿提卡半岛地区法律制度进行了总体性介绍。后两部著作是迄今为止欧洲大陆关于古希腊法研究最早的学术著作。

  19世纪初期,欧洲大陆展开系统化的古希腊法研究。近代西方学者对古希腊法的研究,在早期主要以德国学者为主,他们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石,其次是法国和意大利学者。到20世纪70年代英语国家从事古希腊法研究的学者只有英国的迈克·道威尔教授。他在1978年出版的关于雅典法律的研究著作时曾抱怨说:就这个题目而言,德国人已经有许多著作讨论细节,但是英语国家中尚没有令人满意的著作。不过从目前来看,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观,我们可以看到有相当数量用英文出版的相关学术著作和文章出现。其中的代表性成果为2005年由加加林和科恩主编的《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

  在欧洲大陆和英语国家,研究出发点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和研究进路。在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大多数法学家将雅典法律视为本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之一,采用法学(即罗马法学)模式进行研究。而英美国家的许多古典史学家并不通晓法学理论和实体法的知识,主要采用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其关注点主要集中于程序及体系问题。近年来随着古希腊法律史研究的多进路推进(多集中于其他学科的方法和见解),这种研究差异的影响正在逐渐被忽略。

  欧洲大陆国家古希腊法研究兴起的背景分析

  欧洲大陆国家的古希腊法研究兴起于19世纪前后并日渐繁荣,这主要得益于14—17世纪兴起于意大利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特别是受到18世纪中后期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欧知识界对古希腊文化展开大规模研究的称为“Hellenism”(古典希腊理想化)文化运动的巨大影响。在“Hellenism”文化思潮中,欧洲学者试图以理想化的古典希腊抒发、寄托现代欧洲的精神,并通过理想化的希腊文化形塑和表述当时欧洲的现代性思潮。欧洲大陆国家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正是在这一文化思潮的主导下兴起。

  Hellenism一词与德语词Hellenismus 一样都是希腊语拉丁化的结果,其本意是“对希腊语言、希腊生活的模仿”。彼时兴起的Hellenism思潮则包含更为丰富的内涵,不仅表达了一系列文化与政治思想,而且体现出对古典希腊强烈的理想化色彩,以理想的古希腊抒发、寄托现代欧洲的精神。这一文化思潮兴起于18世纪中期的德国,发起人为德国人温克尔曼,代表人物有洪堡、康德、沃尔夫、拜伦、莱辛等。1755年德国人温克尔曼出版了题为《对于模仿希腊绘画和雕塑的思考》的小册子,对当时欧洲盛行的审美和文化观念提出颠覆性的观点,“我们变得伟大,如果可能的话,伟大得无可比拟的唯一方式,就是模仿古代人”。他认为希腊人关于美的观念虽然源于自然,却高于自然。温克尔曼提倡模仿希腊艺术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完全回到古代希腊,而是再造现代艺术和现代文化。其目的在于借想象的希腊,阐述现代性的理想,探寻现代性的道路。其内在的逻辑在于,古典希腊文化被看成是古代文明的高峰,是和谐、完善和完美人性的象征,是科学和理性、民主与自由的代表,效法古典希腊并不是为了回到过去,而是为了学习其精神,并超越这个过去的最高峰。Hellenism文化运动对欧洲古代希腊研究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以完美的希腊理想为核心来构筑欧洲新的学术与教育体系; 其二,作为Hellenism的核心,纯粹的希腊文化应该是理性、秩序、自由和民主的化身,西方人理想的希腊是城邦时代的希腊。相应地,Hellenism文化运动对欧洲早期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也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在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中,欧洲早期学者多把古希腊法和其支撑的民主制度视为完美无缺的理想制度,忽视了早期法律文明发展阶段中一些基本的规律性认识;第二,欧洲早期学者们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多集中于城邦时期的雅典法律制度研究,忽视了迈锡尼文明等前城邦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忽视了希腊化时期希腊化国家的法律制度研究。

  欧洲大陆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

  在西欧Hellenism文化运动兴起的历史潮流中,系统化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也在德国古典史研究的蓬勃发展中逐渐发展成熟起来。19世纪前期德国最著名的古典史学家奥古斯特·博克(August Bockh)在研究雅典金融行政问题时,注意到雅典法律研究的重要性,由此把雅典法律程序设定为论文主题。随后博克的两个弟子迈耶和朔曼合作出版了著名的《雅典诉讼程序》。这部作品获得柏林皇家学院的肯定与奖励,并经J. H. 利普修1883年至1887年多次修订,至今仍然是研究雅典法定程序的标准参考书。受奥古斯特·博克的影响,早期德国学者如迈耶和朔曼以及其后的贝洛赫(Karl Julius Beloch)都注重从经济和社会发展角度来研究历史发展进程的各种法律问题,布佐尔特(Georg Busolt,1850—1920)则属例外,他更多地从德国传统政治史的角度研究古希腊的政治法律制度。20世纪中后期至今,德国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代表性学者沃尔夫·汉斯教授倡导创建了德国弗赖堡大学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中心,并发起成立了国际性的欧洲古希腊及希腊化法律研究会。

  随着17—18世纪欧洲古典文献学的发展,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期法国学者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渐入佳境,不仅在原有基础上加深了对古希腊公法的研究,如欧仁教授撰写的《古希腊立法者与宪法的历史》(1852),更是涌现出了一大批从事古希腊私法制度研究的学者以及众多相关研究成果,如佩罗教授著《雅典共和国公法和私法论集》(1867)、《雅典市民权论集》(1867);鲁道夫教授著《雅典继承立法研究》(1879)等。法国学者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呈现出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注重跨学科的学术联系,善于综合运用人类学、社会学和古典学研究方法;(二)注重实证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较多倚重考古发掘资料;(三)注重学术传承,尤以古郎士学派、热内尔结构学派为典型代表;(四)研究方向更加细化,对古希腊单一法律制度、代表性法学家的研究逐渐深入,研究范围也从传统的雅典、斯巴达扩展到古希腊其他主要城邦。

  一直以来,意大利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卓有成效,相比其他国家的学者而言,意大利学者对古希腊法的研究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他们对古希腊时期在意大利的拓殖地法律制度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由于近代以来希腊地区长期处于奥斯曼土耳其统治之下,希腊本土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起步较晚,一直到20世纪初期希腊学者才开始展开相关研究。不过基于语言的同源性和希腊学者自身的巨大努力,希腊本土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欧洲大陆古希腊法律史研究领域,有两本值得关注的专业刊物。一本是《Symposion:欧洲古希腊及希腊化法律史研究会集刊》,即欧洲古希腊及希腊化法律史研究会论文集。研究会成立于1971年,其目的是联合对古希腊法感兴趣的世界各地学者,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出版相关的会议文集。1971—2011年间该研究会相继举办了18次会议,先后出版16卷论文集,其中收录的论文都是史料翔实、论证充分的大家之作。在此后的几卷集刊中,还增加了评议人的评议文章。最近四十年,这些会议成为欧洲大陆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成果发布的最主要渠道。

  另外一本值得关注的刊物是Dike杂志。“Dike”在古希腊语中是“法律”的同名词,该杂志是由意大利米兰比可卡大学玛斐(Alberto Maffi)教授主编的一本专门刊登古希腊法主题论文的年刊,每年12月份出版,从1998年第1卷开始至2016已出版19卷(所有收录文章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以1998年Dike杂志第1卷目录为例,可以看出该杂志所涉及的古希腊法论文大多按地区分类,分别涉及古希腊的阿卡迪亚、雅典和格尔蒂岛,以及希腊化时期埃及的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