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企业与社会“嵌入”程度不断深化,企业的社会属性日益凸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如何用好这一力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之一。
企业深层嵌入社会
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企业长期价值的实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现象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理论层面上,新古典主义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社会契约,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义务,理应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理论进一步发展了新古典主义理论的这一主张,并进一步探讨了企业应该对何种对象负责。这一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受企业目标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对利益相关者负责。进一步而言,企业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所在社区负有社会责任。随后的众多学者从企业收益角度论证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将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视作一种投资形式,有助于为企业创造长期的价值。在实践层面上,部分企业家意识到企业与社区之间是“命运共同体”,他们通过建立慈善捐赠等形式主动关心社会和社区福利。
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是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要求。“治理”这一概念本身即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公共服务中的协同合作,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见,社会治理需要激励和支持各方力量的参与。一段时间以来,作为社会重要组成单元的企业却长期在社会治理中缺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品质有了更高要求。因此,面对新时代的治理需求,亟须充分发挥其他主体的力量。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某些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意义重大。
企业深层嵌入社会,是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基础设施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通过技术赋能、市场赋能、公益赋能等形式,事实上承担着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能。当前,部分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事实上已具备“准公共品”的属性,甚至不少企业从社区共建的角色走向了直接参与微观的社区治理过程。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强化服务共享意识。因此,在通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挖掘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潜力
当前,我国企业生态与社会生态深度“互嵌”,企业在环境治理、城市更新、公共服务、社区治理等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宏观层面看,企业通过承担经济性社会责任,提供丰富多样的就业机会以及公共税收资源,从而提升社会的整体福祉与公共利益。从微观层面看,企业通过提供劳务报酬、代缴社会保险等方式为员工提供物质支持,通过提供企业培训为员工创造发展机会,通过体育、联欢、旅游等休闲文娱活动充实员工的闲暇生活和内心世界等,其实质都是参与社会治理。因此,企业经营状况好坏、内部劳资关系如何,有着显著的社会治理意蕴。除此之外,企业还通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或推动社会服务提质提效,从而推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
在参与治理的内容上,我国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志愿服务、助学帮困、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反哺社会,实现与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主体的良性互动。例如,在“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中,企业通过以产业帮扶为主的方式,既促进受帮扶村的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又助推企业发展,实现企业目标与社会治理目标的互促共进。
在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上,企业参与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正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除了慈善捐赠等方式外,政府还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不断深入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互联网公司和平台型公司越来越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治理中。
尽管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多样,但在要素承担上,企业仍有诸多提升空间,其治理潜力未能充分发挥。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当前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仍不够畅通,“共建”通道缺乏导致企业找不到具体的通道和对接的平台。其次是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不完善,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引导制度、激励机制、落地方针等配套机制尚不成熟。最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尚未深入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心中,这导致企业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企业过度逐利等现象。因此,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引导。
促进企业参与多主体共治
通过系统建设制度以明确党委、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可将源自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资源力量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商业生态与社会生态的融合、协同与共赢。
在治理观念上,应科学认识企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引导企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首先是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有科学、合理的定位。这就要求,在理念上要认识到企业不仅是被治理对象,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法律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化对民营企业经济地位的法律保障,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和企业均应树立多元协商共治思维意识,政府引导企业,企业也应顺势而为主动融入国家战略中。
在制度建设上,应明确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边界和“义利”关系。以市场化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既要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义”,也要给予其合理之“利”,以保障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其关键在于尽快完善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边界和合理回报,规范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义利”关系。一方面,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另一方面,建立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的激励机制,激发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社会伦理”。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激励企业将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保障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绩效能够得到科学充分的评价和反映,让企业在市场和社会中得到正向、积极的反馈,帮助企业实现长期价值,把参与社会治理转变为企业的内生性需求,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在运行机制上,应通过搭建多元协商共治平台来畅通参与渠道。企业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化党建平台、优化社区协商共治平台和发挥好商会平台的枢纽作用,来畅通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如上海黄浦区豫园街道以区域化党建为平台,引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广州天河区将商务楼宇作为“垂直社区”,针对富力地产等龙头企业,成立“龙头企业+党委”引领企业参与社会治理,针对石牌街、珠江新城等中央商务区,则搭建“政府+商会+企业”共建共治平台,建立三方联动机制,推动企业参与共建共治。这些地方经验皆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得到地方党委、政府肯定,为完善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提供了示范和样本,可以给予更多的研究和关注。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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