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2021年12月29日 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29日总第2319期 作者:邱佛梅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有效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快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必须坚持人民立场。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建设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而非以资本为中心的法治。中国要建设的法治社会是人民的法治社会,是以人民满意为目标的法治社会。人民满意不满意是判断我们法治社会是否建设成功的标准。法治的有效实现得益于人民满意,是人民认可和接受法律,理解法治运行、法治价值、法治实践并内化为法治精神的过程。人民满意也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民意表征和诉求表达,是社会自主性和公民自觉意识崛起的必然产物。《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亦明确提出:“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要将“人民满意”作为法治社会建设最重要的评判标准,也要将“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出发点。

  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宝贵经验。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国亿万人民共同的事业,亦要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激发亿万人民群众推动法治建设的创造伟力。事实上,“法治主体维度的缺失”是世界上众多转型国家法治变革遭遇的普遍困境,容易忽视公众参与法治的实践和民意的表达。人民群众不应只作为法治产品的体验者来看待或评判法治建设,还应成为具有主体性、能动性的法治参与者,充分发挥其主体能动作用。法治社会建设依靠人民群众来推进,就是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要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的人民主体力量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参与者、咨询者、合作者、共享者等多重角色作用,培育公民参与法治和民主建设的意识与能力,完善公众参与和民意表达机制,在法治建设规划的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中着重强调“扩大公众参与”、贯彻“民主协商”理念。具体而言,可着手提高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度、法律实施参与度、司法活动参与度和社会治理参与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立法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协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同等方面的主体性作用。立法与政策制定可设置“民主恳谈”制度、民主听证机制等平台,明确规定公众参与权、公众咨询期、公众参与程序等内容。

  坚持法治建设造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改革开放的初心和使命。”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法治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要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逐步转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法治建设造福人民,就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方面作出重大部署,集中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对于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回应和关切,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实施纲要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就是要牢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维护好人民幸福生活所依赖的安全、富裕、自由与公正,维护好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的各项权利。

  坚持法治建设保护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法治社会建设命题的提出,本质上呼应了社会公众“对权利保障的需求”和“对秩序的呼唤”,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美好社会生活秩序的向往,这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化、权利化和具体化的集中体现。法治社会建设是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经之路,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将抽象、普遍的权利落实为现实、具体的人的权利。因此,构建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执法和司法环节对个人权利保障的有效性,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培养、强化公民个体法治信仰的根本路径。

  (本文系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中心重大课题“现代化视域下的党的建设研究”(2021z0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香港国安法实施背景下完善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制度机制研究”(GD21CFX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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