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对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批判
2020年10月21日 09: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21日总第2030期 作者:杨陈

  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其保守主义的集中体现,不仅黑格尔本人被当作普鲁士官方的国家哲学家,甚至被指要为其身后才出现的那些意识形态负责,毕竟纳粹的法学家们挥舞着的是新黑格尔主义的大旗。然而,随着20世纪下半叶西方学界对于黑格尔兴趣的渐次恢复,对于其法哲学的评价也开始变得正面。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西方学界对于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批判的需要,而黑格尔的法哲学正是自由主义批判的武库。在黑格尔生活的时代,以启蒙理性为核心要素的现代性已然造成了影响深远的后果,尤其是在德国这种进入现代较晚的国家中,现代性转型显得尤为剧烈。不满于现代性所导致的异化与疏离,黑格尔与其同时代的理论家们对启蒙理性展开了反思,具体到政治法律方面,则是试图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发明的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理论。

  系统反思古典自然权利学说

  自然权利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最基本预设,当代西方有关权利的诸多论争,无论其观点、立场如何,但立论大都围绕着古典自然权利理论开展。古典自然权利学说,经过霍布斯、洛克至康德、费希特的发展,到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已然斑斓成熟,黑格尔在《论对待自然法的科学方式》等著述中对之作了全面系统的反思。在黑格尔看来,霍布斯试图从个体自我保存的欲望中推出自然权利,显然是犯了从“是”中推出“应当”的“自然主义的谬误”。而洛克的学说则稍显混杂:他有时候试图从人自我保存的动物性欲望中推出自然权利;在另外一些场合,又试图以理性和神性来支撑他的权利观。然而,在黑格尔看来,洛克的论证不自觉地陷入了循环论证,将想要得到的结果预先置于自然状态之中。对上述霍布斯、洛克的经验主义进路,黑格尔作出了如下评价:这种哲学“将(现象)加以肢解以及将实质性的抽象与细节提升到了绝对的高度”。

  与经验主义进路的自然权利学说不同,康德与费希特的先验进路试图赋予权利更多的绝对性与道德尊严。在黑格尔看来,康德权利哲学的主要问题在于,难以从纯粹形式性的法权原则推导出任何具体的社会与政治规范。此外,康德对于善良意志的坚持又会导致“优美灵魂”的困境,即因害怕自己的行为与实存玷污了良知,陷入一种软弱无力的避世状态之中。与康德类似,费希特从自我意识的先验结构中演绎出了自然权利,却以之为基础发展出了一种“锁闭的商业国”。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充斥着无处不在的监控与管理的制度设计毫无吸引力可言。

  否定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的国家学说

  黑格尔对于自然权利理论与社会契约论的态度并不相同,对于前者,他更多地抱持一种扬弃的态度,通过反思更好地保存发展自然权利学说,而对后者则完全采取一种拒斥的态度。在黑格尔看来,任何国家都不是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以个体的任意(Willkür)为前提,如果说国家建立在一切人的任意之上,则是错误的。现代国家之所以进步,在于其本身是一个自在自为的目的,而不是像中世纪那样,可以通过私人之间的约定来建立与国家的联系。像波兰贵族们那样宣称与君主或者臣民订立了“神圣契约”,无非是在维护他们用暴力得来并长久享有的特权。黑格尔的这种见解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因为当时像冯·哈勒那样的正统公法学家仍然将国家当作君主的私产。

  黑格尔对于社会契约论的否定必然会导致对于人民主权理论的拒斥。在黑格尔看来,与君主主权相对立的人民主权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如果没有君主,没有与君主直接关联的政体结构,人民就只是缺乏内在规定性的无定形。黑格尔的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反映了德意志民族对卢梭的激进民主理论以及法国大革命的恐怖的普遍态度。在他看来,卢梭那里作为主权的基础的公意,并不比切下一颗白菜或者咽下一口口水具有更多的意义与内容,然而却要求取消一切的等级与天才,一切传统的制度与实践判断。作为这一学说的实践后果的法国大革命使得“所有规定性的因素随着自我的绝对自由状态遭受损失而消失得无影无踪”。

  以承认的权利为基础构建法治国理论

  尽管黑格尔试图克服古典自然权利理论并拒绝接受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原则,但他并不是一个典型的保守主义者,不仅如其弟子海涅所透露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的真意在于“只要是合理的就一定会实现”,同时还在于黑格尔对于历史法学派之批判,他从来不认为某种观念或者制度因为源自祖先就获得了神圣性。黑格尔批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于自然权利的反思,给这些权利主张提供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套法治国(Rechtsstaat)理论。与试图通过脱离具体语境达到一种普遍性的自然权利不同,黑格尔发展出一种承认的权利。黑格尔认为,在自我意识的本质之中存在着承认的欲望,即每个人倾向于获得别人的承认同时又不去承认别人,而这就导致了人与人之间殊死的主奴斗争,主奴斗争的辩证展开最终达到主体之间的普遍相互承认。具体言之,与人格之承认密切相关的权利,一者在于财产权,财产不仅是实现物质性目的的工具,同时也是发展人格的手段,另一者则在于表达权与言论自由,尽管公共舆论是真理与无穷错误的混杂,既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但正是这种权利的存在,使得现代国家不只是从强力中同样也从见识和理由中获得权威。

  在承认权利的基础上,黑格尔发展了一种独特的法治国理论。黑格尔反对自由主义者们提倡的夜警式国家,这种仅将国家当作秩序与和平的保障手段的“知性国家”或者“外部国家”实质上依然只是市民社会。而真正的国家,也即黑格尔说的“内部国家”,不只是个体之间形式性的外在联合以及对个体权利的外在限制,同时更是自由概念的具体实现。在国家之中,个体的权利不仅得到了承认,同时还因自身的有限性被克服而与普遍之物相关联。与传统的自然法学说相比,黑格尔的法治国理论更加强调法律的约定性质,试图以法律自身的尊严来取代那些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实证法律正当性基础的高级法或者自然法,而这种法律的尊严与法律的普遍可适用性这一形式性特征高度相关。也正因此,黑格尔对于成文法尤其是法典化的法律尤为偏爱,而对胡果等人主张的古老善良的法律毫无耐心。

  总体而言,黑格尔之于古典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批判堪称自由主义批判中的典范,他扬弃了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主张,几乎每一种自由主义方案的合理性因素都在其学说中得以保留。但与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同的是,黑格尔更注重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语境,正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提供了个体人格得以发展的伦理语境。当然,上述评价并不意味着黑格尔的学说毫无问题,正如青年马克思所指出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犯了头足倒置的错误,将官僚阶级当作普遍阶级则是一种自欺欺人等等。然而,正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为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完成对于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前进基地。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权研究”(16YJC82003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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