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伦对洛克劳动理论三种替代方案的批判
2020年03月03日 03: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3日总第1877期 作者:傅志伟

  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是当代英美法学与政治哲学领域首屈一指的学者。他以深厚的解释功力,对洛克的劳动理论作了有力的批判,认为混合劳动并没有为占有者获得权利提供融贯的证成。对于那些用来融贯洛克劳动理论的三种可能解释,即认同理论、制造者理论以及应得理论,他也给出了细致的考察。本文拟将遵循沃尔德伦的论证路径,依次讨论这三种理论,以期在他的分析视角下,能够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

  认同理论

  卡尔·奥利维克罗纳(Karl Olivecrona)是把认同理论归给洛克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延伸了人格概念的内涵,将对外在对象的认同包含于其中,认为洛克在使用混合劳动观点时,所暗示的就是这种看法。通过作用于一个物品,人们就同它联系起来,并在某种意义上使它成为他自己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别人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物品,实际上是在使用他人格的一部分,而这种情况在他看来是不合法的。

  在沃尔德伦看来,我们可以对这一观点提出一系列的质疑,他选取以下问题作为切入点,即人们把对自我的认同同属于他人的资源关联起来会怎样呢?对于这个问题,沃尔德伦通过类比先占理论给予了说明。既然处在先占理论之下的第二个及其随后的每一个占有者都不能获得权利,那么处在认同理论之下,这种情况同样也能得到说明。因此,问题实际上又回到初次占有者的合法性上,但这似乎并不困难。因为当物品是处于共有状态,并且还未有人将其挑选出来用作他的特殊目的时,一个人对某一物品施加作用并把它当作自己人格环境中的一个持久特征,这一事实就能充分证成这一禁令:未经本人同意,其他人不能拿走他的物品。

  但是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了。认同作为一种主观现象,对于他们所说——他们已经在与之有关的自然物品上被赋予权利,我们是否愿意接受呢?这种说法本身所具有的主观随意性,似乎让人很难接受。对其作进一步检查,会使这个主张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推测看来,采用认同理论的人应该会接受:认同是产生于,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包含一种人们能够继续使用对象的预期。假如没有这种预期,人们也就不会把对对象的认同等同于要去保存他的愿望,因此稳定的预期在人格的建构中扮演着重要作用。

  可是,这种预期是不能自然产生的。也许一个微弱而短暂的预期能够偶尔产生于纯粹的物理环境,但是一个有力而持久的预期就只能产生于律法。只有当人们能够预知到,大多数人都将遵守(关于他的占有的)某些尊重原则,他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倘若在相关预期起作用之前,人们还未形成对占有原则的尊重,那么这样的预期是虚弱的,它不能给予人们去进行占有的信心。因此,伴随着对预期的尊重原则而起作用的认同理论并不能成为权利原则的基础。

  由此可见,归之于洛克财产权理论之根基的认同理论,只具有有限的有效性。之所以存在无效的可能,其原因在于沃尔德伦通过严格的分析,把这个理论成立的前提视为预期的产生,而预期的产生并非自然而然,而是要依靠一套被设立起来且被大众普遍遵循的律法体系。因而当这一套体系没有被设立,抑或设立起来而没有为人们普遍遵守,那么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奠基的认同理论就失效了。

  制造者理论

  塔利以制造者理论取代洛克的混合劳动理论,以此来解释财产权的理论根基。在他看来,“洛克似乎并不持有这种观点:即一个人格将其劳动混入某个之前既已存在的对象中,而这个对象在劳动过程中一直存在。准确地说,洛克认为劳动者从上帝所提供的物质中制造出一个对象,因而对此产品拥有一项财产权。这类似于上帝从他创造的先存在的物质中制造出这个世界的方式”。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原因在于塔利认为,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所建构的认识论框架能够为其提供坚实的基础。初步来看,事实似乎正如塔利所说。因为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也明确表示,类似上帝的制造活动可以产生出一种权利。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塔利以制造者理论来说明财产权理论的立场,就会发现如下这个问题。

