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议事协商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2020年09月16日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16日总第2012期 作者:罗思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共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此,晋江市以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和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为运行机制,以基层议事协商为基本载体,全面开展乡村善治试验。实践表明,以党建引领乡村善治试验的成功,源自其民主协商的精神内核,在运行机制上得益于基层议事会的日趋稳定。

  基层议事会的三种类型

  基层议事会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组建,根据具体的参与主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固定式议事会,以“民意听证会”为典型,组成人员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老人代表和村民代表。不论协商议题性质为何,协商事项涉及多广,固定式议事会构成相对稳定,使得同一批成员得到反复的议事训练,有助于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的巩固和提高。

  二是机动式议事会,以“村民议事会”为典型,一般根据具体的议题性质和涉及范围,由镇(街道)领导或驻村干部、政府部门代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虽然机动式议事会每次参与协商的人员不固定,对协商成本和协商效率有一定影响,对村民的参与能力也有所要求,但由于所议事项与群众利益和集体发展息息相关,参与主体的议事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增强。

  三是兼合式议事会,以 “3+X”模式为典型,“3”代表镇领导或驻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和监委会主任、利益相关方代表三类人员,“X”即所在村“两代表一委员”、乡村人才、老人协会成员等群众代表,以及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并规定利益相关方代表不少于议事会代表的三分之二、“X”数量不超过议事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兼合式议事会兼有固定式和机动式的特点,固定参与成员的议事能力得到训练和提高,也很好地激发起相关群体的议事积极性,协商成本可控,协商效率也有所保证。

  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经验

  试点期间,坚持党委领导、市镇联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针,积极探索总结符合基层实际的议事协商路径,强化了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提升了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初步实现了党建引领下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稳步推进了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具体经验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议事协商过程中密切党群关系,强化政治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议事协商坚持由党组织全面主导,通过对整体流程的引领把控,巩固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党员干部在协商过程中走在一线、进村入户,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提升了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增进了群众的认同感、信任感。乡镇(街)党组织对农村基层协商实施领导的关键,是保证对村两委选举过程和两委班子的政治领导。基层党组织在村(社区)两委选举前,提出新的人选与现任两委班子和村(居)民展开充分协商,务必做到“不协商,不选举”“不一致,不投票”,确保选举能够贯彻党的意图,得到人民拥护,基层两委换届成功率达到100%。在日常议事中,以基层党支部为主导,统筹开展议事会的相关工作,包括村党支部凝练和提出议题、组建议事会、公示协商事项、向村民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民主议事会议进行民主协商、公告协商民主结果、协商结果的执行监督等,保证整个协商程序公正透明,保障协商结果落地,充分展现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

  第二,实践“全过程的民主”,完善乡村共同体的自治。议事协商为群众理解上级方针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表达合法利益诉求搭建了平台。基层党组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民主协商全面融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全过程,实践了“全过程的民主”,强化了群众在基层自治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了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展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共同体意识。比如,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各村(社区)党组织牵头召开各类协商议事会5000余场次,协商议定了股权认定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5万人,有效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利,成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个典型单位之一。“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思维习惯和行为规范在群众中逐渐养成,成为社会基层自治的群众心理基础。

  第三,以议事会为抓手,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议事协商机制重民主,更重法治。法治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条文,也指守法守约的法治意识和习惯。依法治理是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议事协商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组织自治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引导群众在反复协商中增强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尊重规则和契约的行为自觉和习惯,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基层治理各项工作,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基层各类社会问题,根除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旧习。基层议事会是一个平台机制,本身就是规则和程序的产物,其组建运行、议题确定和成效评估,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借助议事会机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协商习惯,以议事会为抓手,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第四,崇尚德治风尚,涵养淳朴文明的乡风。通过议事协商机制,弘扬了崇德向善、扶弱济贫、尊老爱幼、勤俭节俭、和谐敦睦等传统美德,强化了乡村德治的软法约束,与自治、法治互为补充,构建起德法兼治、刚柔并济的运行机制和善治格局。比如,在村民个人之间矛盾的化解中,调解委员会在固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发挥传统公序良俗对群众心理和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全市成立的395个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达97.4%。在乡村文明建设中,全市395个村(社区)均通过议事协商,因地制宜制定了移风易俗村规民约,有力推动了基层群众行为规范的养成,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婚丧陋俗得到明显遏制。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目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坚持党的领导,以党建为引领,抓住制度建设、主体培育、运行机制等关键环节定点发力,着力构建以基层议事会为抓手、以民主协商为内核、以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的乡村善治体系,是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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