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民法思维流变考
2024年02月27日 10: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27日第2840期 作者:章正璋

  请求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无论民事权利的行使、正当权利诉求的提出抑或民事权利的救济,均离不开请求权基础思维。按照发生原因和性质,请求权可分为:人格权法、亲属法、物权法、债法、商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在诉讼内外均得以行使,并非必须依赖于诉讼。例如,基于买卖合同要求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基于租赁合同要求交付占有和支付租金,均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可以说,请求权基础思维已然深入民众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和事业当中。

  请求权基础思维历史溯源

  在罗马法中,只有诉权概念,而无实体权利概念,更无请求权概念。此时,事实与规范尚未分开,是诉讼创造权利,而不是有了权利再依据权利起诉。因此,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并通过诉讼来实现。故罗马法中的“actio”既表示诉权,也表示诉、诉讼、可诉性以及诉讼行为,还意味着实体权利。

  在14、15世纪,罗马法逐渐为德国立法所继受,诉权制度也传入德国。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诉权的体系化以及事实与规范的分离,已然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由于诉权日益实体法化,诉讼法逐渐脱离实体法而独立存在。诉权制度逐渐分解,曾经的风光不再。为挽救诉权制度的颓势,1841年萨维尼(Savigny)在其《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五卷中率先提出私法诉权的学说,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个发展阶段,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1856年,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在其《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中提出请求权概念,认为罗马法中审判保护产生权利,而现代法中权利是本原,审判保护则是结果。德国学者赫尔维格(Hellwig)在其著作《请求权与诉权》《诉权与可诉性》中将诉权、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三个概念区别开来。至此,请求权概念与制度深入大陆法系民商事立法,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制度广为流传。与此同时,请求权基础的民法思维亦进入民事权利行使及民事诉讼过程中。

  传统民事司法主要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要查找法律文件,确定可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条文,法学方法论上称之为“找法”。法官找法,容易给当事人留下裁判不公、独断专行、肆意妄为的印象。现代各国民事司法中多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这套方法比前者更符合诉讼实际。原告起诉时应说明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被告可以进行否认和抗辩,法官则保持中立,居中审核裁判。除了维护法官客观、中立的形象外,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还有其他优点,如概念清晰、逻辑严密,方便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贯彻处分原则等。

  请求权基础思维提升我国法治新高度

  自清末法制变革始,我国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成文法制度强调,凡权利必有其救济之道,否则即为无权利。而权利之救济,首推请求权基础之思维方法,权利人对于侵害、妨碍其权利者,得依法有所请求。请求权基础的民法思维,对于救济权利、恢复法律秩序、训练法律思维、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卓有成效。

  在法治社会,法律应该成为民事主体行为之基本规范。法律之外,别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这对于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至为重要。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普通民众赖以谋生的主要方式就是以自己的劳动(服务)换取他人的劳动(服务)。各种市场要素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规则的影响下分化重组、优化配置,百舸争流,各得其所。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伴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私法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越来越强。立法脱虚向实,其表征就是赋予私法主体各种具体、明确、可以主张和实行的请求权,为其配置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使其可以依照自身能力和需求,在社会大舞台上自由追求财富,发展个性人格,实现自我价值,构筑有利于自身幸福和社会发展的私法关系。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GDP仅位居世界第十一位;2007年,超越德国,位居世界第三位;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40多年来,福建、广东和浙江三个东南沿海省份GDP增长均超过了400倍,广东省GDP总量先后在1998年超越新加坡、2003年超越中国香港地区、2007年超越中国台湾地区。没有以市场化导向为主的法律,没有对私有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尊重请求权基础的民法思维,中国经济发展很难取得如此辉煌灿烂的成就。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和丰富了我国私法领域请求权基础的种类和体系,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请求权基础民法思维在我国立法、法律适用和司法领域均达到了新的高度,必将在新起点上谱写出更加辉煌的篇章。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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