  人们借助“制造者理论”所获得的对对象的财产权资格,相比上帝对他所造之物所具有的资格显然弱很多。上帝对其所造之物的财产权,是不受任何义务限制的绝对权利,他可以任意毁灭它。然而,作为洛克所说的具有制造者身份的人类,所具有的仅仅是通过使用它来毁灭一个事物。并且,这种使用式的毁灭只能用于满足人类的生存及享受。因而通过类比,仅凭人类拥有类似上帝的制造活动来确立与之相比明显受限的财产权,显然有些牵强附会。

  事实上,塔利也明确承认,洛克从来没有用制造者权利来证成占有者权利。但是,他认为洛克反复使用的“制造”这个词,实际上就暗示了人类制造行动这一说法。对此,沃尔德伦指出,洛克在论财产那一章中,主要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制造及其同源词,即“(1)‘使用某物’是最一般的用法;(2)‘使某物成为某人财产’在前面的段落中是普遍的;(3)在少数几个地方,洛克把它用来说明劳动构成人造物品价值的最大部分”。在这些用法中,只有第三种用法能够勉强支持塔利的观点,但它的使用范围是如此有限,并且同他所说的制造物品的观点相去甚远。

  因此,在沃尔德伦看来,尽管塔利注意到洛克把占有描述成将自然材料转变为有用物品,但他只是把这种有用性描述为劳动的结果,而非类似上帝的制造者模式。没有任何文本能够显示洛克曾经试图把这种劳动使用价值理论同制造者的权利学说关联起来。由此可见,塔利所提供的制造者理论,并不能作为洛克混合劳动理论的合理替代者。

  应得理论

  应得理论是根据这些观点归纳出来的,即上帝在将世界给予全人类共有时,赐福给他们,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这实际是在要求人们去从事劳动。因此,对共有资源进行劳动,在洛克看来就是一种道德上的善。有人根据这些观点,将洛克所说的关于占有者应得的排他性权利视为遵守上帝命令所获得的奖赏。在沃尔德伦看来,这种观点是同资本主义精神的某些观点进行融合的产物,以便把生产者的勤劳看作是同理性、节俭以及自我节制这些品德一样的东西。尽管它可能具有一些有利的作用,但并不能掩盖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问,为什么对共有资源的劳动是值得称赞的?存在两种可能回答:第一,劳动是一种对上帝命令的直接服从行动,因而在虔诚的意义上是善的;第二,它为人类的财富与繁荣作出贡献,因而在有利人类的意义上是善的。以这两种观点为依据,可以进一步得出同洛克理论融贯的第三个观点,即劳动是一种适合人类的行动,因而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可是,我们并不能从这些回答中推出劳动就其自身而言意味着奖励,因为这会导向一个基本困难。例如,A决定在一块此前没有被耕种过的土地上进行种植,因此按照洛克的结论,他就将对这块土地及其产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次年,A雇佣B以同样的方式耕种上年为他所耕种的那块土地,并对B的劳作付与薪金。按照应得理论的观点,A与B实施了同样的行动,这意味着B应该像A在第一年那样,获得对这块土地及其产品的完全所有权。这一结论完全合乎上面所给出的答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它完全违背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以洛克的结论作为前提,却得出同洛克主张完全相悖的结果,违背了不矛盾原则。可见,洛克关于初次劳动产生权利的观点,不能被解释为是一种关于劳动的道德善理论。

  由此可见,应得理论并不能为洛克的讨论奠定基础。洛克的确把劳动作为德行,把占有作为证成,但是他的观点似乎只是表明二者之间的平行联系,而非纵向的奠基关系。按照洛克的观点,排他性的财产权只能被构想为起于个人对共有资源的劳动,而不能视为是对劳动的道德功绩的奖励。因此,这一理论也不能给洛克提供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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