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话语的建构与流变
2020年06月05日 07:5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5日第1941期 作者:侯猛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在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重要提法。这些重要提法可以称为司法改革的话语。这些话语的使用,不仅仅是用来归纳、描述司法改革的思路和任务,同时还是司法决策者权力意志的展现。本文选取法院司法改革中的四种提法进行解释,揭示背后的权力机理和相互关系。

  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到“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其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接着在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对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第四部分是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等6个方面展开。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对司法改革的部署涉及方方面面。也因此,原本计划在2014年夏季出台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为了对照《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而进行大幅修改直到2015年2月4日才印发。《四五改革纲要》重新拟定了文件名称,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5)”。而此前的三个改革纲要即《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9》《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文件名称均没有采取主标题加副标题的形式。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文件名称中增加“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字样,就是为了贯彻上述中央的两个决定。

  对照《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6个方面,《四五改革纲要》规定了65项工作任务,共分成7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标65项工作任务,一项一项制定政策、督促落实。原来没有的制度要建立,原来做的不够的要优化、健全和推进。以建立的制度为例,《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包括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上述工作任务均已按时完成。

  随着《四五改革纲要》完成时间的逐渐临近,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第一阶段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工作基本结束,即将转入第二阶段。如果说第一阶段改革重点是“全面”,第二阶段的重点则是“综合配套”。

  “综合配套”的意思是,第一阶段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涉及法院的方方面面,但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并不能完成。故此,对于已经推进的法院的全面改革,需要党政部门和各方力量加以支持,给予综合配套。《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这些都需要在第二阶段加以深化,进行综合配套。也因此,针对第一阶段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情况,特别是为了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五五改革纲要》文件全称就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第一次出现,是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即“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来的,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没有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概念,但《四五改革纲要》将其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这一目标,《四五改革纲要》还有一些新提法与之呼应。例如,明确指出审判权是判断权、审判权是中央事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同时还提出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四五改革纲要》中的新概念、新提法,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决定的,而是报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或是落实中央意见而制定的。在《四五改革纲要》制定后不久,中央领导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构建,又围绕司法责任制来展开。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例如,《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五改革纲要》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同时要求“以更大力度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此,《五五改革纲要》的65项任务被分成了10个方面的制度体系。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关司法改革的表述基本上是重述了十九大报告,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决定精神,也开始提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其中强调“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立足司法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和“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两个提法,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制度体系建设,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现在的工作是健全和完善。而后者的关注点在实际效果,即是将“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例如,《意见》中就要求法院“着力提升服务大局工作能力”“坚持审判执行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等。

  司法改革话语的本质

  虽然在不同阶段,司法改革中出现的话语不同,但这些话语表述的差异,哪怕是语词顺序上的差异,并非只是语法和修辞的问题,而是对现实情况的描述和归纳。以前述四种提法为例,它们之间存在区别,并非表明是对立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当然,这些提法话语的流变都不是自发产生的,甚至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决定的。它们是围绕着党中央的改革话语的变化而变化的。这恰好说明,法院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服务大局。法院在政治站位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也就是现在所强调的“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而在司法改革话语的具体产生机制上,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以及后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不断的交织往复过程中,共同塑造了司法改革的话语。

  仅仅关心司法改革话语本身,揭示背后的权力关系,可能还是不够的。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关注司法改革话语所指向对象的实际效果。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究竟有没有进展,社会效果如何,是否出现了“词与物”的分离,等等。这需要更多的细致的经验调查和实证分析,反过来也有助于反思现有的司法改革话语。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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