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尊严观念:起源、发展及其当代变迁
2020年03月03日 03: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3日总第1877期 作者:李科政

  什么是尊严(dignity)?人类何以拥有尊严?这两个问题,既是长久以来在伦理学与政治学中备受关注的研究主题,也是普通人在社会生活中时常会遭遇的问题。然而,要回答它们并不容易。为此,本文试图对尊严观念的起源、发展及其在当代思想中的新生作一番梳理与分析,以便能简明清晰地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尊严观念的起源

  西文中的“尊严”一词大多直接来自拉丁文dignitas,如意大利文作dignità、西班牙文作dignidad、法文作dignité、英文作dignity。dignus有“适宜的”“相称的”“配当的”或“配得上的”之义,-tas是名词化后缀,表示某种状态或性质。因此,dignitas从字面上讲,就是指“适宜性”“相称性”与“配当性”。但是,dignitas只适用于十分特殊的语境,即它总是同人在社会中的某种地位的关联中,以及人与人的比较中被使用,因而表达的是现代汉语中“尊严”一词的意义。

  奥利弗·森森(Oliver Sensen)在《康德论人类尊严》(Kant on Human Dignity)中指出,在古罗马时期,尊严(dignitas)表达的是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拥有的较高地位,并且在这个意义上跟“高贵”或者“尊贵”同义。并非所有人,而是只有占居某一高位的人才拥有尊严。例如,一位将军、大法官、执政官,或者元老院的一位元老。人可以凭借出身、功劳、声望或者财富换得一个职位,并且随之拥有相应的尊严。因此,尊严(作为相称性或配当性)就是一个人配得上其高位,它综合性地表达了这个人的血统、能力、德性或品质,这些东西使人成为可敬的。这种尊严观念可以同亚里士多德的一个概念形成有益的比较。格察·阿尔弗尔迪在《罗马社会》中指出,古罗马的尊严(dignitas)跟《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大度”(megalopsukhia)有诸多相似之处。

  亚里士多德的“大度”自然不是日常意义中的大度,而是一种“与重大事物有关的品质”,“倘若一个人把自己看得很重要而高大,实际上也是很重要而高大的,那么他就是真正大度的”。而且,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大度的人不仅幸运(出身高贵、手握大权和腰缠万贯),而且重视荣誉、善良、无所欲求、拥有各种德性。古罗马人的尊严确实与之相似:一个人的地位若是重要而高大的,他就拥有尊严;他应该重视自己的荣誉,按照与其高贵地位相称的方式行事。因此,尊严既是地位的高贵,也是因此产生的种种道德要求,但它必须首先是地位的高贵。正如森森所指出的,一个权贵,或者一个拥有尊严的人,既不必然也不必需在道德上配得上其高位。然而,对于古罗马人来说,没有地位就没有尊严。

  尊严还是一个比较概念,因为高贵是在比较中彰显出来的。地位越高,尊严也就越高。例如,大臣的尊严高于普通官员,皇帝的尊严高于大臣,神灵则拥有更高的尊严。尊严与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的分离,以及有德无位之人被认为是拥有尊严的——也就是说,中古与近代文献中所讨论的那种以德性为核心内涵的尊严——则是一种较晚盛行的观念。而且,即便是这种尊严观念,其意义也是从“较高的地位”中派生而来的。

  人类尊严的普遍化

  尊严的核心内涵从“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到“较高的道德品质”的转化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地位与德性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相比有位无德之人,有德无位之人更令人敬重。然而,仅仅如此,尊严还不能被看作一切人类存在者都普遍拥有的东西。普遍的人类尊严观念的盛行,得益于斯多亚学派的发展,以及基督教信仰的兴起。

  斯多亚学派的一些重要观念推动了尊严的普遍化。首先,道德德性是一种理性知识,道德生活也因此是理性的生活。其次,道德生活是情感、欲望服从理性统治的秩序。西塞罗甚至认为,愉快的生活是羞耻的、不值得过的;相反,节俭、克己、简单和清醒才是符合理性本性的。虽然这两个观点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古希腊—古罗马学者的共识,但是它们在斯多亚学派中被尤为突出地加以倡导,并对古罗马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再次,每个人都生而赋有理性,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平等的。塞涅卡相信,即便是奴隶,其本性也与其他人完全相同,拥有自豪、荣誉、勇敢和高尚等品质。最后,人类全体由于生而赋有理性(并且因此拥有道德),在宇宙中拥有一种高于其他物种的地位,因此拥有一种尊严。如此,尊严在普遍化的同时,也就从一个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概念,转变成了一个理性的与非理性的存在者之间的比较概念。

