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新使命
2023年03月31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31日第2622期 作者:韩龙

  国际经济法顺应经济全球化而产生和蓬勃发展,在我国因改革开放而勃兴,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推动和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大立足世界百年未有大变局加速演变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逆转的大背景,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从而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使命。

  迎接大变局推动国际经济法守正创新

  国际经济制度该如何维护与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守正创新理念,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引。国际经济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国际经济交往所需要的共同制度,是各国人民追求和平、谋求发展、开展合作、获得共赢的保障。历史发展表明,国际经济交往的加强能够为国际和平增强维系之力,为各国发展提供所需基本条件,而和平相处、合作共赢才能增进各国的持久繁荣。因此,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守国际经济制度之正,就是要坚持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这些原则为人类昌明的历史发展所拣选和证明,也是未来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此外,人类社会正在经历数字革命等因素带来的沧桑巨变,国际经济制度需要顺应变化,在守正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发展出适应经济新生态的新规则,否则就会妨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守正,制度创新就可能误入歧途。但守正而不创新,国际经济制度就会失去生机。因此,在国际经济局势急剧变化的当今,实行守正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才是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正途。

  当前,国际经济法守正创新,面临两大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维护全球经贸自由和多边主义,抵制脱钩。自五百年前人类完成首次环球航行之始,处于世界各地的人们日益结为一个越发紧密的共同体。五百年间,虽然各国为在一个共同的世界里如何共处,历经周折,甚至不惜在军事上诉诸战争,在经济上采取殖民掠夺和贸易保护主义,但实行全球经贸自由和多边主义才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应采取的共处之道。“二战”后国际社会痛定思痛建立的从贸易到货币、金融的多边经济制度及其为人类带来的数十年的和平和发展,就是对各国应有的共处之道的再一次有力证明。而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为界对特定国家“筑墙”“脱钩”,逆历史潮流和经济规律而动,必将使人类再次付出沉重代价。因此,阻击一些西方国家拉帮结伙,搞经济单边主义和孤立主义,实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是当下国际经济法学的重大使命。二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一方面,科技发展及其带来各国间经济渗透的增强,使安全问题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另一方面,西方一些地缘经济学的拥趸以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国家安全问题为由,为反全球化寻找借口。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未来在重视发展的同时,亦应重视安全制度的构建,否则,忽视各国安全感受的经济全球化注定将受到掣肘。

  瞄准新领域共创国际经济新制度

  科学技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应用,不断创造出国际经济交往的新模式、新产品和新流程,从而在挑战国际经济法既有制度的同时,推动着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伴随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经贸逐渐成为各国最主要的经贸方式,不断荡涤着基于传统经贸形态而形成的既有经贸规则,建立适应数字经贸的新规成为当务之急。不止于此,国际数字经贸新规关乎各国在数字时代的利益分配、竞争态势乃至国运走势,受到了各国的高度关注。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积极发展数字贸易,加强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晚近,一些大国抢占国际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使得这一新规制定的重要性更加突显。以美国为例,受利益驱使,其自世纪之交提出“数字地球”“数字经济”以来,一直打着自由贸易的旗号,竭力破除其认为的数字经贸壁垒,倡导所谓的数字经贸自由,力图透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美墨加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试图与一些国家联手,获得国际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的领导地位。美国力推的一些数字经贸规则与我国的主张存在直接冲突。例如,在数据本地化即数据须在其收集和加工的本国境内存储的要求上,我国坚持数据本地化,而美国将之视为数字经贸的核心障碍,禁止数据的本地化要求。又如,针对我国禁止和限制跨境提供加密产品的措施,美国主导的自贸协定针锋相对地禁止将转让或取得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或使用软件或软件产品的条件。美国的这些主张反映了其优势和利益,会损害我国和数据弱国的利益。

  为此,我国应尽快与主要经济体缔结数字经贸协定,并加入已有的协定。我国与主要经济体缔结数字经贸协定,不仅可以反映我国的利益和需要,而且可以引导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发展,避免被迫或被动接受对我国不利的规则。此外,虽然目前已有不少自贸协定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甚至出现了数字贸易的专项协定,但该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以《数字经济伙伴协定》为例,其虽已生效,但具有开放性,且许多规则,包括数字经贸规则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规则如核心安全利益例外、主权保护等,都尚未定型。在此意义上,该协定提供了商讨制定数字经济关键规则的框架。因此,我国应尽早参加已出台的国际协定,为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数字经贸规则贡献力量。

  对标新发展打造区域开放新高地

  目前,全球有数千个特殊开放区域分布于世界各国,其共同特征之一在于对标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实行不同于所在国其他地区的高水平开放的经贸制度。其中,引人注目的佼佼者,有我国的香港、新加坡、阿联酋的迪拜以及美国的对外贸易区等。这些区域作为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的引领区域,一方面为本国全面开放的铺开发挥着探路试验的作用,另一方面代表着全球开放的前沿水平,推动着全球开放的创新。

  我国充分认识到了特殊开放区域在迎合经济全球化潮流和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规律和特点,在改革开放之初便做出了设立经济特区的决策。40多年过去了,我国、世界和经济全球化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特殊开放区域捕捉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助力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实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在设立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同时,更是开辟性地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作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旨在打造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新格局,在我国所有特殊开放区域中开放力度最大、制度保障最有力。为此,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贸港。

  高水平开放需要高水平开放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如何顺应特殊开放区域发展的规律、特点和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就成为需要回答的时代之问。以海南自贸港为例,其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实行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的自由便利以及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税收优惠,与国际经济法形成全面嵌套,因此,如何建立起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开放所需政策和制度体系,是国际经济法学面临的新命题。为此,应当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按照中央敢闯敢试和制度集成创新的要求,充分用好自贸港法规制定权,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贸港制度体系。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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