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处理对外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安全问题
2021年12月29日 08: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29日总第2319期 作者:李雨峰 马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文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复杂,科技发展的外部形势更加严峻。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抬头,全球安全面临的风险更加严重。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安全发展贯穿到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要在国家总体安全观视野下看待知识产权保护。

  坚持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知识产权为激励创新提供了制度性安排,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也是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和国际争端的焦点。在国际交往中,我们决不放弃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在涉及国家安全时,要严格管理核心领域的技术转让。一方面,知识产权是《民法典》所承认的民事权利,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拥有自由处分的资格;另一方面,有些知识产权,如涉及国防、产业安全的专利技术等,又对国家和产业具有重要价值。这些专利技术必须掌握在国内企业手中。否则,不仅对产业自身,而且对上下游企业均会造成致命影响。

  在将新业态新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国实体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要从国家总体安全观战略高度认识对外国实体的知识产权转让,既要保障私权自由,又要确保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对那些军工、半导体等领域的商业秘密,在对外合作中,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限制,尽快出台关于核心领域商业秘密对外合作过程的企业义务,更需注意中国商业秘密被外国实体非法窃取的情形。在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审慎对待商标转让,充分认识外国企业购买中国商标的目的。在通过采取并购、兼并等方式与国内企业合作时,有些外国企业购买中国企业的商标是为了闲置不用,将中国商标挤出市场。应当充分把握评估中国企业商标的潜在市场,对那些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尽管短期内外方愿意高价格收购,主管部门也应从严审查。要充分评估国内大循环背景下商标所带来的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外溢效应,警惕具有市场潜力的商标被挤出市场的可能性。

  强化知识产权“硬”实力

  加强对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需要加强政府投资。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如航空轮胎、轴承钢、芯片等,国家应当投资进行自主研发,防止因为国际环境、国际关系的变化而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产业利益受到影响。在某些具有领先地位的关键领域,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时,可以通过谈判实现国内规则的外溢,倡导中国标准区域化甚至国际化。对于移动通信等具有较大海外市场的领域,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按照全球费率模式确定知识产权许可条件的标准,提高司法裁判中的技术定价能力。这将为我国企业在外国诉讼提供裁判参考。在取消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前提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采取鼓励知识产权应用、运营等后端的方法,对那些具有较强知识产权转化能力的企业或项目给予支持。探索新领域新业态的技术标准,积极与友好政治体的企业合作,确立诸如半导体领域的标准。一旦形成标准,该领域的其他企业即使拥有最好的技术,也无法拥有市场。

  我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高额的损害赔偿和禁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观念意识较强,催生了一些非实体经济企业(知识产权蟑螂)。当我国产品进入这些市场时,这些非实体经济企业经常滥用诉权对我国企业提起诉讼,致使企业疲于应诉。特别是在美国,由于诉讼中陪审团制度的适用,导致我国企业是否侵害了美国专利的裁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懂专利的陪审团成员身上。我国企业易地而处,身为外国企业疏于当地规则,明显承受更大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因此,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路径之一,是尝试在制造业、通信领域建立主权专利基金,吸收整合社会资源,对目标国家和地区提前进行专利布局,防止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专利围攻,预防外国企业侵害中国知识产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如华为、中兴等在美国和欧洲市场经历过多次知识产权纠纷,耗费了大量精力财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设专项资金项目,研判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形成模式化的应对方案,为其他企业在海外纠纷提供风险防控范本。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增强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提升知识产权“软”实力

  “软”实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完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安排。因此,我国要加强与东盟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严格遵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首先,遴选我国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与东盟主要国家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经验,讲好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故事。其次,在区域内积极推动中国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形成中国知识产权话语体系。最后,与主要“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市场内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合作国家共享。完善司法审判协作安排,健全一定级别的知识产权裁判互相承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区域内执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时期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20ZDA06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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