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城市解放区的法治建设——以哈尔滨解放区为例
2021年06月30日 11: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30日第2197期 作者:魏双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哈尔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其法治建设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民主政权在城市解放区法治建设的典型代表,是从农村到城市、从区域到国家的重要转折,亦是城市法治建设中打破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大胆探索。哈尔滨解放区“除旧布新”的法治探索为其他城市解放和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教育改造“旧职员”与培养选拔“新青年”

  人才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城市解放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尚缺乏城市管理经验,法治人才紧缺,因此采取了大胆留用“旧职员”和重点选拔“新青年”相结合的方式弥补了人才的不足。

  对旧职员的处置问题,中国共产党内自1945年末就有了争论:一方面,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彻底砸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国家学说,主张在建立新政权时清退所有的旧人员;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干部力量不足、城市管理经验不足,主张依靠旧人员这一权宜之计巩固和建立新政权。直到1949年,为保证京津等大城市的完整接收和顺利接管,毛泽东同志提出对旧职员实行“包下来”政策终结了上述问题的争论。追溯“包下来”政策的探索,哈尔滨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对旧职员的留用、教育与改造是最早的尝试。以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为例,1946年8月23日邵天任院长接收伪满旧法院时,本着对“敌视民主政权、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员进行了清洗,对旧法院人员中表现较好的予以留用”的原则,清退了包括旧法院院长杨洁民在内的89人,留用了59名旧职员。为了完成对留用人员的教育与改造,中国共产党采取讲习所、培训班以及政治学习等方式,学习的内容主要以革命理论为主,学习的教材主要是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范文澜《中国近代史》、毛泽东《学习与时局》、东北日报社编写社论集《论战局》。在教育改造后,消灭了留用人员对蒋介石政权的幻想,使他们对中国共产党有了正确认识,也能自觉地将党的政策运用到工作中。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对于有司法技能、此前没有反动行为或劣迹的人员,一般不予裁减而予以留用,实行了“包下来”政策。这一政策直接指导了随后陆续解放城市审查旧人员和新知识分子的工作,对迅速稳定城市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党作为城市工作经验在1951年《正确解释对旧人员“包下来”的政策》中固定下来。

  对培养新人才问题,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以“宁缺毋滥”为用人原则,以“历史清楚(‘九一八’前后,光复以后)、成分好;年岁不要太老;社会关系单纯;作风踏实,群众关系好”为选任标准,在“工人、学生、店员等积极分子”中进行了选拔,经过先后三批培育,选择了大量“新青年”为民主政权建设服务。

  对哈尔滨解放区教育改造“旧职员”与培养选拔“新青年”的经验,张闻天同志在其工作报告中曾给予很高评价,他认为旧职员虽然曾在日伪统治下工作,但他们不都是敌对势力,不能“都划到敌对势力一边”,“应该争取他们”;选任新职员要“从群众中来”。这种政策和经验被随后解放的各大城市学习借鉴。

  废除“旧法”与创制“新法”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废止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前,虽然中共中央未就废除旧法颁布具体法令,但是在哈尔滨解放区除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适当援用与革命法令不冲突的民国法律,其他能够以新颁布的法规、政策代替法律的均适用了新政策与新法规。“旧法”的废除分三个阶段完成。从解放到1946年10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前,由于尚未建立稳定的秩序,不具备开展立法活动的条件,只能暂时适用“旧法”。1946年10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有部分“新法”颁布则适用“新法”,在没有颁布“新法”的领域依据法理变通适用“旧法”。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令废止了民国“六法全书”法律效力,“旧法”正式废除。

  “新法”的颁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1946年4月至6月颁布“新法”很少,“新法”集中在1946年7月、8月、9月、10月四个月和1947年、1948年颁布。1946年7月集中颁布了宪法性文件,8月至10月兼顾了经济法规、治安法规;1947年至1948年是法规、法律性文件大量出台的阶段,政治、经济、治安、司法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到1949年,虽然法规尚缺乏系统性,但符合革命法治要求的、适应城市特色的法律规范已经创制出来,“崭新的民主的法治的”秩序逐渐形成。

  打破“旧秩序”与建立“新秩序”

  哈尔滨解放初期,民主政权面临民生凋敝、物价飞涨、盗匪横行的社会状况,过于强调司法机构建设的正规化和系统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完全打破旧的司法机构、革除全部旧的司法人员而“另起炉灶”建立新的司法体系也不具备条件。因此,司法新秩序的建立也是逐步开展的。1946年,为了迅速稳定治安秩序,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以公审的方式审理了具有典型性的反革命案件,在公审过程中与社会舆论相互配合让群众了解党的政策,达到了稳定秩序的效果。1947年至1948年群众逐渐对民主政权建立了信任,法院着重对“流氓惯犯”“封建残余”“违法资本家(奸商)”“违法干部”进行了集中斗争和惩治,不仅破除了旧社会封建残余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打消了违法者钻“新法”空子的想法,而且在惩治违法干部的过程中建立了民主政权公正的司法形象。

  在哈尔滨解放区城市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城市革命根据地法治实践,完成了“破坏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法治探索,这是从革命型法治向建设型法治转变的重要试验,对新中国成立后法制体系的建立与法治道路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域审判厅研究”(YJSCX2020-001HLJU)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