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与身份,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与其国籍所属国具有稳固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联系,他(她)接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为本国人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国籍也是国家对本国人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晚清时期,国人逐步意识到现代意义上国籍身份的重要性与国籍立法的必要性。晚清政府立足于自身文化传统与国情,借鉴外国国籍知识,制定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译介并传播国籍知识
一般来说,本国人与外国人,可以通过外在特征,如外貌、语言等进行区分。因此,谁是本国人、谁是外国人,往往人所共知、一目了然。但是,伴随着民族国家转型与各国人民交流密切,因迁居异国而变更国籍的现象日益增多,从法律意义上界定一个人的国籍身份变得重要且必要。国籍知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与发展,并主要通过国际法译著在晚清时期得到传播。
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主持翻译的西方国际法著作《各国禁律》,虽有涉及外国人在本国兵役义务豁免的问题,但如何在法律意义上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身份及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更多解释。洋务运动时期,京师同文馆、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等官办机构翻译了大批国际法著作,包括《万国公法》(1864)、《星轺指掌》(1876)、《公法便览》(1878)、《公法会通》(1880)、《各国交涉公法论》(1895)、《各国交涉便法论》(1895)等。
在这些国际法译著中,通常将国籍知识作为国家权力知识的组成部分予以讨论。《万国公法》在“论诸国自然之权”时,涉及一国具有准许外国人入籍的权力,“凡一国自主自立者,皆有权准外人入籍为本国之民,并可以土著之权利授之。或云人既生在某国,则终身不能弃绝本国管辖,如若获罪于本国,无论在何处,仍当永听其法制”。《各国交涉公法论》则于“论管理人物之权”中,主张一国人民分为两种:一是原系本国人,二是久居本国、请愿入籍的外国人。此外,这些译著还介绍了当时西方国家国籍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各国间互相订立的出入籍条例构成,具体包括:取得、丧失、恢复国籍的办法与程序。
这些国际法著作的翻译与传播,使晚清国人逐渐意识到国籍立法的重要性,晚清现代意义上的国籍观念逐步酝酿。
社会各界关注国籍问题
戊戌维新时期一般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学术转型萌发的开端。在此期间,国人对西方国籍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入,开始借鉴相关内容,尝试提出若干办法来解决国内的国籍问题,以维护国家主权。
光绪二十年(1894),浙江宁绍道台吴引孙为上海格致书院的夏季课题出题。其中一题是:“通商以来,华洋杂处,中外商民往来迁徙,或彼此联姻,或寄籍他国。现经薛星使奏准豁除海禁,此后回华之民如已隶属洋籍,其人口产业有仍留洋者,有全回华者,应如何参酌中外情形,订立改籍回籍年限章程,使隶华隶洋厘然各别,庶分土治民者不至任其隐瞒。”
广东潮州府大埔县生员杨毓辉是本次考课的第一名。他对该问题的阐发,是晚清国人较早借鉴西方国籍知识、设想中国国籍制度的重要例子。在他看来,海禁政策既废,倘若不对出洋回国华民制定改籍回籍章程,将有四个弊端:其一,回国华民如果加入洋籍,一旦遇有案件,将以曾入洋籍寻外国领事保护,华官法令必然受到阻碍不能执行。其二,华民以洋籍、西官作为护符,避免中国法律的追究与严惩,将导致出洋华民争相效仿,使得国内民间争端无法解决。其三,入籍界限不清,不但在分土治民方面难以措置,还会引发中外交涉纷争。其四,华民犯罪如皆可逃入洋籍逃避惩罚,难以消弭社会混乱,潜藏社会隐患。基于此,他参考了洋务时期翻译的国际法著述,借鉴西方国籍法与制度,草拟了章程十四条,对华民改入洋籍所需的居住年限、年龄、程序,改籍限制、改籍后财产分配、回国居住问题、回国恢复中国籍的条件及其财产分配等逐一予以规定,尤其强调华民不得以加入洋籍为辞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格致书院课艺对回国华民国籍问题的关注,说明了国籍变更问题开始作为中西时务的热点,受到知识界的关注。
