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划海蚀地貌保护的良法善治
2023年03月01日 0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1日总第2600期  作者:梅宏

  海蚀地貌,指海水运动对沿岸陆地侵蚀破坏所形成的地貌,常见类型有海蚀崖、海蚀平台、海蚀穴、海蚀拱桥、海蚀柱等。海蚀地貌是沿海的地质遗迹,对于研究海岸动力地貌特征、地质构造运动、海平面变化等具有重要的科研、科普价值。有的海蚀地貌作为区域性稀缺地学景观资源,还具有很高的景观美学、旅游资源价值,其中以自然形状独特或与周围环境形成独特风光、或有人文涵蕴的海蚀柱的观赏价值尤为突出,这也是后者引人注目、成为旅游资源的主要原因。无论将海蚀地貌界定为何种保护对象,法律都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且日益重视对海蚀地貌的风险预防管理、保护性修复。对于海蚀柱、海蚀拱桥等海蚀地貌,世界各地通过设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景观海岛、海岸带、地质公园、滨海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一种或数种方式予以保护,并注意预测、预报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的影响。

  2022年10月3日凌晨4点10分左右,青岛“石老人”坍塌。事发后,青岛市崂山区迅速组织专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认为是由于常年风化和海水侵蚀,加上天气影响,导致石老人海蚀柱上半部分自然坍塌。这个自然形成的海蚀柱位于一级保护海域,矗立海中数千年,已经成为青岛的城市地标之一。一朝毁损,众人惋惜,修复“石老人”的话题引发公众热议。

  近三十多年中,青岛“石老人”的保护经历了由确立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景观海岛,至拟设立自然保护区、拟设立滨海公园的过程,在此期间国家陆续颁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青岛市也制定、施行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关法制建设与时俱进,为多部门保护与管理“石老人”提供了规则支持。不过,管理机构在保护以“石老人”海蚀柱为代表的海蚀地貌工作中仍需反思如下问题。

  其一,“石老人”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定位问题。其突出的景观属性自始至终受到重视,并使其在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保护方式中较充分地体现了景观、旅游价值,但是,其作为自然遗迹的属性却彰而不显,尚未建成地质公园或滨海公园、自然保护区。其二,关于“石老人”自然坍塌的法律责任,固有不可抗力事由可以依法免责,但管理机构仍应反思其保护海蚀地貌的监管责任、风险预防责任。其三,“石老人”坍塌后是否修复及如何修复,要基于全社会对于“石老人”的属性及其价值的全面认识,有赖于修复资金的筹措和制度化管理,取决于当地政府的决策。

  如今,“石老人”残留遗迹能否修复、是否修复、如何修复,以及后续管理、保护,既是一个需要有针对性讨论的个例,也是一个应当引起自然遗迹保护、景观名胜维护、旅游资源开发、文化遗产传承、文旅产业建设等诸项事业考虑的典型问题。只有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海蚀地貌保护的良法善治路径,才能让“石老人”残留遗迹重新焕发生机。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中增加的“共生”二字,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其以形象、生动的语言传达出科学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中可以交相与共、同生共长的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力量流。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由静态的和谐到动态的共生,更加完整、形象,更容易激发人民保护自然、建设美丽中国的智慧与力量。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基于实践基础的理论创新,有助于我们把握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海蚀地貌是一国的自然遗迹,也是自然对人类世界的馈赠,并在千百年中融入人民的生活,被人民赋予社会、文化意义。海蚀地貌集合多重价值,实践中采取多种方式保护,因此存在多部门管理的问题,需要明确管理归属、管理理念、管理者责任。有鉴于此,首先,应当明确“石老人”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定位,并在政府主导下厘清“石老人”残留遗迹的管理归属与管理理念,消解多部门管理中各自为政的现象,推动相关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优化管理持续维护“石老人”残留遗迹的多重属性,使其发挥多重价值。对这一自然遗迹的保护及修复,既要考虑其海洋地质遗迹的自然属性,也要重视其在历史传承、民俗传说、文化旅游业发展中形成的社会属性,使“自然的人化”与“人化的自然”和谐共生。

  其次,加强多部门管理权力的相互监督与协作,避免多头管理造成保护和开发不到位。同时,推动管理部门向社会公众开放信息交流通道,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应当重视智库建设,凝聚专业智识的力量,建立咨政建设的激励与考评机制,形成集思广益、多元共治的良好氛围。“石老人”坍塌事件已发生,管理机构分析风景名胜区保护、景观海岛保护工作中的得与失,总结近些年为“石老人”地质勘查以及拟设立自然公园过程中的问题,有助于决策部门对“石老人”残留遗迹的保护与管理做出审慎的决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石老人”海蚀柱是地质遗迹,依据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考虑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即使只余残留遗迹,海蚀地貌已成为人类社会珍视的自然遗产,蕴含着人类对其较多的价值判断成分,亦可依据我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得到保护。

  最后,善治离不开良法支持,海蚀地貌的法律保护迫切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视对海蚀地貌的风险预防管理、保护性修复,并注意预测、预报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的影响。风险预防责任要求管理者对防范“不确定性”的风险和预防具有“科学确定性”的危险形成完备认识,克服以往观念中对于风险预防的片面认知,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观望、侥幸态度。落实风险预防责任,需要管理机构、科研机构与公众、社会组织等共建共治,建章立制实现多元共治机制法定化,依法建立、完善自然遗迹保护的专项资金制度,推动政府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石老人”坍塌后,我们为“石老人”遗迹的保护与修复问题建言献策,更要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为契机,坚持系统观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海蚀地貌保护的良法善治路径。这是当代中国面向中国乃至全世界的海岸地质遗迹所做的具体而生动的工作,其目标正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作者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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