  基督教吸收了斯多亚学派的尊严观念,并在其神学话语中加以发展。首先,基督教引入“人是上帝的肖像”观念来解释人的理性本性。例如,里昂的依勒内(130—202)最早提出,人生而赋有理性,并且在这个方面相似于上帝。这个主张不仅被广泛接受,甚至还被写入了今天的《天主教教理》。其次,理性的道德知识即上帝的意志——凡是道德的就是上帝愿意的;情感与欲求服从理性的秩序,就是上帝所愿意的良好秩序。尽管正统的基督教坚持理性认识不能逾越神圣启示,但也强调理性可以理解上帝的意志,并且指导人的道德生活。因此,在基督教那里,人类尊严首先是人因为赋有理性而相似于上帝的那种高贵性。正如大良一世(400—461)所言,人类尊严在于他是“神圣本性的分有者”。

  正是在斯多亚学派与中世纪基督教信仰的影响下,这种强调人类理性之崇高地位的普遍尊严观念,在欧洲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在近代理性主义的旗帜之下,在去神学化与世俗化的追求中,发展得更加彻底。在近代学者“世俗智慧”的话语中,普遍的人类尊严从一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学要求,转变为“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人平等”的世俗要求,并使之更多地成为一种基于伦理反思的政治实践目标。

  尊严观念的当代变迁

  总体来说,近代学者继承了上述这种基于较高地位的尊严观念,并且在不同路径上发展出多种形态。例如,康德强调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道德实践中独立于自然的立法地位,并且因此拥有一种高于非理性存在者的尊严;约翰·密尔也把尊严理解为“有思想的动物”的高贵性,并且把人对高级快乐(理智与道德)的偏好叫作“尊严感”。但是,这种尊严观念跟当代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尊严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

  森森曾指出,当代尊严观念实际上是20世纪以后才流行起来的。约瑟夫·塞弗特(Josef Seifert)提供了一个典型定义,他把人类尊严说成是“一种客观的和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向我们施加一个道德上呼召,以及一份敬重它的责任”。尽管这个定义看似跟《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的一些表述相似,并且也时常被人追溯到康德那里,但事实上,它表达的是一种摩尔式的直观主义价值实在论的观念。也就是说,这种尊严并不首先被、实际上也根本不被理解为较高的地位,而是被理解为人生而具有的一种独特的价值属性的名称。当代学者倾向于从这种价值属性出发论证人的种种政治权利的合法性,这尤为显著地体现在《德国宪法》与联合国的两份《人权宣言》中,但这种做法在传统的尊严观念那里却是行不通的。

  两种尊严观念的核心区别是:在传统观念中,要求他人敬重的主张是从主体的较高地位中派生出来的,同时派生出来还有主体的其他权利与道德职责;然而,在当代观念中,要求他人敬重的主张与其他种种权利,都直接从尊严这种实在的价值属性中派生而来,并且无法从中推出主体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在传统的尊严观念中,有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人的预设,一个在宇宙秩序中处于较高地位的理想人,他被看作是现实生活中不完善的人的一个“应然所是”的发展目标。但是,在19世纪以来的反形而上学思潮中,这种本体论预设遭到了巨大的冲击。取消“应然所是”的理想人格的实在性及其基础地位,人类尊严自然也就无法从某种较高的地位中获得证成。

  但是,正如前文提及过的,部分地归功于近代学者世俗化的努力,以及人类尊严本身(无论它究竟是什么)的独特魅力,它毕竟成了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深入人心的、甚至不可或缺的话语。因此,传统观念的瓦解并没有彻底摧毁这个观念的生命,直观主义价值实在论更是为它提供了新的生机。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暨《道德与文明》杂志社)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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