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善的正义之辩:罗尔斯原初状态批判
2021年02月23日 08: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2月23日第2111期 作者:叶庆革 刘敬鲁

罗尔斯         资料图片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作出了辩护。罗尔斯虽受康德哲学影响极深,并从康德那里引入了正义和权利的优先地位,却试图“把自由主义从康德的个人概念剥落下来”,通过提出正义环境的休谟式解释来为权利优先性辩护,因而最后提出的正义理论与康德式哲学渐行渐远。这种对照反映了罗尔斯的理论前提在于如何在不求助先验或抽象的主体情况下,建立自由主义所论述的权利优先性理论。罗尔斯通过提出原初状态,使得理性与自由意志在经验理论领域内保留其道德力量。应该说,原初状态构成了罗尔斯与康德哲学对话之一端,是他针对《纯粹理性批判》所代表的理论路径提出的另一个方案。但这一理论路径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并受到以桑德尔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的批判。

  原初状态的真实内涵

  在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原初状态区别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原初状态并非真实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原始状况,而是为了形成某种确信的正义观所作的纯粹假设。原初状态的功效在于“使我们能从远处设想我们的目标”,但又不会远到超验王国的地步。因此,“原初状态是最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原初状态中的人类处于无知之幕的笼罩下,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种族、性别、阶级、财产或机会、知识、力量等都被剥夺,同时他们也并不知道各自秉持的善观念、价值、目的或生活追求。但他们确信拥有这些观念,只是在暂时无知的条件下选择正义原则。

  罗尔斯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正义原则的选择受到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偶然性所带来的各种偏见的影响,保证契约各方不会由于不同的利益而被划分成为不同群体,从而保证最初的同意是全体一致的、毫无异议的。也正因此,原初状态中各方都知道并且认可某些首要的社会善的价值。“首要善是指那些有理性的人肯定想要的东西,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一类的善。”不管一个人的终极价值或终极目标为何,只要存在上述所言的某些东西,尽管这些东西可能只是偶然的选择,我们便可以肯定这些东西会受到各方人们的偏爱。所以,在罗尔斯所言之原初状态中,各方虽不知晓彼此的特殊目的,却能够断言,只要他们拥有特殊善观念,即便被无知之幕笼罩,也都会被某些首要善所支配。

  罗尔斯用善的弱理论来解释原初状态中的首要善。“要建立这些正当原则不需要仰赖某种善概念,因为,我们需要假定各方在原初状态中的动机。由于不允许这些假定危及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善理论在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几乎就不起什么作用。这种善的解释我称之为善的弱理论: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需的首要善前提。”通过善的弱理论,罗尔斯将各种特殊的善观念、个人所持有的特殊意欲、个人所共享的价值观以及最低限度和最广泛共享的假设作一合并。这些善理论不足以形成各方确定的特殊善或具有确定性的意欲,这里的善只提供了人们最基本的动机需要。这一动机的设置构成了具有理性的人选择正义原则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正因这一动机,各方之间的平等自由才可以形成相容的体系,每个人在理性自由的基础上才可以形成基于社会价值意义的正义原则。一句话,所有理性的人才能达成社会合作的共识。罗尔斯通过论述善的弱理论来巩固正义原则得以提出的土壤,并揭示了作为社会群体的善之价值来源。

  批判原初状态关于善的弱理论

  尽管善的弱理论先于权利理论和正义原则,并作为一个隐形设置存在于原初状态中,但按罗尔斯的解释,首要善只是作为一种基本动机而存在,它们并不足以摧毁权利对善的优先性。而且,罗尔斯仍以权利之优先性为基础延续善的强理论,即处理特殊价值和目的的理论。“一俟完成这一使命,一俟首要善得到解释,我们便可以自由地在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中使用正义原则,我把这种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称为善的强理论。”从罗尔斯的论述看,正当概念对特殊善具有优先性。我们首先具备了一个普遍的正义原则,正义原则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抽象于最普遍的人类理性,而非综合于各特殊的价值观念。但又因善的弱理论设置,使得正义原则来源于与真实的人类意欲相关的善的弱理论,这一设置给予了罗尔斯正义原则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

  至此,罗尔斯开辟了一条讨论正义理论的新路径。虽然罗尔斯继承了自由主义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但在权利优先性的理论阐述中引入了经验主义解释。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的两个原则却不是建立在现有欲望和现存社会条件上的……我们毋须求助于任何先验的原则或至善论的原则”。原初状态理论接受了权利优先的康德式解释,但又未放弃原初状态中的特殊善以及它们的可被选择范围。

  然而,如果罗尔斯引入的首要善只是某种特殊善或某类特殊善的集合,那么就必须先行肯定社会中并不被人们普遍共享的那类假设的存在,肯定人类特殊偏好的必然性前提,并且反过来对善的弱理论构成威胁。善的弱理论之“弱”,在于首要善是人类广泛享有的假设,是最低限度的价值前提。如果这类善并不能被充分论证为最基本的首要善,那么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设想将陷入逻辑困境。因为特殊善是社会合作和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如果正义的优先性以这种经验活动为先决条件,那么关于权利优先性的论述则不攻自破,同时原初状态将不能完成罗尔斯对正义理论的期望。为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罗尔斯关于首要善的论述,分析原初状态的条件——正义环境。

  批判原初状态的条件

  依照罗尔斯的理论体系,原初状态需要具备正义的环境,以此来保证正义美德得以产生。如他所言,“只要互无利益关涉的个人对适度稀缺条件下的社会利益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就可以形成正义的环境。除非存在这些环境因素,否则就不会有任何适用于正义美德的机会”。在正义环境问题上,罗尔斯延续了休谟关于主客观正义环境二分的观点,认为“客观环境意味着资源的中等匮乏,主观环境强调社会合作主体中的每一个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和目的。只要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环境就算达到了”。尽管原初状态中各主体之间是无利益干涉的,主体只关心如何增进自己的善,但按照罗尔斯的论述,正义环境是促使正义美德产生的条件,是孕育正义的土壤,那么正义得以产生的前提便是社会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认同,因此导致正义美德的条件是经验的。

  这个结论显然与罗尔斯所持的权利优先性主张有着深刻分歧。虽然罗尔斯没有直接采纳康德对正当优先性的解释,转而采用经验主义解释作为其原初正义环境假定,但如果正义因为其美德动机依赖于先决的经验条件,那么将很难推论出权利无条件优先于善或者正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先性。倘若借用休谟正义环境的解释,正义依赖于正义环境,那么为了确保正义的首要性,罗尔斯就“不得不既要说明正义的环境出现在所有社会,又要说明其出现达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至于正义美德总是比其他任何美德更为充分、更为广泛地为人们所运用”。否则,就不能说明正义是何种普遍的美德,以至于其普遍存在于每个不同社会类型中。事实上,正义只在如下社会发生作用,即那些需要解决互无利益干涉的各方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社会。也就是说,在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释下,正义仅仅在那些被各方分歧所困扰的社会里才是首要的,在那些具有相对明晰的共同认同的社会里,正义之环境条件则将大为削弱。在此类社会中,很难说正义绝对优先于其他美德。

  (本文系北京市哲学与现代化课题“哲学视野下的国家治理制度现代化”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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