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此,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这是司法系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和全局性影响,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深远意义。
司法责任制的基本界定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它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内涵丰富,既包括法律责任,又涉及纪律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既包含法官审判责任,也包括审判行政管理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时,既要严格把握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的界限,又要严格区分故意责任和重大过失责任,合理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确保既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又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
司法责任制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责任的追责主体。目前的追责主体包括法院系统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司法惩戒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等,这体现了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基本特征。第二,司法责任的追责对象。司法责任制涉及的对象包括审判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员。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明晰司法审判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应责任,细化其职责清单。第三,司法责任的追责事由。在司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和适用过程中,追责事由是关键。第四,司法责任的追责程序。追责程序可以保障追责机制的有效运转。第五,司法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素。
制度问题和落实问题
从司法责任制度本身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法官司法责任立法缺失,法律权威不够。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法官司法责任的法律,有关司法责任的规范比较分散,实践中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与法律相比其权威性显然不够。第二, 法官职业保障不足。错案终身追责与责任倒查制度意图通过强化责任来督促法官审慎履职,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它也存在某种消极影响,容易导致法官产生职业危机。第三,司法程序不完善,行政权渗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现有的有关司法责任的程序,具有典型的行政化色彩,对法官权益保障不够充分,譬如决定法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主体缺乏必要的中立与独立,难以充分保障法官权益。
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角度来看,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外界因素干预案件。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但实践中办案法官因领导(包括亲朋好友)等请托案件而困扰不已的情况仍然存在。第二,绩效考核不科学不合理。许多法官认为当前的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主要表现为月结案任务数量不科学、案件审理周期不合理、上诉改判发回重审考核指标不科学等方面。第三,司法终身追责压力大。法官们最为担心的就是司法追责,而目前司法追责的标准、程序等并不完善。随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施行,多数法官倍感压力巨大,导致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受到影响。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首先,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主要内容涉及四个“优化”:一是优化审级监督机制。要克服行政化,坚持审级化,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按照职能分层、相互制约、重心向下、案件分流、二审归位等原则来改革、完善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二是优化院庭长监督机制。针对目前院庭长“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严格限定相关案件的范围、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流转程序、完善院庭长违规干预个案的问责制度等几方面予以优化。三是优化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要建立健全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发现识别机制、评议讨论机制和规范约束机制,从而解决法官司法责任面临的法律权威不足问题。四是优化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依托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激活案例资源,帮助法官实现类案类判,使其成为控制裁判偏离度的有效纠偏机制。可以着重从明确检索范围、适用范围以及检索结果的运用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其次,改进法官选任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设置独立的法官遴选机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各地已经逐步搭建起“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法官遴选框架,但在具体落实时尚未制度化。二是选择多元的遴选委员会委员,基本保证遴选机构的客观中立。三是建立专业的遴选考核标准。要确保遴选出来的法官在思维能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法官的遴选,除了需要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办案能力、从业经历、法律专业训练等多种因素。四是打造规范的遴选程序机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只有保证法官遴选程序的独立性,遴选出来的法官才可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再次,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坚持岗位与职责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匹配,问责与免责相结合。既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司法责任,又要注意依法保护司法人员正常履职,要建立适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的法官选任、培训、晋升、管理、考评、薪酬等各项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官培养体系,这对于解决我国司法责任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法官职业保障不足,克服司法改革中的严刑重罚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加强司法效能评估。司法效能评估是贯穿司法改革主体工程和综合配套的关键环节,在总体上属于司法管理范畴,并与法官养成、法院人事制度等紧密相关,被认为是确保司法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职能公开负责的有效手段。而且,它在平衡司法责任与司法机构及其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实施后的效能评估遇到很多瓶颈。建立健全司法效能评估制度,既要借鉴域外经验,又要结合中国国情。同时,在构建司法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时,要防止出现唯数字化倾向。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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