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绢:古代重要的等价交换物
2023年03月13日 10: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13日第2608期 作者:张若星 赵小刚

  早在商朝,我国已出现了作为等价物使用的货币——贝币。春秋战国时,诸侯国以铜铸造贝形之币,还有刀币、铲币、方孔钱、蚁鼻钱等。秦汉以降,金属货币日趋通行。宋代,又出现了最早的纸币——“交子”。此后,金属钱币和纸币通行。但是,由于金属钱币铸造困难、原材料难得、携带不便和局势动荡等原因,以实物充作一般等价物的情况在中古时期一直存在。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绢”

  据唐代孔颖达疏:“汉及后魏赎罪皆用黄金,后魏以金难得,合金一两收绢十匹。”清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六》载:“赎罪以金,而以绢代……以绢一匹抵金二两,故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余可类推也。北齐、北周亦皆以绢代金。”这一系列文献反映出汉魏以后绢用以赎罪,充作罚金。自唐代以后,绢还被用来折合赃物价值。南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一十二载:“及吃宫人酒果,受酒计赃绢六匹六尺,除轻罪外准条行下,合杖六十”,意即接受宴请贿赂者,以绢作为罚金。

  绢还可以用来购买物品。例如,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八十一:“十一月丙辰,出内藏库绢三十万,下并州市籴军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八:“江淮等发运司……外支银一十万两、绢一十五万匹与陕西转运司,计置镇洮、通远军粮草。”这两例说明,绢可以用来购买军需品和粮草。清代秦祖永《画学心印卷六·瓯香馆画跋》有言,“吾(指苏轼好友、北宋画家王诜——引者注)日夕购子(指苏轼,下同——引者注)书不厌,近又以三缣博两纸。子有近书,当稍以遗我,毋多费我绢也”。此书讲述的是王诜用细绢购得苏轼两卷书,希望今后苏轼将书赠给他,以便他不再用绢购买。

  史学研究表明,绢的确曾经发挥了货币职能。苏金花《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商品货币形态》(《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指出:“晚唐五代,实物货币为敦煌主要货币形态;吐蕃时,以粮食和布匹为主要货币形式;归义军政权也实行实物货币,绢、帛充当商贸活动中的主要货币形式。”汪圣铎、马元元《论中国古代的“以绢计赃”现象》(《兰州学刊》2016年第6期)也指出:“三国以后,绢的货币功能加强……以绢代钱支出以及大量赏赐绢、帛也就势所必然”,“北宋时期,国家的两税收入中包括大量绢、帛……绢、帛也成为国库财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整体的“钱绢”

  由于绢具有一般等价物和钱币的功能,因此中古汉语中出现了用“钱”为语素,修饰说明“绢”的复合词——“钱绢”。

  北朝东魏人杨衒之所撰《洛阳伽蓝记卷四·城西·法云寺·王子坊》用“绣缬绸绫丝彩越葛钱绢等不可数计”描写元琛的富有程度。对于这句话如何断句,严修曾在《释“阿缟之衣”和“越葛钱绢”》(《学术月刊》1984年第10期)中提出,“钱绢”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复合词。周祖谟、范祥雍等将句子的后半段标点为“越葛、钱绢等,不可数计”。从语言运用角度分析,严修、周祖谟、范祥雍等学者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首先,从语言表达的结构与习惯看,此句中的“绢”与前后罗列的物品均是织品名称,而“钱”却不属于此类。“钱”字在古籍中常见的意思,一是田器,二是货币,三是重量单位。只有将其视为修饰说明“绢”的成分,即将“钱绢”作为一个整体,视为一个意义表达单位,才能合理解释这个单位与其他词同类并列的事实。

  其次,从《洛阳伽蓝记卷四·城西·法云寺·王子坊》全文看,后文有“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的表述,“钱绢”连用。又有“及太后赐百官负绢,任意自取,朝臣莫不称力而去……侍中崔光止取两匹”的表述,句中“负绢”(背负钱绢)为动宾式短语。这些句子连起来,大意是说,因为“钱绢”太多,“露积于廊”,所以太后拿来赏赐百官,百官大都用尽全力“负绢”,只有崔光拿了两匹。前文使用“钱绢”,后文使用“绢”,且“绢”的单位是“匹”。可见,“钱绢”是中古汉语的一个单词。

