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时期党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2021年06月30日 11: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30日第2197期 作者:孔梓菲

  政权、父权、神权、夫权四重压迫往往被视为旧社会中国女性苦难生活的根源。自中国共产党创建之日起,妇女解放就是其探求构建自由平等新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进入苏维埃时期,法制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推进妇女解放工作的重点,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建构与施行,成为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法制建设保障妇女权利的实践起点。

  首先,以调整男女间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关键手段。

  对妇女问题的反思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建构妇女解放思想的源起,在其具体阐发中,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制建设成为实现妇女解放的关键手段。

  对旧社会女性悲惨境遇的体认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聚焦妇女问题的原初动力。早期共产党人首先从批判婚姻家庭制度入手阐发女性的生存现状,揭露封建礼法和家长制束缚下女性的不自由和不平等。陈独秀最早对传统婚俗的不合理性进行了反思,并系统总结了封建礼教下女性必须遵循的“三从主义”伦理信条;李大钊认为家族制度是万恶之源。进而,共产党人指出女性的参政、教育、社交权利被剥夺殆尽;即使参与劳动,也长期经受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待遇。立足旧社会女性的现实境遇,毛泽东提出女性参政、教育、职业、交际、恋爱等问题共同构成了妇女问题的基本内涵;并进一步探寻女性遭受压迫的深层原因:父权、夫权和社会的联合绞杀使女性无处可逃,“社会”是首要因素。因此以李大钊、毛泽东等为代表,早期共产党人将妇女问题置于社会问题的总体框架中探索,强调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生发根源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经济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妇女问题而言,这种经济根源表现为,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是其被压制不能翻身的总原因;而内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律法制度其本质以维护父权夫权为核心,私有制度不废除,妇女解放永不彻底。

  以剖析妇女问题的内涵及根源为起点,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解放做出了诸多构想。就内容而言,男女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平等,教育、职业平等、同工同酬,打破旧礼教、反对大家庭制度、婚姻自由等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思想的基本框架,涵纳了社会生活的各个维度;就手段而言,全国妇女运动的大联合是直接手段,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制建设是强制力保障手段,无产阶级革命是根本手段。

  中国共产党早期妇女解放思想为其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基本遵循。一方面,法制建设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关键手段。妇女解放的本质是建立两性间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制度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关键手段。因此废除旧社会不自由、不平等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与理想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全新法律制度,是妇女解放的应有之义,是妇女解放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手段,为其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妇女解放思想的建构与阐发为法制建设提供了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基本内涵,明确了“男女平等”的核心原则。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废除一切束缚女性的法律制度,制定妇女法律,以法制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等内容已写入党的宣言。

  其次,以宪法为基石、各专门法为框架的法律体系建设是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制实践的核心内容。

  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为推进妇女解放进行了多维度法制建设,这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保障妇女权利法制建设的实践起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使广大劳动妇女成为真正掌握政权的骨干力量,推动了妇女的政治解放。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创建全国性政权,建章立制成为新的历史任务。《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保障工农民主专政的宪法,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女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女性是作为工农劳苦群众的一员而非特殊的阶级阶层存在,因此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享有的一切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女性享有且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从根本上转变了数千年来女性无权参政的局面,广大劳动妇女开始参与国家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深刻改变了基层政权构成:各市乡苏维埃的妇女代表比例普遍达到25%以上,个别乡苏维埃妇女代表的比例超过60%,这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未曾有的”。

  苏维埃时期,尽管中国共产党尚未制定保障妇女权利的特别法,但以《宪法大纲》为根本依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各项法律制度建设之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条例》《婚姻法》)等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利的原则根植于婚姻家庭领域,推进了妇女的社会解放。第一,《婚姻条例》承袭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打破旧礼教”“结婚离婚自由”等妇女解放的基本思想,明确了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废止包办及买卖婚姻。新婚姻制度的推行,废除了中国沿袭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有效推动了乡村社会的移风易俗,此后夫妻间关系更加和睦平等、秘密恋爱的数量大幅下降、自由恋爱一时成为社会新风。第二,《婚姻条例》详细规定了离婚后的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使男性更多担负起离婚后的义务责任;此后《婚姻法》在保持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更加向妇女权益倾斜,尤其是离婚后的土地分配原则在经济根源上解除了妇女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促进了女性的经济独立。第三,《婚姻法》明确设立“保护军婚”条目,在维护妇女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有效稳固了家庭单元、稳定了军心,保障了革命的胜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和保障了妇女的劳动权利,促使妇女自发自主进入生产序列,促进了妇女的经济解放。该法在劳动内容、同工同酬、劳动保障等问题上,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鼓励妇女积极参加生产,是社会整合的重要手段;将潜力巨大的妇女纳入生产队伍之中,对女性自身而言,这是实现经济独立进而获得解放的必经之路,正如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对于革命斗争而言,妇女投身经济建设解放了生产力,为革命胜利提供物质保障;同时,妇女参加生产建设是社会面貌的一次重大变化,在劳动中建立起了新的社会关系,深刻影响了社会结构的变迁发展。

  最后,服务于民主革命和人类总解放的旨趣是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制建设的深远意涵。

  苏维埃时期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制建设意蕴丰富、影响深远。其服务于革命斗争的鲜明表征、与无产阶级革命共命运的内在逻辑、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妇女经济权利的核心任务,不但贯穿民主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始终,也为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苏维埃时期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制建设将妇女解放置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洪流中进行探索。法制实践既以保障广大妇女权利为目标,又从根本上服务于革命总任务,为民主革命的胜利提供思想和制度保证。

  苏维埃时期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制建设将妇女解放置于人类总解放的逻辑中展开思考。《宪法大纲》开篇即指出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政权,并使其达到在全中国的胜利,工农民主专政的最终目的是转向无产阶级专政。将妇女置于广大劳动阶级范畴内、将妇女解放置于无产阶级革命之中的法律制度,意味着以法理形式明确了妇女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妇女解放不能也不应当只聚焦于妇女本身,男女平等是建立在“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的。苏维埃时期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论述了妇女解放与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只有转向无产阶级专政、废除私有制、建立起自由平等的新社会,妇女的解放才能真正实现;同时妇女解放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一环,无产阶级如果不能争得女性的自由,也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自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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