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制度
2021年09月22日 08: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22日第2255期 作者:彭峰

  2021年7月25日,根据中国政府网的报道,我国世界遗产提名项目“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泉州以“10—14世纪宋元时期300多年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反映了辐射东亚和东南亚的杰出港口城市空间结构,包含了22个遗产点,涵盖了社会结构、行政制度、交通、生产和商贸诸多重要文化元素,对广阔地域及海域的文化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我国第56处世界文化遗产。至此,我国入选的世界文化遗产总数已超过意大利的55处,位列全球第一。2021年7月中下旬,河南省多地遭受特大暴雨袭击,相关文物单位密集地区遭受严重灾害,部分博物馆和考古工地出现渗漏进水现象,河南作为文物大省,是华夏文明的核心地区,现有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居全国第二,有世界文化遗产5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0处之多,此次受灾期间文化遗产保护也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始于1959年埃及阿布辛贝神庙的拯救工作,由于埃及和苏丹政府决定建造一座新的大坝,更有效地调节和分配水源,增加土地灌溉,增加粮食生产,提供更多能源,使得神庙面临被淹没的危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呼吁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对神庙进行大规模保护行动,最终使得神庙成功迁移。这一事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又称《世界遗产公约》)的制定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于1972年通过,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作为一个里程碑,这一公约标志着保护世界遗产的全球化行动的开始,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更好地补充了《世界遗产公约》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这两个公约为世界遗产保护事务奠定了国际法框架和法律基石,形成了一套共同的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准则,文化遗产也被作为一项“人类共同利益”得到各国的承认。

  从全球范围看,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威胁,主要来自于战争与武装冲突、重大自然灾害、环境污染、过度膨胀的旅游业、大规模城市化等。在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将在战争中肆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认定为一项国际罪行,还对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等人破坏和劫掠文化遗产的罪行追究了个人刑事责任,对战时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一个特别案例,2001年6月,第25届世界遗产大会提前召开,率先针对阿富汗巴米扬大佛被炸毁事件进行了讨论,希腊观察员强调,需以“反文化罪”的概念加强《世界遗产公约》的法律约束力,这也显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应对文化遗产的同类破坏事件时,除寻求道德及政治方面的渠道外,法律制裁的强制性手段和阻止此类破坏事件的法律资源都非常有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表示,将巴米扬山谷列入世界遗产,即“象征着国际社会希望类似蓄意摧毁佛像的极端行为不再发生”。此外,2015年9月,作为“伊斯兰卫士”头目的艾哈迈德·法基·马赫迪,被控于2012年6月11日至6月30日之间,蓄意破坏10处马里延巴克图区域内的历史宗教遗迹,2016年9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作出裁决,判处马赫迪9年监禁,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例针对破坏历史和宗教遗产案件作出的判决。

  国家对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义务,在国际司法的发展上,从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以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推动更强化国际法律责任,艰难前行。2001年巴米扬大佛被毁后,世界遗产委员会即提出设立“反人类共同遗产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对“反人类共同遗产罪”的行为进行了初步确认,到2016年国际刑事法院作出首例判决,文化遗产的国际司法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国际法需要与缔约国国内法相互支撑,根据缔约国实际国情,进行国内立法跟进,互相协调与互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通过国际司法的进步和推动,各缔约国国内司法保护同样意义重大。

  根据聚法网的统计数据,以“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显示2012年至今,我国民事类案件占比69.82%,行政类22.26%,刑事类6.72%,执行类1.16%,国家赔偿类0.04%,案由主要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复议、著作权权属等,以传统民事、刑事、行政法律保护为主。除此之外,我国可进一步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专门化,以及建构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

  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急需司法专门化。在司法创新方面,我国已有一些地方法院尝试设立专门法庭或巡回法庭,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了云冈文化保护法庭,作为以云冈石窟文化保护为依托、审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类案件的专门法庭,重点审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类案件及在景区内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同时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集中管辖、建立巡回法庭,强化了文化与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如建立了泉州市鲤城区海丝史迹保护巡回法庭、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古厝与遗产保护巡回法庭、漳州龙海古民居与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闽越王城遗址和五夫镇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等。江苏省南京秦淮区建立了文物遗产保护巡回法庭和古民居保护法庭,并发布了典型文物保护案例。建议可以在这些地方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将文化遗产纳入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的受案范围内,开展司法专门化。

  另一方面,构建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司法实践中,2016年,中国绿发会诉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护古民居公益诉讼案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 2017年原告绿发会与被告周耀禾、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就不可移动文物案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文化遗产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人类共同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满足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需求,作为传统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补充。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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