  最后,在中古及后代汉语中,也多见“钱绢”一词。例如,南朝梁释慧皎《高僧传》卷八:“尝有夜盗(释智)顺者,净人追而擒之。顺留盗宿于房内。明旦,遗以钱绢,喻而遣之”,意指释智顺拿钱绢赠送盗贼,并给他讲做人的道理,然后才把他送走。显然,这里的“钱绢”是一个整体,作介词“以”的宾语,此介宾短语充当动词“遗”的补语。又如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九·陈纪三》:“永安之时,圣朝草创,白银难得,黄札易营,权以官阶,代于钱绢,致令员外、常侍,路上比肩,咨议、参军,市中无数。”这几句的意思是,朝廷建立不久,国库空虚,没有银两作为俸禄,暂且按照官阶高低,分发钱绢代替。此处的“钱绢”作介词“于”的宾语,“于”相当于“以”,此介宾短语充当动词“代”的补语。还如清代﹝道光﹞《休宁县志卷五·前代赋税》:“(宋)初,夏税之赋,其目有十一:一曰税绸,二曰税绢,……六曰钱绸,七曰钱绢,八曰钱绵,九曰钱麦。”此例是说,宋代夏季赋税共计十一种,其中第七种就是钱绢。这里“钱绢”与“钱绸”“钱绵”“钱麦”等冠以“钱”的语言形式并列,各为一词。

  迄今为止,《汉语大词典》《辞源》《辞海》及其增补本和《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钱绢”一词,当补。

  作为“钱币”的“钱绢”

  钱绢等同于钱币,可以作为赋税收缴、贡纳。北宋王溥《唐会要》卷五十九《延资库使》:“今得户部牒称,所收管除陌钱,除钱绢外更有诸杂货物。”其意是说,税钱的内容多种多样,不仅有当钱使用的绢,还有当钱使用的其他各种货物。其中的“除陌钱”是指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税钱。赖瑞和在《唐代除陌法和除陌钱新解》(《唐史论丛》第23辑)中提出,“除陌钱”是从南朝梁武帝大同十二年(546年)开始实行并于隋、唐、宋代沿用的一种税法。

  钱绢可作为钱币,用以馈赠与赏赐。例如,南朝梁人释慧皎《高僧传》卷四:“至哀帝时,(僧人于法开)累被诏征,乃出京,讲《放光经》……帝恋德殷勤,钱绢及步舆,并冬夏之服。”此例是说,汉哀帝见于法开讲经真诚热心,便赏赐钱绢、代步工具及服饰。又如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七:“访闻湖南(监司)初以钱绢购斩蛮贼首级,军人利于厚赏,道上逢人即以为贼而杀之。”意思是,监察官以重赏钱绢的方式征求贼人首级,结果军人逐利,逢人便杀。

  钱绢可作为钱币,既可用以计赃,也可用以赎罪。例如,清代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三》:“国朝之制,凡犯赃者,据犯处当时物,准上估绢平赃……赃钱绢匹入按估时,皆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意思是说,估定犯赃罪者所得赃物价值,按市场中上等绢的价格折算匹数,以此作为定罪依据。徐松所注的《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官吏违滞者,坐以罪,仍许钱绢从便送纳。”大意是,官吏获罪,准许其以钱绢赎罪。

  钱绢可作为钱币,用以充抵商品之值,还可以购买他物。例如,隋代侯白《启颜录·昏忘·驴鞍桥》:“鄠县有人将钱绢向市,市人觉其精神愚钝,又见颏颐稍长,乃语云:‘何因偷我驴鞍桥去,将作下颔?’欲送官府,此人乃悉以钱绢求充驴鞍桥之直,空手还家,其妻问之,具以此报。妻语云:‘何物鞍桥,堪作下颔?纵送官府,分疏自应得脱,何须浪与他钱绢?’乃报其妻云:‘痴物,傥逢不解事官府,遣拆下颔检看,我一个下颔,岂只直若许钱绢?’”这是说,愚人带着钱绢打算购物,但路上听人说他的下巴颏是偷来的驴鞍桥做成。他担心别人拆卸其颏,就拿钱绢充抵鞍桥。又《苏轼文集卷三十四·奏议·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臣今看详,内蚕、盐、钱绢一事,盐本至轻,所折钱绢至重。只如江都县每支盐六两,折绢一尺。盐六两,元价钱一十文五分足;绢一尺,价钱二十八文一分足。”意思是说,一尺钱绢折合二十八文一分钱。

  语言是历史的镜像。从以上的文献梳理来看,绢在中古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了一般等价物的作用,进而在汉语中衍生出了“钱绢”一词。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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