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三治融合”的适应能力
2021年04月14日 09: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14日第2146期 作者:李梦侠

  “三治融合”的适应能力是指“三治融合”适应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进而得以有效运行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治融合”始于基层探索,经顶层设计采纳后推向全国,是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然而,推广“三治融合”不是简单的模式移植,治理成效的获得依赖治理模式对特定乡村社会的适应。强化“三治融合”的适应能力,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创新与继承的辩证关系,谨防“示范”建设形式化。

  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治融合”以乡村治理有效为目标,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生活的重新结构化,该模式的有效运行和持续发展源于“三治融合”对乡村社会问题的及时回应、同乡村社会的深度契合,以及群众对“三治融合”的接纳认同。因此,强化“三治融合”的适应能力,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精准把握群众需求有助于强化“三治融合”的回应性。我国的乡村社会具有差异性大、流动性强、利益格局多元化等特点。复杂的乡村社会实际造就了农民群众的不同需求,例如“三留守”群体需要在生产生活中获得帮扶互助,外出务工群体急需完善的就业信息服务,返乡创业人员渴望便利的创业条件,等等。这意味着村社干部要在合理把握群众需求的基础上有指向地进行制度供给。对群众需求缺乏分类与识别,会降低“三治融合”的治理针对性和对群众的吸引力,因而需要通过加强制度供给与群众需求的适配性来提升“三治融合”的回应性。

  其次,为群众参与提供制度化的渠道有助于加深“三治融合”与乡村社会的契合度。作为外生于乡村的治理模式,“三治融合”对乡村社会的适应、融入离不开群众的积极参与。一方面,群众参与是一种“嵌入”机制,能够将外来的治理模式“嵌入”本地乡村的社会文化网络,通过增加“三治融合”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来强化该模式的社会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群众参与是一种人才遴选机制,通过对权威人士、致富能手、管理人才的吸纳,乡村的人力资源能够被系统地整合进治理当中;从长远看,群众参与为乡村后备干部、治村主力的培养创造了条件。总结而言,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在“三治融合”的实践中具有纽带作用,能增强“三治融合”同乡村社会之间的联系。

  最后,群众认同是“三治融合”持续运行、长远发展的保障。米格代尔认为合法性是认同国家的游戏规则和社会控制是真实且正确的,认同国家理念下的象征秩序是民众自己的价值体系。群众对“三治”观念的认同,“三治融合”在乡村生活实践中的正当性,都离不开对“三治融合”实施效果的评价。“三治融合”兼具秩序生产功能和价值培育功能,两种功能同时运作、相互影响。若“三治融合”不能为乡村生活带来稳定秩序,那么“三治”观念将难以内化为群众的价值观,群众对“三治”观念缺乏信心,又会进一步阻碍“三治融合”的运行。因此,村社干部要重视群众对“三治融合”的评价,不断总结经验,调试和优化治理模式,确保群众的评价、感受能及时得到吸纳与反馈,不断增强群众对“三治融合”的信心和依赖。

  正确处理创新与继承的辩证关系

  强化“三治融合”的适应能力,要正确处理创新与继承的辩证关系。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认为,制度创新能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变迁与发展。乡村治理体制的发展变化充分释放了基层干部群众自主创新的活力,基层创新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日渐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虽然创新强调通过新手段来实现治理,但不应忽视传统文化的作用,村庄的文化底蕴和历史积淀往往能够对人的观念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不仅要重视基层创新,还要重视从传统文化中发掘创新元素。

  一方面,鼓励创新的目的在于让乡村治理模式适应乡村社会的发展变化。“三治融合”是基层创新的产物,在“三治融合”的推广中鼓励继续创新,目的是鼓励农村干部群众发现、解决不断出现的村治问题。例如,为了加强村级民主治理,基层群众探索出了“村民说事”制度;为了强化社会规范建设,基层群众发展出了“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为了弥补地方性共识缺失的不足,基层群众创造了“诚信积分管理”制度;等等。“三治融合”是开放性的治理框架,对创新有极强的包容性,在推广过程中能激发基层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有助于形成兼具差异性和针对性的村治方案。地方政府要保护农村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农村干部群众有意识地开展探索创新。

  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乡村历史中汲取治理资源。现代法治融入乡村社会的过程,是法治文化遭遇乡土观念的过程,传统美德能拉近群众和法律的距离。将孝、廉、贤、互助等美德同老年人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群众自治等现代法律制度相结合,能提升法律的可接受性。对德治而言,历史传统更为重要,乡村社会规范能塑造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舆论氛围,既能够为群众提供指引,又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还能够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地方政府、农村干部群众要注重提炼村庄历史中的优良文化和价值观念,通过形成独具乡村特点的精神内涵和生活风尚来完善治理。

  谨防“示范”建设形式化

  强化“三治融合”的适应能力,要正确对待“示范”建设,合理借鉴典型经验。整合能力强、成本负担低等优势让“示范”建设在农村工作中被广泛采用。然而,“示范”建设存在两个局限。第一,“示范”建设内生性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在选择“示范”点、开展“示范”建设时遵循“向上回应”的逻辑,重点是应对上级部门的考核与检查,因此通常会选择基础条件好的村庄集中投放资源,短期内虽然容易出“亮点”,但会产生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是“示范”效果依赖外部资源输入,难以长期维系;另一方面是基础条件薄弱的村庄难以获得资源支持,缺乏能力和抓手来开展社会动员。第二,“示范”内容缺乏可推广性。“示范”建设是“点到点”“点到面”的经验移植,能否移植以及如何移植影响最终的“示范”效果。“三治融合”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探索,特定社会基础对治理模式的支撑作用尤为关键,不能盲目移植。对更多地方来说,如果忽视具体的乡村社会结构、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那么“三治融合”将难以因地制宜地推广。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有的问题可以通过资源注入解决,有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来解决,而有的问题只能等到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才具备解决条件。“三治融合”虽然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行的方案,但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运作。因此,地方政府应在把握乡村社会实际的基础上有区别地吸收借鉴先进经验,防止推广过程形式化。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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