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幸福历来是伦理学关注的两大主题,以往的伦理学家强调的重点往往各不相同。有的伦理学家强调道德,视其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有的伦理学家则强调幸福,以其为个人和社会的终极目标。在西方道德哲学中,鲜有强调幸福与道德统一性之人,而是大都认为幸福与道德二者对立,处于紧张的冲突之中。奥特弗利德·赫费是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法理学家,他从幸福与道德的概念着手,强调道德与幸福具有互补性,认为幸福意味着与道德相协调的生活。
赫费尝试从哲学人类学的视角阐释道德的起源。“人类所有文化产物均可用现代哲学诠释学加以解释,道德、德性、道德意识等自然也包括在其中。”赫费认为道德的起源有两大条件,即文化条件和自然条件。人拥有一种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既会创造一种单数意义上的文化,也会创造一种复数意义上的文化。单数意义上的文化指的是跟生物体相关的自然的人的存在,而复数意义上的文化则是指历史的不同形态”。他认为人们必须放弃一种双元的思维,即这里是自然,那里是文化。“人的自然生存受制于文化,但这些文化烙印并未完全摆脱与生物体相关的自然特质。”
人的本性是可塑的,是向世界开放的。这种对世界的开放状态使人能在其所不曾熟悉的广阔空间内,或以个体、或以大大小小的群体形式发展壮大起来,享受世界开放性所带来的幸福生活。另外,人的能量往往过剩,并倾向于与人的理智能力相结合,这导致人不止于满足实现个体与集体的生存这两个总体目标,并希望创造出更大业绩,而且会激发出人的贪婪、虚荣心、权力欲等。能量过剩及对世界的开放性中存在着潜在危险性,因而人具有对道德的需求。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应该、需求和存在的奇特混合物。人只有受到约束,才能把聪明才智引导到善。道德是必要的且只有在一种文化之中才具有实际的具体形式。由于人具有普遍的理性,这种实际的道德又被置于一种评判性的道德之下,有时甚至依照评判性的道德予以修正。赫费指出:“无论思想、理智还是聪明才智,这些对行为起作用的因素总体说来具有一种文化成分。文化是聪明才智的结晶。”人必须依靠一些文化因素及自身的力量,特别是自身的理性评判原则发展道德。
在阐述了道德起源之后,赫费便着手为道德探寻基奠,他把道德情感作为道德的自然性基础。道德情感维系着个体的道德意向,促使人们不断地去践履道德法则。为了与英国情感伦理学区别开来,赫费强调道德情感不是对由经验决定的感受作出的反应,而是对不依赖于经验的对象,即道德法则的反应,是发自内心的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拥有道德情感者,会把其自身视为一种纯粹道德理性的承载者,一种完全的道德主体。当他做了有悖于道德之事时,主体会自发地产生一种负罪感。赫费认为,“道德情感如同道德标准,是由道德理性决定的,每个人均本源地具有道德情感。它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当人们具有道德情感后,遇到道德与自我利益相冲突时,便能放弃自我利益,只受道德法则的驾驭”。
“德性”概念在西方伦理学中被普遍关注。一般认为,德性是人在遵循义务时的准则力量,是人们习惯行为的品格尺度。在赫费伦理学中,德性指已成为一种态度的能力以及作为一个杰出人生活的意愿。因而,他主张德性是构成人性的一个有机部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处理人际或自我利益关系的倾向性,是一种通过持续练习而获得的生活态度。可见,赫费强调具有德性的人遵循善并不是出于偶然、习惯或社会的强制,而是出于自愿。个别行为不足以说明此人是否具有德性,它所要求的是一种对外界具有的持久态度。此外,对赫费来说,德性不只是一种素质或个性特征,他还强调德性的社会属性,认为德性是组成一个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因为人需要朋友及伙伴,朋友及伙伴的安康有助于自身的安康。所以为了自身的安康,有必要也为他人寻求安康,还需要外界的和谐稳定。
亚里士多德把人的德性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与亚里士多德相仿,赫费也把德性分为两种,即品德德性和生活智慧。品德德性是指品质能力和实际的技能,标识着对成功的幸福生活的基本定位。生活智慧是一种幸福论视域中的判断力,它是以幸福为指向的,旨在提升生活的目的。赫费认为,品格德性与生活智慧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没有生活智慧,对品格德性而言缺少追求幸福的手段。没有由品格德性所规定的基本定位,生活智慧便不会做出名副其实的东西,它就不会帮助产生一种成功的及幸福的人生。唯有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人获得幸福。”可见,赫费的道德哲学以幸福生活为研究旨趣。
赫费提出了幸福与道德具有互补性的观点。他认为幸福不在于拥有能带来快乐的事物,也不在于通过减少欲望来达到欲望与满足间的平衡,更不在于整个摆脱所有烦恼。幸福作为对一般生活的超越只有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方能出现:圆满地解决了所有问题;一种巨大的要求得到了满足;获得了一种始料未及的东西;人感悟到自身与同胞及自然处于和谐的浑然一体之中。可见,赫费对幸福的理解是多层次全方位的,但总体说来,他是从完善论幸福观视野理解幸福概念的,因为他强调幸福是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成就,是自我潜能的完满实现。
根据赫费的观点,道德不仅可以使人过上好的生活,而且可以使生活最佳化。他把幸福视为成功生活之品质,而慎思、慷慨大方及正义这样的德性行为能为自身的生存带来幸福。他认为,道德具有监督和调控作用,一旦个体对幸福生活的愿望得以实现,便会心情愉快,从而减少人际间的利益冲突。自身幸福在通常情况下也为他人幸福创造了前提。道德如同法律秩序,具有保护功能。人与人之间,唯有相互间顾及对方,维持尊敬与认可,才能使充实的生活最佳化。换句话说,对人类社会来说,每一个人都不是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之中追求自身的幸福,他的幸福基本上都是在别人的帮助和配合下才能获得,而要得到别人的配合或帮助,离不开别人的德性作保障。赫费主张,德性是人为了成功生活而在其手中所拥有的最佳东西,但具备德性并不等于拥有幸福,快乐、财富、权力、威望等也是实现幸福的重要因素。这说明,德性与幸福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获得幸福需要在生活艺术和德性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
综上所述,赫费从道德人类学及文化特性的视角对道德的生成机制加以阐释,并对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幸福存在于“为个体整个人生带来成功的品质之中”,强调幸福与道德之间的互补性,得出了幸福生活意味着与道德规范相协调的生活的结论,从而形成了其道德哲学之特色。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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