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前晚清思想界的国际法认识
2021年02月24日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2月24日总第2112期 作者:赖骏楠

  中国对西方国际法的正式接触,始于1864年美籍在华传教士丁韪良(W. A. P. Martin)对《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的翻译和出版。从该事件直至甲午战争爆发这一时期,是中国知识精英认识国际法的第一阶段。以士大夫为构成主体的晚清知识精英,显然并非在一个知识真空中把握国际法这一全新事物。相反,他们很自然地从自身固有的思维方式和学术语境出发,来理解19世纪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19世纪下半叶清代主流学术思潮,已经演进至“汉学”中的今文经学崛起,而“宋学”(尤其是程朱理学)也显著复苏的状态。所谓汉学,指清人所理解和继承的汉代学术,又可细分为古文经学与今文经学。清中期,以考据学为核心的古文经学一度占据学界主流。出于对沉迷考据、不谙政事之风的不满,继承自西汉经学(尤其《春秋》公羊学)、带有“主变”和“外王”气质的今文经学,自19世纪中叶起逐步抬头。同样是出于对古文经学的反动,所谓宋学,亦即宋以降广义的理学,因其义理思辨提供了应对时代变局的潜能,也在同时期重获学界重视。此外,朱熹所编《四书章句集注》也是所有科举士子所使用的标准“教材”,从而也就成为知识界的共同话语。该时期部分学者在著书立说和授业讲学时,也就呈现出“调和汉宋”的格局。

  晚清知识精英最初正是从上述本土学术资源出发,来理解和把握他们所能获得的、译介而来的国际法学知识片段的,甚至这些片段的翻译本身也受到本土学术的深刻影响。这并不是说,任何特定士人对国际法的讨论,都带有泾渭分明的清季学派立场。无论汉学还是宋学,其实都构成了相关讨论者可资利用乃至自由选取的知识资源。讨论者本人既可能属于某一特定学派,也可能与任何流派均无明确关联。相关讨论也既可能仅借鉴了某一流派的资源,也有可能对汉学、宋学资源都予以利用。在时代危局的逼迫下,面对政治、法律这类实践议题,学术源流和论证逻辑都不再具有讨论中的优先权。

  从今文经学的视野出发,相关讨论者推演出了“春秋公法”这一学说。众所周知,鸦片战争后今文经学的重心是《春秋》之学,尤其是《春秋公羊传》之学。儒家五经中的《春秋》,原是一部经孔子删定而来、以鲁国宫廷记录为原本的春秋时期编年体史书。言简意赅的《春秋》,却对该时期各诸侯国之间、诸侯国与周天子之间的各类交往,有着相对完整、不厌其烦的记载。在五经之中,几乎只有《春秋》才能让后世士大夫直观地产生如下认识或想象:世界上可能有很多大致相同的国家,这些国家间存在频繁往来。在与近代国际体系遭遇之后,部分知识精英就很自然地将这一体系与春秋(或稍后的战国)时期的“国际体系”进行类比,以加深对前者的认识。例如,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就声称:“今海外诸夷,一春秋时之列国也,不特形势同,即风气亦相近焉。”又如,张斯桂在《万国公法序》中,甚至将西方列强与春秋诸国一一对应,如俄罗斯被比拟成了秦国,英法两国间关系则被比拟成了“晋角楚犄之势”,最富裕的美国类似于齐国,奥地利、普鲁士则“犹鲁、卫之政”。

  而公羊学的立场,则进一步帮助思考者推演出“春秋时存在国际法”或“《春秋》经、传中蕴含国际法”这些命题。在公羊学看来,《春秋》不仅仅是一部史书。孔子作《春秋》,是想通过对历史中人物和事件之微言大义式的褒贬评价,来实现为后世创设理想礼法制度之目的。也就是说,在《春秋》的世界中,不仅有“国”,而且理应有“法”。一旦晚清士人接触到西方国际法,无论是出于学术兴趣还是文化自尊,他们都会很容易地从《春秋》的学术脉络出发,来观察和建构“春秋公法”。甚至《春秋》本身就可被视为一部国际法典。在中国学生的协助之下,丁韪良本人也曾创作过《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一文。在其笔下,“中国公法”诞生于周武王创立封建之际,而兴盛于春秋时代。丁氏正是从春秋历史中爬梳出不少会盟、立约、遣使的事例,并以此证明当时存在“公法”。丁韪良甚至认为各诸侯在交战时也遵守战争法规则。

