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 产业融合 共促京津冀农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06月01日 10: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1日第1937期 作者:刘琳 张海燕

  农业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乡村是京津冀地区大中小城市的支撑腹地,亦是衔接京津冀城市群的纽带,在农产品供给、生态涵养、文化传承、就业增收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布局下,京津冀三地农业合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8年国家农业农村部与北京市政府共同签署了《共建北京农产品绿色优质安全示范区合作协议》,探索实施“产管”结合推进质量兴农、“调治”结合推进绿色兴农、“改促”结合推进品牌强农三大方略。2019年6月,京津冀协同发展论坛设立以“乡村振兴”为主题的分论坛,京津冀三地共同探讨全面绘制乡村振兴蓝图,为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搭建了平台。

  然而,当前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较于京津冀区域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作为京津冀三地“民生之本”的农业,其发展已成为京津冀合作的短板。在体制机制、产业对接、交流合作等方面仍有个别“空白”需要填补,京津冀农业合作的水平、层次、领域仍有待提升与拓宽。这其中最根本的破解之道在于通过京津冀三地的区域协同以及三产融合,共同推动京津冀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强区域协同推进农业合作体制机制改革

  区域协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会涉及对不同的行政区域及利益主体进行协调,完善、合理的机制将对区域协同发展起到有效支撑作用。因此,实现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最重要的是做好区域协同,为高效快捷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奠定基础。

  应建立科学、完善的顶层设计。学习借鉴世界著名都市圈的产业政策经验,深入调研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需求,按照区域一体化思路,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明确京津冀三地的责任和分工,针对每一个地域制定全面的农业发展规划,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利益协调机制

  在协同发展背景下,困扰京津冀各类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通病”之一,是各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实现京津冀农业的协同发展,要高度重视在产业协作体系中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处理好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平衡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定期召开农业协同发展会议,邀请农业专家共同商议区域农业协同发展模式,制定具体对策并形成专业化分工。配合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利益分配,形成农业产业专业化合作,提高区域农业协同效应。

  加强三产融合推进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

  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第一条就是产业兴旺。要实现产业兴旺,通过三产融合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是其必经之路。农村三产融合就是通过对农村三次产业之间的优化重组、整合集成、交叉联合,使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范围不断拓展,产业层次不断提升,从而实现发展方式的创新,不断形成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实现京津冀农业高质量发展,应找准关键点,打通三产融合发展的“任督二脉”。

  一是实现京津冀高水平的生产要素融合。京津冀的优势互补,应将北京的优质人才、技术、资金要素,天津、河北丰富的农业资源融入京津冀的农业发展中去。尤其是将北京丰富的科技创新要素与天津、河北的农业生产相融合,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促进农业领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发展,推动农业领域自主创新和农业现代化。

  二是丰富京津冀产业合作模式促进产业融合。当前农业合作模式不断丰富,“一产+二产”“一产+三产”“一产+二产+三产”的合作模式促进了农业产业链延伸增值和产业集群发展。应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户向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转型,促进产业链条的延伸,积极推进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文化、教育、康养、金融等融入农业发展,形成新业态、新模式。

  (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协同理论与梯度转移理论的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滞缓问题共性因素研究”(HB16YJ085)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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