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问题,对坚持和完善新时代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作出决策部署,更加强调党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全面领导的重大意义。这就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深化党对新时代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进一步突出制度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强化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现实逻辑关系,进一步推进党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全面领导的法治化,使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富精神更富力量,更具优势更具实效。
制度与法治的关系
治理奠定在制度基础上,法治围绕治理展开,法治是制度的核心要义,制度、法治与治理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法治与制度相统一、与治理相结合,对建设制度和推进治理走向善治具有观念意义、规范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在观念意义上,坚持以法治引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善治等价值理念和精神诉求融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品质、格局和境界,不断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高质量发展;二是在规范意义上,不断完善由制度、法治与治理合成的逻辑体系,因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不断深化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同构中国法治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带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促进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以法治汇聚和集成更大的制度优势;三是在实践意义上,深入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制度执行力体现治理能力,推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法治提升制度实施和治理能力水平,更大程度地优化制度与治理的关系,以法治集聚和实现更强的治理效能。
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依法治国是保障,三者有机统一形成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最大优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科学阐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命题,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关于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重大政治论断,集中反映了中国政治与法治的逻辑关系,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所依循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展现了中国制度和法治的特质、风格和气派。
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包含着坚持党对法治的全面领导和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的二维命题,内嵌着中国政治和法治的统一逻辑。一是它的理论逻辑,亦即人民、党和国家有机统一关系的理论逻辑。人民是三者有机统一关系理论的逻辑起点,党和人民血肉相连的关系、党和国家唇齿相依的关系是三者有机统一关系的逻辑重点,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集中体现为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合成了三者有机统一关系的逻辑主线;二是它的制度逻辑,关涉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重大命题。坚持党对法治和制度建设的领导,必须强调法治原理和规律、制度思维和逻辑的基础意义,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党对制度和法治建设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全面融合;三是它的实践逻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意义上厘清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确保政治与法治的统一性,中国法治本质的人民性,从而维护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需要,是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需要,是坚持党领导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依循,遵循中国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逻辑,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对推进党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全面领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科学阐释制度与法治的关系,厘清新时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通过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深化党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领导。一要着眼于面向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制度准备,回应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急需,坚持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党规国法一体建设、同构新时代中国法治,以回应人民生活新期待为主旨,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轴,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使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具优势;二是要着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确保法治为了人民、法治依靠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和法治,实现法治与民主、人权、善治等价值诉求的交融,保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制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使制度更具中国价值、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三是要着重于加强制度、法治与治理的逻辑关系,将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聚焦于如何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重大命题上,使制度更富精神、更富力量、更具实效。
(作者系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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