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秋雯副教授等根据1925年的英文本《战争与和平法》翻译为中文的第二个译本(以下简称“再译本”)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在“以国际法为基础”还是以“美国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之争的背景下,再译本的出版引起我们重新思考战争与和平的法治之道。
格劳秀斯与《战争与和平法》
在历史长河中,仅有少数的天才可以影响人类的思想史,雨果·格劳秀斯无疑是其中之一。格劳秀斯才华出众,思想恢宏。他的《战争与和平法》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体系的真正肇始,格劳秀斯因此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
格劳秀斯一生中有三部著作影响巨大,除《战争与和平法》外,还有《捕获法》与《论海洋自由》。研究表明,《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均来自《捕获法》,前者是《捕获法》的第十二章,经格劳秀斯修改、完善后,应荷兰东印度公司一部分股东及荷兰多数商人之要求而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以《捕获法》第三章至第十章正义战争理论为基础,经过二十年的积累与思考形成的鸿篇巨制,也是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之集大成者。
《战争与和平法》是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该著作主要从以正义为核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来阐释其体系化的国际法思想,认为自然法只是以人类的本性为基础,没有上帝它同样也会存在,而人性是自然法之母。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合法的理由有自卫、恢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惩罚违法者等,并提出正义战争说、战争节制说、战犯应受惩罚说及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等,这些构成了其国际法理论的基础内容。
《战争与和平法》这一鸿篇巨制的诞生对于今天的国际法治创新仍可带来启示:国际法思想的产生既需要客观条件,也需要主观要素,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产生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思想。
《战争与和平法》在中国的传播
《战争与和平法》的拉丁文文本由格劳秀斯于1625年3月完成,其影响空前巨大,此后被译成多个不同语言版本。截至20世纪20年代,除拉丁文外,荷兰语有六个版本,英语、法语和德语分别有十个、九个和五个版本。
国内最早的中译本只翻译了《战争与和平法》的绪论部分(岑德彰译,书名为《国际法典》)。2005年,华东政法大学的何勤华教授等将英文版简写本译为中文。2015年至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马呈元教授和谭睿首次将英文的全译本(三卷本)译为中文,即马呈元译《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马呈元、谭睿译《战争与和平法(第2卷)》和《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下文简称“首译本”,分别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再译本与首译本的文本来源相同,均源于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的20世纪欧洲大陆国际法经典著作英译项目的重要成果,英文译者为弗朗西斯·W. 凯尔斯(Francis W. Kelsey)等。比较有意思的是,再译本的译者马忠法教授与首译本的译者马呈元教授均翻译或参与翻译了格劳秀斯的三本国际法经典著作,只是顺序有所不同。马忠法教授于2005年翻译出版了《论海洋自由》,2006年参与翻译出版了《捕获法》。而马呈元教授则是完成《战争与和平法》翻译之后,先后于2018年、2021年翻译出版了《海洋自由论》及《捕获法》。
翻译经典国际法著作的意义
自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诞生以来,国际法成为各国在国际社会中论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主要法律依据。强者需要借助于国际法推行自己的政策,而弱者需要借助国际法来保护自己并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美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是一个典型。刚刚独立、处于“幼稚脆弱”阶段时,为避免被英国掐死在“襁褓”中,美国在外交上紧紧依靠法国。美国的开国者在制定宪法时,也对条约的法律地位给予充分肯定,目的是希望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法国的支持和援助。20世纪初,当美国的影响力逐步向全球扩张之后,开始在国际法中寻求其扩张的理论支撑。在卡耐基基金会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历经近四十余年,从欧洲大陆十五位著名国际法学者所著的不同语种的经典著作中,选出二十二本译成英文,这为美国后来的国际法理论发展与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其中,格劳秀斯的三本国际法著作入选并在不同时期被译成英文。
2010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客观地说,当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尤其是对于国际法的影响力,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并不相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的发展需要坚实的国际法理论来支撑。当前,吸纳全人类国际法最为优秀和精华的内容,结合中国的国情与现实,创新出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国际法理论和规则,是中国国际法发展的必由之路。而翻译经典国际法理论著作,是理论创新的重要前提。
再译本的特点和可完善之处
再译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比较英文原文与再译本的内容,再译本较为忠实于原文,语言较为通畅。严复提出翻译的三个基本标准是信、达、雅,首要的便是“信”,即忠实于原文;“达”即通畅;“雅”指具有文采。可以说,该译本符合了前两个标准。二是再译本与首译本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再译本完全按照英译本全文格式进行翻译,页边注是英译本的典型特点,脚注也是按照英文格式进行;而首译本是将页边注放到正文中。三是从该译著的“中文版译后记”可以了解到,在翻译过程中为使拉丁语翻译得更为准确,译者邀请了拉丁语专业出身的华东政法大学董能老师帮助校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该方面翻译的准确度。
《战争与和平法》体量庞大,涉及的人物、内容、学科众多,翻译难度很大。首先,虽然译者已经尽最大努力试图准确反映原著含义,但错误之处在所难免,特别是在英译本中包含的拉丁语及其他语言所表达的语句或术语方面。其次,对于严复提到的“雅”,即“文采”方面,再译本也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格劳秀斯在莱顿大学就读期间主修哲学和语言学,本身就是一个语言学家,其著作用语十分严谨,颇有文采。如何在准确翻译的同时保持原著的文采,值得译者思考。最后,再译本由四位译者共同完成,在翻译风格及术语使用统一性上,还可以进一步提升。
无论如何,在当今语境下,特别是对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有强烈需求的情况下,翻译经典国际法著作尤其是像《战争与和平法》这样奠定国际法基础的开山之作,意义特别重大。“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不同的译本有不同风格,适合不同群体的需求,也可以让读者在比较中掌握原著的真谛,无论是对学术还是实务,均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作者系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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