  从宋明理学的资源出发,相关讨论者将近代国际法视作充满伦理意涵的“情理”“性理”或“天道”之体现,从而对19世纪国际关系建构出一幅理想主义画面。实际上,丁韪良在翻译《万国公法》时,正是频繁借用了这类程朱理学术语。例如,国际法在译文中经常被称为“性法”。又如,译文在对国际法下定义时,也使用了“情”“理”“公义”等理学常见字眼:“或问此公法,既非由君定,则何自而来耶?曰:将诸国交接之事,揆之于情,度之于理,深察公义之大道,便可得其渊源矣。”

  上述晚清国际法话语中的“丁韪良传统”,深深支配整整三十年间中国知识精英的国际法认识框架。无论是传统儒者,还是条约港知识分子,抑或驻外使节,乃至维新志士,都不约而同地接受了《万国公法》及类似译作中的表达,从而将国际法理解为充满公义的“天理”“人情”,甚至对其毫不吝惜溢美之词。例如,郑观应在强调国际法“不越天理人情之外”后,结合《春秋》之学,表达出该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国际法的最高赞誉:

  参订既妥,勒为成书。遣使往来,迭通聘问,大会诸国,立约要盟,无诈无虞,永相恪守。敢有背公法而以强凌弱,藉端开衅者,各国会同,得声其罪而共讨之。集数国之师,以伐一邦之众,彼必不敌。如能悔过,遣使请和,即援赔偿兵费之例,审其轻重,议以罚锾,各国均分,存为公项。倘有怙恶不悛,屡征不服者,始合兵共灭其国,书其罪以表《春秋》之义,存其地另择嗣统之君。开诚布公,审时定法。夫如是,则和局可期经久,而兵祸或亦少纾乎!故惟有道之邦,虽弹丸亦足自立;无道之国,虽富强不敢自雄。通九万里如户庭,联数十邦为指臂。将见干戈戾气,销为日月之光;蛮貊远人,胥沾雨露之化也。不亦懿欤!

  无论是经学视野下的“春秋公法论”,还是理学支配下的“情理公法论”,都是晚清知识精英充分利用本土学术资源以积极应对西方思想、政治和军事冲击的创造性成就。这一智识努力既有其历史意义,也有明显局限。将异质文化中的法律学说与制度,置于本土历史经验和学术资源之中这一操作方式,无疑有助于晚清知识与政治精英更便捷地理解和接受国际法这一陌生事物。尤其是将国际法描述成“天理”“人情”的做法,更是使得仍以理学为根本世界观的晚清知识界,对19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充满良好印象,也对国人接受国际规则、消除国际纠纷产生一定作用。

  然而,无论是“春秋公法论”还是“情理公法论”,都充满了对19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误读,从而也对晚清中国的国际法实践造成一定误导。围绕春秋时期是否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国际体系和国际法这一议题,学界至今尚无定论。至少春秋“国际体系”并不纯然是由平等主权国家构成,而毋宁是周天子(至少在名义上)引领不同等级诸侯构成的封建式政权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强调政权间的横向交往,更是注重对各政权间纵向的、礼制等级上表现的规制。至于“情理公法论”,则更是掩盖了19世纪国际关系——以列强竞争和殖民扩张为核心表现的大量不义现象,以及实证主义国际法学在此过程中所起到的(至少是客观上的)帮凶作用。这进一步导致晚清知识与政治精英无法以一种更为实用主义的态度,去利用国际法话语以充分谋取国家利益。

  甲午战争之后,尤其进入20世纪之后,这种以本土思想资源会通西方国际法的智识现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专业的国际法学科建设,以及更为务实、细致的废除领事裁判权乃至不平等条约的规划。中外关系史也由此掀开波澜壮阔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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