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学院,法律史是一个相对边缘的学科,无论是师资规模还是以之为专业的研究生,都与民法和刑法等专业不可同日而语。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是选修课,中国法制史也曾经险些被排除在法学的16门主干课之外。外国法律史作为选修课,主要介绍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思想,通常被认为用来比较与借鉴。中国法律史则更复杂,大多教材和著作着重介绍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之丰富与发达,但是现代法学是舶来品,这些悠久的传统与现实运行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似乎相隔甚远。对于学习和研究法律史到底有什么用,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发挥法史学的想象力
王志强的研究指出,在前现代的中西方国家中,法律史都对法律运作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西方民族国家的兴起和法典化、中国近代的法律移植,让法律史研究风华不再。其实如果抛开最实际的“用”,学习和研究法律史的意义不仅是对当代法制提供借鉴或应付司法考试中的那几道题,它还有更宽广和深远的意义,笔者将其称为“法律史研究的想象力”。
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在他著名的《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认为社会学的想象力是一种视角转换的能力,而当时的社会学研究大多缺乏这种想象力。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就是要以联系和转换的方式探究特定时期的个体在社会和历史维度的意义,并以此“把握历史,把握人生,也把握这两者在社会中的关联”,并通过社会学研究对认识思想文化和政治有所助益。彼得·伯格从米尔斯的论述出发,进一步指出:“社会学给我们的首要启示是,万事都不像表面上那样”,社会学“让人着迷之处,在于它让我们能够以一种新的眼光看待我们生活的世界”。借鉴社会学的想象力,要认识法律史研究和学习的意义,就要抛开最实际的“用”,也不能只看法律的表面,需要从法律史的想象力角度来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套用彼得·伯格的话:法律史让人着迷之处,在于它让我们能够以一种新的眼光看待我们生活的世界。有想象力的法律史是一种广义的法律史研究,它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新的研究方法认识法律的历史,并从法律史出发认识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从想象力的角度来看法律史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作为民族精神展现的法律史
萨维尼的经典论述“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已成为法学院耳熟能详的名言。在萨维尼看来,民族精神体现在法律之中,因此法律需要从习惯中发现。他言,法“源自民族自身内的禀性和历史”,“法的素材是民族(Nation)的整个过去给予的”。民族精神是长期发展形成的,但是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十分神秘的概念,无法进行经验分析。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不过,法律史研究可以让民族精神具体化,法律史研究通过重新挖掘和展现民族精神,为民族精神的规范化提供了素材和基础。法律史研究不同时代法律的产生、运行和社会效果,可以展现不同时代人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这些都是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一些学者对司法档案和古代民间纠纷的研究,让后人能看到当时普通人的生活和精神状态。
法国历史学家勒华拉杜里利用14世纪宗教裁判所的审讯记录等资料撰写了《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一书,展现了法国南部小村蒙塔尤的社会结构、日常生活和思想状况等方面,成为微观史学的经典著作。一个民族在历史上对待一些法律问题会有特定的态度和方式,这些可以看作民族精神的组成,通常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可以将它们规范化,吸收到当代的法律之中。比如中国古代的家庭纠纷中特别注重孝,而英国古代的家庭纠纷中则把各方看成平等主体,这在中英现代法律中都有体现。一个民族现有的生存状态和精神状态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在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史是从法律视角探究不同时代人的生存状态和精神状态的方式。
作为社会文化和社会思想标识的法律史
马克·布洛赫认为,法律只是“现实形式上的表象”,因此法律无法穷尽现实,法律史也无法孤立存在。不过他看重运行中法律的历史——“法官史”,也认可立法中所蕴含的观念之价值。其实,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可以反映该时期的社会规则和立法者的观念,而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中,人民对法律的态度,则体现了当时普罗大众一般的社会观念。所以法律史研究不同时期的法律文本和法律运行,可以认识不同历史时期的精英观念、社会文化和社会状况。葛兆光通过对中国古代宵禁法律的分析,认为古代的法律希望维持普通民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状况,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法律秩序通常是体现士大夫想象中的理想秩序。中国古代的包公案、窦娥冤等与司法相关的戏剧故事,都能反映传统中国人对法律和司法的态度,徐忠明在《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对包公形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丰富了我们对古代中国普通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认识。美国学者娜塔莉·戴维斯在《马丁·盖尔归来》这本小书中,通过对16世纪法国一个冒名顶替案的分析,展现了当时法国乡村社会中人的生活观念、宗教信仰和财产制度等问题,同时分析了宗教信仰对审理该案的法官记录方式的影响。
此外,我国《民法典》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而这些习惯都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了中国社会一定时期的社会文化和社会思想。总之,从法律史的角度认识历史上的社会文化和思想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法律文本本身是国家和精英对社会设立的规范,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文化思想的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冲突各方处在特殊的场合,他们的表现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文化和思想状况。司法档案或个人记述都可能记录当时司法过程中各方的表现和言行,都是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材料,与其他材料相印证,可以产生有想象力的法律史研究。
作为制度发展轨迹的法律史
每个国家的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历史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发展过程而形成的。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法律都是国家和社会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制度发展的轨迹可以通过法律的发展过程这种最为直观的方式来认识。同时,因为国家制度发展过程中通常会有路径依赖,所以制度一般有延续性,这种延续性经常表现在法律上。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极为注重道德,如今德治依然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希望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英国的普通法从令状发展而来,至今仍然在英国适用,判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记录和延续;美国立宪建立了一套独特的制度,并把它写入宪法,至今仍然影响乃至决定着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有想象力的法律史研究可以通过对法律和法律运行的研究,展现一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为认识当时制度运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对作为制度的法律史有想象力的研究不少,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通过对中国古代家族法的研究,展示了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方方面面,为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和礼法制度提供了一个极为丰富的切面;张泰苏在其英文著作《儒家的法律与经济:前工业时期中国和英格兰的血缘与财产》中分析了古代中国法律和经济制度中家族与财产的关系,通过与英国比较,回应了彭慕兰提出的中西“大分流”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新解释。
每个国家都从历史中走来,法律史是一个国家历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律史研究不仅是对历史上法律现象和法律运行的描述和解释,法律史还可以是一种视角、一种方法。通过法律史的研究不仅可以认识一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思想资源和制度遗产,还可以通过法律认识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文化和思想状况。以史料为中心的史实考据(描述)和法理发微是法律史研究的基础,这种研究模式也被许多学者重复进行。但是法律史研究在这些基础上还需要有更多的想象力,有想象力的法律史研究不能故步自封,需要转换视角,引入新的研究方法。这种广义的法律史研究不仅对认识古代不同时期的法律很重要,也会对现代法治建设有所启发,还是认识历史上文化、社会、思想和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建设与中亚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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