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劳动法学科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0年05月22日 01: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22日第1931期 作者:姜颖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劳动关系也受到极大的影响。劳动关系与民生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其和谐稳定不仅关系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更涉及众多企业的发展生存。疫情之下,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压力更大,需求更迫切,劳动法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面对疫情的挑战,我们不仅要审视和完善劳动法,更要以此推动劳动法学科的发展,从而使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有持久的理论和人才保障。

  疫情发生后,涉及劳动法的特殊问题随即产生,如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发放,休假、病假、事假的应用等。此外,疫情还催生了更加灵活的工作方式和用工方式,远程工作方式被广泛应用、综合工时的特殊需求更加迫切,还出现了共享员工的创新用工形式。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并解决上述问题,在保证劳动者基本权益基础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以尽快恢复经济,成为疫情发生至今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毫无疑问,既有的劳动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制度框架。但现行劳动法学的理论基础薄弱和现行法的制度准备不足也有所体现。疫情带来的一些问题在立法上难以找到适用的规则,如劳动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则亟须健全和完善,个别已有的规则又比较陈旧,导致当疫情来临,如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成为难题。又如,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发放规则不明确;由于缺少不可抗力的应对规则,简单应用现有的规定无疑将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就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再如,对春节假期延长后的性质认定问题找不到相应依据,引发的工资发放、加班认定和休假安排等问题,各地做法不一。实际上,越是在这样复杂和困难的时刻,越是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劳资政三方通过集体协商和三方协商机制进行充分协商,以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劳动法学科发展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与近十几年劳动关系的急剧变化和社会对劳动法律人才的需求相比,我国劳动法学科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其在法学学科中的边缘地位也没能随着近年劳动立法的发展而有较大的改变,形成了“社会热、学科冷”的尴尬状况。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法学科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其独有的理论框架和体系还需进一步构建。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诸如平台用工、远程工作等很多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与解决,都需要我们以劳动法为理论基础支撑,从理论上做系统研究和回应。而劳动法学较为陈旧的理论还无法完全应对新的形势,解决新的问题,形成了“实践新、理论旧”的状况,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劳动法学科的发展。二是劳动法学科一直未能成为法学的二级学科,难以单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少数能够招生的也大多“寄养”在民法或经济法学科下,劳动法学科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这样的模式难以培养高水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才梯队,导致实践中劳动法律人才匮乏,不仅缺乏专业的劳动法官、仲裁员和律师,在企业中也缺乏具有丰富劳动法律知识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三是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很多法学专业仍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选修课开设,导致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重要后备军的法学专业学生普遍缺乏劳动法常识,这显然不利于劳动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更不利于劳动法学科的发展。

  综上,此次疫情让劳动法经历了一次全面体检和巨大考验,也让我们认识到劳动法学科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为此,我们呼吁国家和全社会重视劳动法学科的建设,尤其应从如下方面推动劳动法学科的发展。一是在高校本科教育中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并加强劳动教育,使青年学生树立劳动法治理念,为国家的劳动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尽快将劳动法学科所属的社会法学设置为学科目录内的法学二级学科,扩大社会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增加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劳动法学的支持力度,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劳动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形成稳定的劳动法律人才队伍;三是加强劳动法理论研究,借鉴法学发展的一般成果,丰富劳动法学的理论基础,推动劳动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四是重视劳动法的立法完善和协调劳动关系法律机制的培育和有效运行,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形成劳动法独特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三方协调的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劳动法学科的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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