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过程”视角下的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
2023年02月03日 10: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3日第2582期 作者:马千里

  芬兰民俗学家劳里·航柯提出的“民俗过程”理论,为理解当代社会中传统实践的传承与流变提供了有意义的视角。航柯认为,民俗过程是所有文化中民俗的一种定型的(理想型的)生命史。民俗过程可被分为22个阶段,其中前12个阶段属于民俗的“第一次生命”,后10个阶段组成民俗的“第二次生命”。在“第一次生命”中,民俗从传统共同体中自然的、几乎感觉不到的状态,历经社区内部关于“传统”意识的产生、社区外部对民俗的发现以及对民俗的搜集与记录等阶段,发展到民俗学者对民俗的科学分析阶段。在“第二次生命”中,民俗从档案材料中复活,逐渐进入文化政策、商业开发和国际交流等更广阔的领域。

  “民俗过程”视角下的传统音乐类非遗

  作为民俗的一种表现形式,传统音乐在具体的传承社区中有其生成、演变和传播的生命史。参照“民俗过程”理论,不同的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有着各自的生命特征。总体上看,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国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普遍处于民俗的“第二次生命”阶段,而其中的若干项目还保存有传统的文化空间和民间自发的传承机制,即同时还具有民俗“第一次生命”的特点。在民俗的“第二次生命”阶段,传统音乐从档案馆或其他被储存的地方复活,再次获得影响力。传统音乐材料得到了再次利用,而这种利用的环境相比于传统音乐最初生存的社区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换句话说,传统音乐向着学校教育、学术研究、博物馆展览、文化政策的制定乃至国际交流等新的领域不断开放。引入“民俗过程”理论关于民俗成型的生命模型的视角,有助于更加客观地认识传统音乐传承保护的规律,以探索符合传统音乐“生长”规律的传承保护模式。

  维护民间自发的传承机制

  白茆山歌庙会是江苏常熟白茆镇的庙会期间,白茆群众去当地寺庙自发组织的山歌演唱活动,包括独唱、对唱、表演唱和群唱等形式。白茆山歌庙会的实践主体是若干支以带头人命名的群众文艺团体。这些团体非常活跃,其成员没有年龄和性别限制。每个团队的人数在10—20人之间,并在队伍内部自然形成了老山歌手传教青年山歌手的传承机制。这种以民间文艺团体为主力、以庙会为主要文化空间的山歌传承模式,基本对应着民俗“第一次生命”中“社区内部的认识”这个生命阶段,即民俗与政府等社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基本无关,只在社区内出现了对传统的某种意识。

  由此可见,对于具有社区内部自发的传承机制的音乐传统而言,其强大的存续力往往正是依托于当地以民间信俗为基础的文化空间。这种音乐传统的传承机制独立于政府主导的非遗名录机制之外,处于“前非遗”阶段,恰恰是最有生命力的民间文化,对于维系社区共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于这一类型的传统音乐的保护,关键在于保护以民间信俗为基础的文化空间,保护和尊重群众的文化参与权,使社区能够自主运行传统音乐传承的社会机制。政府在传承方面的“无为”恰恰符合传统音乐发展规律。

  倡导社区主导的传承模式

  在民俗“第二次生命”中的第二个阶段,民俗社区拥有了自己的代表和工作小组,可以处理与民俗工作相关的关系,自主发起项目。这个阶段的传承体现出鲜明的社区主导的特征。作为社区主导的传承模式的代表,秀山号子是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秀山村村民在田间劳动时喊的劳动号子。传承人窦家顺在秀山号子近年来的传承中发挥了带头作用,不仅不断对歌词和曲调进行创新,在当地小学中实现了常态化的秀山号子教学,还在秀山村组建了一支24人的歌舞团,常态化地表演秀山号子。目前,秀山号子的传承保护已经形成了以村委会和传承人为主要推动力,社区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这种传承保护模式避免了政府包办模式所带来的行政化和社区地位边缘化的后果,增强了社区传承自身传统实践的意识与能力。

  因此,对于进入民俗“第二次生命”阶段不久,社区自身拥有活跃的非遗传承人并得到社区基层组织支持的传统音乐实践,应提倡社区利用各种社会、经济与人力资源,着手实施从确认、建档到宣传、教育和振兴等一系列完整的非遗保护措施。在该模式中,社区自身承担主导的角色,政府、学者和其他社区外的参与方为非遗保护提供政策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政府主导保护的非遗项目

  在民俗“第二次生命”中的“文化政策中民俗的使用”阶段,政府实质性地介入民俗事务,传统社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核心。当下我国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基本模式就是这一阶段的体现。2003年,古琴艺术被宣布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苏州常熟市的虞山琴派参与了申遗。总体上看,虞山琴派的传承保护启动时间早,保护经费充足,保护措施全面,形成了以虞山派古琴艺术馆为中心的立体传承保护框架,并且围绕古琴艺术的传承传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文化空间。该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经费充足,同时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民族文化认同价值。

  由此,对于濒临消亡的非遗实践项目,政府政策的制定,给予经费、场地和人力资源(如为传承人招收学徒)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行政效率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构建完整的传承保护机制,对非遗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音乐教育者主导的传承:创新教学方法

  民俗在“文化政策中民俗的使用”阶段之后,历经“民俗的商业化”与“传统文化和民俗的保护”两个阶段,进入“学校进行传统文化的研究与培训”阶段。航柯认为,传统文化艺术在学校教育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从这一理念出发,这一阶段的民俗,特别是有较大艺术价值的一些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比较适合音乐教育者主导的传承模式。

  在扬州市区,古筝社会化的传承教学场所门类和数量众多,包括少年宫、群众艺术馆、琴行和工作室等教学机构。这种多样化的传统音乐类非遗现代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与“学校中的传统文化和研究培训”阶段相对应。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授王小平的“1+1”古筝教学法将古筝技法分解为若干个相互间有联系的最小动作模块,大大提高了教学效率,并在上述教学机构中得到广泛使用。教学方法上的创新使年轻一代有机会以自己感兴趣的方式重新发现传统音乐。这种音乐教育工作者主导的现代传承模式比较适合古筝、琵琶和扬琴等传统器乐在入门阶段的传承教学。

  总之,对处于不同“生命阶段”的音乐传统进行分析,并借鉴与其相似的音乐传统成功的传承保护模式,是促进当下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的一条有效路径。当然,“民俗过程”是一种理想型的模型框架,并非所有的音乐传统都会经历所有的22个阶段。不过,每项音乐类传统实践似乎都可以在“民俗过程”的理论框架中获得有意义的阐释。

  对于尚处于民俗的“第一次生命”这一近乎“自在”状态的音乐传统,建议政府对其传承不进行干预,在政策上保护社区成员的相关民间信俗活动,以保护民间信俗为基础的文化空间,使得相应的音乐传统在社区中自然传承。对于社区成员有较强传承保护意识与能力的音乐传统,提倡采用社区主导的传承模式。对于濒危且在促进民族文化认同方面有重大价值的非遗项目,建议采用政府主导的抢救性模式。对于有较大艺术和推广价值的音乐传统,可采用音乐教育工作者主导的现代传承模式,不断创新传承教学方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区参与’视角下的国外‘非遗’清单编制研究”(19YJCZH1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扬州大学中国大运河研究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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