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领域的事实问题与权利问题
2020年12月08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8日第2064期 作者:郭世平

  在《行动、理由和原因》(1963)一文中,戴维森提出并辩护了一种对于当代行动哲学具有重要影响的行动解释理论。按照这个理论,行动解释是一种因果解释,当我们要解释一个人为什么做他所做的事情时,我们诉诸他那样做的原因。戴维森认为,一个行动的原因就是行动者在实施这个行动时拥有的欲望—信念对子,这个心理对子既是引起行动的原因,也是把行动合理化的主要理由,用戴维森的话来说就是“一个行动的主要理由就是它的原因”。

  戴维森行动解释理论的本体论基础是他的事件本体论。按照这种本体论,事件是事物在特定时空的变化,是宇宙中不可重复的殊项。事件可分为物理事件和心理事件。如果一个事件可以用纯粹物理词汇描述,它就是物理事件,如果一个事件可以用心理词汇描述,它就是心理事件。行动是事件的一种,把行动与非行动事件区别开来的特征是行动的意向性。戴维森认为,行动就是人的身体运动,但并非一切身体运动都是行动,有些身体运动只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非行动事件。只有当一个人是他身体运动的能动者时,即只有当他的身体运动可以被描述为“有意向的”时,身体运动才是他的行动。

  戴维森认为,意向是行动区别于非行动事件的特征,但不是行动的原因,因为一个事件的原因只能是另一个先行事件,而意向并不是事件。行动的原因是行动者拥有的信念和欲望。尽管信念和欲望本身都不是事件,而是状态和倾向,但它们在能动者身上的出现却是事件。欲望和信念的出现是心理事件,行动即身体运动是物理事件,这意味着,心理事件可以是物理事件的原因。在《心理事件》(1970)一文中,戴维森提出了有关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关系的三个原理。第一,因果相互作用原理:至少某些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因果关联着。第二,因果关系的法则特性原理: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地方就必定存在规律,因此因果关联着的事件都隶属于严格决定论规律。第三,心理无规律原理:不存在心理事件能够据以被预言和解释的严格决定论规律。

  上述三个原理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性。根据前两个原理,至少某些心理事件能够基于规律而被预言和解释,但第三个原理否定了这一点。戴维森提出无规律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 or lawless monism)解决这个问题。按照这个理论,每一个别的心理事件都等同于一个个别的物理事件。说不存在心理事件能够据以被解释和预言的严格决定论规律,就等于说不存在涵盖心理事件的严格决定论规律,即不存在严格决定论的心理—物理规律。那么,心理事件A与物理事件B的因果关系所隐含的严格决定论规律究竟是什么样的规律呢?戴维森指出,那就是严格的物理规律,即把与心理事件A等同的物理事件C和物理事件B关联起来的因果规律。戴维森认为,通过无规律一元论,我们就可以既维护物理世界的必然性以及物理世界与心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又维护心理世界的自由。在戴维森看来,这实质上就是康德的路线。

  笔者认为,戴维森的无规律一元论与康德路线存在实质性差别。

  首先,无规律一元论本质上是一种物理主义,尽管不是还原论意义上的物理主义,因为它把包括人的心理在内的整个宇宙看作由服从严格物理规律的物理事件构成的。戴维森坦承,就主张所有事件都是物理事件而言,无规律一元论是与唯物论相似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拒绝唯物论的这样一个论点,即心理现象都可以给予物理的解释。在笔者看来,与给予心理现象以物理解释相比,把一切个别心理事件都等同于个别物理事件可以说是一种更强的物理主义,而物理主义不属于康德的路线。

  其次,无规律一元论没有为道德所必需的自由留出空间。自由在康德那里是双重意义的。否定意义的自由是任性(Willkür,选择能力)对于自然规律的独立性,肯定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意志自律,是道德法则的存在因。无规律一元论维护的只是康德意义上的否定自由,这种自由被等同于“无规律”。“把人类行动推广到心理事件,用无规律代替自由,这就是对于我的问题的描述。当然,联系更加密切,因为康德相信自由蕴含无规律。”

  戴维森的行动理论关注行动本身而不是行动与伦理的关联。在他看来,由于过于关注行动与伦理的关联,使得对于行动本身的研究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就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在笔者看来,由于把行动理论与伦理学割裂开来,导致戴维森的行动理论只关注行动领域的事实问题,而忽略了其中的权利问题。

  康德在把事实问题与权利问题的区分引入认识论的同时,也把近代认识论中经验主义者(如洛克)的自然之学(physiologische)改造为先验哲学。在康德看来,经验论者通过经验心理学只能解决(解释)认识中的事实问题,即主体对于概念的主观占有问题,并不能解决概念的客观有效性问题,即不能解决主体在客观认识中使用概念的权利(合法性)问题,后者只能通过理性批判加以解决。经验论者与康德在认识论上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将认识关系仅仅视为主—客之间的自然关系,而后者则认为认识关系中包含主—主之间的权利关系。按照康德的观点,认识的客观有效性就是必然的普遍有效性,而普遍有效性就是对于一切认识主体的有效性,就是主体间有效性。认识中的主—主关系不是事实关系,而是权利关系;不是自然关系,而是理性关系。认识中不仅包含自然(因果)关系,而且包含理性(权利)关系,这一点是经验论者不曾认识到的。

  戴维森看到了认识论与行动理论的相似性,因为他看到了认识与行动的相似性,但他对于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作了前康德式的解释:“认识和行动都迫使我们面对心灵与身体、思想与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物理世界刺激我们的感官,结果就是一种关于物理世界的复杂概念图像,通过求助于那种图像,我们推理如何通过行动达到我们的目的。在知觉中,物理世界引起思想,在行动中,思想引起我们物理环境的变化。”当然,说戴维森在认识论上完全不考虑主体间关系也是不公平的。按照他的“三角关系”理论,只有在(至少)两个主体与一个对象的三角关系中,才有可能为主体的话语和思想提供内容。但是,他把其中的主—客关系和主—主关系都解释成自然(刺激—反应)关系,而不是权利关系。

  在“一个行动的主要理由就是它的原因”这个主张中包含着一系列平行混淆:原因与理由的混淆;自然空间与理性空间的混淆;解释与辩护的混淆;事实问题与权利问题的混淆。能动者的欲望和信念确实可以作为解释行动的主观原因,但它们并不因此就是把行动合理化的理由。把一个行动合理化就是把它置入一个理性的逻辑空间中,即置入与其他行动者的权利关系中,而不是仅仅置入一个自然空间中,即置入与行动者主观心理状态的因果关系中。只有理性的和客观的原因才能成为理由。行动者的主观欲望若要成为行动的合理化理由,就不能是仅仅具有主观有效性的自然(心理)原因,而必须同时也是具有客观有效性的理性原因。或者说,它必须满足这样的权利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它能够与他人的欲望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共存。同样,行动者的信念若要能够把行动合理化,它就不能仅仅充当主观欲望的实现工具,而必须具有对于欲望本身的合理性进行批判性审查的职能。换言之,信念不能仅仅体现工具理性,而是必须基于实践理性,信念的内容不能仅仅是行动是合乎行动者主观愿望的,而必须同时是行动是客观上合理和正当的。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行动哲学研究”(16DXZ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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