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理论哲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实践性。这种实践性体现于对人生意义、何为美好生活以及如何过上一种幸福生活的追问。自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引到人间以来,“人应该怎样生活”就成了苏格拉底及其追随者的核心关切。“道德哲学的目的,以及它能够抱有的任何值得认真对待的希望,都与苏格拉底的命运难解难分”。亚里士多德将政治学和伦理学划归为实践领域,以区别于理论沉思和制作。它们的对象是伦理生活,意在探究一个人或一个城邦如何获得善。同样,先秦子学也不以道德知识为对象,先秦诸子的理论关切不是建构一套理论体系,而是人的自我完善以及社会的稳定秩序。因此,从中西思想史来看,原初的伦理学以伦理生活为直接对象,现实伦理实践优先于伦理知识。
然而,随着近代哲学对理性的强调,自然科学得到了迅速发展。无论是理性主义哲学家,还是经验主义哲学家,都试图用自然科学或者数学的方法来重新建构伦理学。斯宾诺莎尝试用几何学的方式来阐述和论证自己的伦理思想,他的《伦理学》一书的全称是《用几何学方法作论证的伦理学》;休谟《人性论》的副标题是“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并且他在书中强调“在试图说明人性原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提出一个建立在几乎是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康德更是要“建立完全清除了一切只能是经验性的、属于人类学的东西的一门纯粹的道德哲学”。尽管康德通过非凡的努力和精致的论证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普遍化的道德法则,但是这种形式化的普遍性却是以生活质料的遗失为代价的。同样,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传统也企图将全部的道德生活压缩到一个抽象的“幸福”概念之中,并试图通过计算来衡量这种“幸福”。于是我们看到,一座座精妙的伦理学知识大厦在一代又一代伟大哲学家的努力下拔地而起。然而,这些大厦似乎也离地面越来越远,以至于每当我们期望伦理学能够为当下伦理生活提供某种解释或者道德设想时,我们总是失望而归。
或许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伦理学的知识化并没有导致其实践性的丧失,应用伦理学始终蓬勃发展,并已渗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当下火热的环境伦理学与人工智能伦理学。此外,我们在各大期刊上也能频繁见到针对安乐死、堕胎等社会现象的伦理学讨论。难道这些不能证明知识化的伦理学依旧彰显着其实践性吗?事实上,这些“最经常被讨论的当代伦理学问题大多数在实质上属于政治学或社会学问题……这些政治化的伦理问题本身并不构成思想上的困惑,只不过是政治立场、经济利益和文化偏好的分歧而已,有的时候甚至只是实践性的争议,即关于可行性、技术性或优先性的争议”。后现代时期的知识生产进一步转变,将伦理学的知识化所带来的弊端,即实践性的缺失更为突出地展现了出来。不可否认,伦理学的知识化使得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得以制度化和学院化,使它在不断专业化的现代知识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但这些成就也使得伦理学逐渐变成了一种文字上的游戏。伦理学的发展逐渐趋向于专业性和学科性,伦理学知识的生产越来越专门化,伦理学理论的范式变得越来越晦涩难懂,伦理学关注的问题距离现实伦理生活越来越远。因此,伦理学不再以伦理生活为第一关切,而仅仅止步于作为反思和批判伦理生活的中介,即伦理知识。因此,我们仅仅凭借现在所具有的伦理学范式无法对人类面临的新的公共危机提供一种思考方式,无法回应已经发生的伦理生活的变动。“思辨哲学或者说人文哲学,从此只好取消自己的合法化功能,这解释了哲学为什么在它仍然企图承担合法化功能的地方陷入危机,以及为什么在它出于现实考虑而放弃合法化功能的地方降为逻辑学研究或思想史研究。”
通过上述的讨论,我们应该能够明白为什么在面对此次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时,伦理学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表现优异,反而让我们对其合法性产生了或多或少的质疑。但是,正如罗伯特·劳登(Robert B.Louden)所论证的那样,伦理学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它至少可以充分满足人类必不可少的五种需要:解释和预见、概念探究、批评、道德设想和好奇心。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我们是否需要伦理学,而在于我们需要怎样的伦理学。
首先,我们需要的伦理学应该直面伦理生活本身。伦理学不应该囿于伦理知识,而应该将伦理生活放在第一位,即坚持伦理生活对伦理知识的优先性。那些不以伦理生活为第一关切的伦理学是贫乏而无力的。“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作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不应止步于道德知识,而是要凭借道德知识这一中介来介入伦理生活,探究我们如何实现善,如何实现幸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以法则的形式或者命令的口吻对现实的伦理生活指手画脚。但是我们至少应该借助伦理学反思什么样的规范有利于实现幸福,什么样的规范会阻碍我们实现幸福,即为我们的各种规范提出道德理由。否则,我们不但无法实现伦理学自身应有的功能,反而还会令伦理学陷入道德知识的困境。
其次,我们需要的伦理学应该具有总体性关切。伦理学不能局限于一个个具体的善,而要关注如何实现总体性的善。这种总体性的善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最终的善,亦即至善。现有伦理学之所以在此次疫情面前显得贫乏无力,就在于知识化的伦理学由于其自身的学科范式的局限而无法关切到这种总体性的善。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义务论的伦理学还是美德伦理学,它们关注的要么是某个具体行为的正当与善,要么是某个具体个体的善。而新冠疫情作为人类共同面对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显然是这种单数主体的伦理理论无法解释的。有人或许认为功利主义在这方面似乎能够更胜一筹,因为正如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既是一种个人道德理论,又是一种公共选择理论,即公共政策的选择判据。但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公共性在伦理生活中又化为一个个具体的个体。我们无法将一种总体性的善压缩到功利主义者所秉持的单一的、抽象的“幸福”概念之中。因此,伦理学必须具有总体性关切,否则它将继续深陷实践性的碎片化。
最后,我们需要的伦理学应该具有超越性关切。不可否认,我们无法通过伦理学获得一种对任何情境都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或者通过一个道德原则告诉人们在每一种情境中应该如何行动,历史上的伦理学体系似乎都没有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因此,这里所说的超越性,并不是要求提供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规范,而是指对一些能够触及伦理生活的根本性问题进行追问和反思。例如,何为美好生活,生命的意义是什么,秩序的本质是什么,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等等。如果伦理学理论不具有这种超越性关切,那么我们会看到伦理学的用武之地会越来越小,它所讨论的问题在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心理学,乃至自然科学那里将得到更好的解决。这样一来,伦理学不但不能真正介入我们的伦理生活,反而会因为无法实现自身目的而陷入合法性遭到质疑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