甲午战争以后,维新派代表郑观应撰有《入籍》一文,编入《盛世危言》。该文结合西方国籍知识,承认除美国外西方各国准许华人入籍、华人可以改籍的事实。此外,他借鉴西方各国关于准许外国人入籍的法例,主张准许外国人入籍中国,从而确立中国的管辖权。他提议,外国人须入中国籍,方准在内地买地建屋;如不入籍,除租界外不准在内地置产。如有借游玩内地或传教为名,在内地买地置产、购货屯货情形,即视作与入我籍之民相同,准其落户,且必须归中国地方官管辖,不得远借领事为辞。另一位晚清新式人才马建忠则撰《户籍》一文,援引西方国籍法例,指出户律虽制在籍之民,亦旁及旅外之人,须辨明在籍与寄居的责任区别,尝试在旧的户籍概念中引入国籍维度。
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初七日和初八日,《字林沪报》连载了《旅美华民改籍回籍要策》,关注回国华民国籍问题。该文所提“要策”包括造丁册以严稽察定年限、准联姻以示体恤、颁执照以查往来、招工作以施教养、设专官以备保护。作者指出,时下回国华民国籍不明,难以纠察,造丁册来登记华民的国籍身份刻不容缓。丁册可分为洋籍、华籍两种,登记时须注明详细信息,包括年貌、三代存殁时间、出洋国家、从事的地点、男女人口数量;如果已隶属洋籍,则须注明隶籍时间与国家。各家门外按户悬挂门牌,隶洋籍者华洋字并用,如此华籍、洋籍的区别即可一目了然。
国籍立法自觉逐渐萌发
进入20世纪,国人要求清政府国籍立法的呼声更高。光绪三十二年,《北洋官报》第1227期和第1229期连载《论国籍法亟宜规定》。该文指出,文明各国必定有国籍之法,此法不定,对内政外交多所窒碍。因此,我国改良法律必须首定国籍法,以血统主义为原则,以出生地主义为例外,唤醒国人的爱国之心。不仅如此,文中逐一剖析了法学专家在讨论国籍问题的重点及抵触之处,并分“积极的抵触”“消极的抵触”两方面进行分析。这种学理性的分析,对国人国籍立法意识的深化不无裨益。
同年十一月二十六、二十七日,《时报》连载一笔名为“天池”的报论《今日宜定国籍法》,主张晚清政府欲收回国内统治权,在于先定国籍法。该文向读者普及了西方各国国籍立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血统主义,主张某人跟从父母国籍,不论生长或久居何国;二是出生地主义,主张某人出生或久居在某国,均应有该国国籍。作者还进一步论说,我国不定国籍法则已,若定国籍法,自然以血统主义为宜,同时国籍法应以一人不准有两国籍为原则。该文被《东方杂志》同年第四卷第二期转载。可见,知识界对当时中国国籍立法的紧迫性已有共识。
晚清官员也根据国情与中外交涉形势,提议制定国籍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驻日公使杨枢在与日本领事交涉处理八名华商请入日籍一事时,指出我国没有国籍专条,遇有华商改籍之事无法处理,且一经外人问难,往往无例可援,从而导致各埠不同、前后互异之弊。因此,杨枢电函外务部,可否咨商法律大臣拟定华人改入外国籍的应对办法。七月二十六日,外务部将杨枢的意见发至法律大臣,咨商专门订立国籍法律。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驻法公使刘式训为定出入籍条例一事上奏光绪帝。在《奏为臣民国籍拟请妥定入籍出籍条例事》中,刘式训从国籍与主权维护、现行条约执行、海外华侨的政治地位、国民的权利与义务这四层关系,强调国籍立法的重要性。他认为,界定臣民国籍关系十分重要,国家亟须妥定条例以培邦本而保主权。刘式训奏请得到批准后,修订法律馆正式启动国籍立法事宜。
制定《大清国籍条例》及其细则
宣统元年(1909)正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八部各国国籍法的翻译工作,包括《英国国籍法》《美国国籍法》《德国国籍法》《奥国国籍法》《法国国籍法》《葡萄牙国籍法》《西班牙国籍法》和《罗马尼亚国籍法》;两部国籍法规:意大利民法关于国籍各条、日本条约改正后关于外国人的办法;三部国籍法研究专著:《各国入籍法异同考》《比较归化法》《国籍法纲要》及调查员意见书。
同年二月十四日,修订法律馆完成《国籍条例草案》的草拟,提交外务部会签;二月十八日,外务部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并拟施行条例。宪政编查馆审定复核后,《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于闰二月初七日经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请颁行。值得注意的是,《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为遵旨议复国籍条例事奏折》认为,国以得民为本,民以著籍为本;自来言户籍者,不过稽其众寡,辨其老幼,以令贡赋,以起职役而已;国籍之法则操纵出入之间,上系国权之得失,下关民志之从违。这充分肯定了国家层面国籍立法的重要性。该奏折还指出,《大清国籍条例》的立法本义,固不必以招徕归附为先,而要以怀保流移为贵。因此,根据本国情势,中国国籍立法原则独采折中主义中注重血脉系的办法,而施行细则参照历年交涉情形。
《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是晚清政府立足于自身文化传统与国情,借鉴西方国籍知识,为维护国家主权、应对中外交涉的国籍问题而推行的中国第一部国籍法,也是晚清国人现代意义上国籍观念形成的重要标志。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