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防范金融科技风险
2021年12月29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29日总第2319期 作者:李文静

  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给当前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及其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因此,除了依赖金融技术自身的不断完善外,也需相关法律进行回应和规制。立法者和监管者需要及时针对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防范制定相关规则,尤其在金融科技、规制技术、防范技术的风险防控方面。立法者需要在制度层面构建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防范规则、风险监管制度防范体系、行业内部监管机制,明确金融科技不当应用的法律责任能够为金融体系更好地依托金融科技提供重要法治保障,进而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科技风险的规制困境

  数字信息的飞速发展使得新时代金融行业的技术需求不断升级。金融科技是指金融与技术的融合,这其中的技术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金融业天生具有创新基因,金融科技作为一种突破性金融创新,为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高风险。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主要指金融科技自身在应用过程中,因其技术及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的风险。金融科技自身的技术属性,决定了其与生俱来的风险属性,而金融科技的创新属性则决定了其监管和法律规制的滞后性。

  科技与金融的高度融合使得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金融科技依托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给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影响,导致传统金融法无法有效调整新型金融科技社会关系。因此,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管控方式、监管模式及其法律规制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就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实践而言,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也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侧重于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与统筹协调标准的研制和完善工作。事实上,我国有关规制金融科技风险的立法相对滞后于现阶段的金融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立法滞后、监管理念落后及权责不统一等问题,无法有效地保护金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对于防范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风险至关重要。

  遵循“技术与法律”互动逻辑

  “技术进步不仅可以重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会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换言之,科技进步在丰富人们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引发了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真空,导致规范新技术、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技术不仅对金融业至关重要,更对法制构建影响深远。尽管金融科技本质上体现为技术属性的创新应用,但其也具有金融属性和社会属性,而金融科技的法律属性是其社会属性的一个重要维度。但是,人是技术的主要研发者和使用者,即使“技术”是中立的,也会因为人的社会属性带有违法性特征。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会因为行业间的“复合相互依赖”关系导致金融风险乃至全社会风险。概言之,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是以技术属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是其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因此,金融科技风险的防范需要将技术手段和法律制度充分结合。

  就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的规制而言,金融科技受到技术和市场的双重影响。特别是技术在市场应用中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于技术的法律规制应当先立足于科技本身,先重点约束技术手段,再加强科技技术风险的监管与规制。本着遵循“技术与法律”互动的逻辑,以技术为手段,以法治为根基,以风险防范为目标,注重技术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技术化、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升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实效性。

  建立健全金融科技法律体系

  目前各国已经普遍关注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技术风险,纷纷推出了金融科技风险的应对举措。主要包括:金融科技整体政策框架,如美国2017年初推出的《金融科技框架》;建立鼓励创新的金融科技监管安排,如“监管沙盒”制度;调整不相适应的法规等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相关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也陆续成立了相关监管机构,积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及交叉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在此背景下,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已经成为金融监管及其规制的重要议题,国家和金融监管机构都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高监管能力,以应对技术风险带来的挑战。

  基于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目前我国处于金融与科技结合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及技术风险的实践问题也不容乐观,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路径可以如下。第一,建立健全金融科技风险防控规则。其重点在于建立金融科技应用主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针对性地建立动态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以逐步形成安全稳定的风险管理系统。第二,建立健全金融科技法律体系。以我国为例,虽然国内出台了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发展的意见规范。但是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视金融立法工作尤其是中央及地方金融科技风险监管及协调的立法。第三,完善金融科技风险监管制度防范体系,主要包括明晰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定位。一方面,构建清晰合理的发展框架;另一方面,从监管科技的本质出发,明晰监管科技定位以提高监管效率。第四,完善行业内部监管机制,尤其是金融科技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组织。在制度上保障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强调行业内部的“自律性原则”,提高行业内部的技术风险准入规则等,在具体的规则尚未成熟之前,需要高度重视行业内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第五,明确金融科技不当应用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免责事由。法律制度可以对金融科技应用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在发生技术风险时及时追究法律责任。综上,对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需要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精准适用。

  在金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全球趋势下,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如何把握好金融科技发展、金融监管及法治保障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每一个国家金融科技领域都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技术作为社会规范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技术作为规范具有局限性。过分依赖技术,对技术的运用不加限制则会改变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和权利分配格局。因此,技术既需要法律的承认、支持,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就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防范而言,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目光应不断往返于科技风险与规范、监管之间,由法律规范认定科技的风险事实,并将技术风险防范的措施予以规范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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