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南亚香料看明代海洋政策的变动
2022年05月16日 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5月16日第2406期 作者:涂丹

  虽然明代统治者多次颁布禁海令,但东南亚香料的输入与前代相比有增无减,尤其自成弘年间起,民间海洋贸易迅速发展,胡椒、苏木、檀香等东南亚香料的进口逐渐达到高潮。这不仅体现了沿海商民对海禁政策的挑战,亦是中央和地方博弈的结果。无论是明初海禁政策的推行、朝贡贸易与郑和下西洋活动的开展,还是嘉靖年间的开海与禁海之争,抑或隆庆初年的月港开放,东南亚香料皆是这一系列政策制定与变动的关键因素。“储椒木”“禁番香”的论争,与明代海洋政策的调整相始终。

  明代海洋政策并非一开始就呈现出内收和保守的态势。例如,吴元年(1367),朱元璋下令在太仓置市舶提举司。洪武初,他在《命中书西河等处中粮》中明确提到,南海贸易带来的利润“可比十州之矿税”,将从东南亚进口的胡椒“轻定价钱,出榜令好利者往西河及梅川两处中粮”,以免腹里百姓转运之艰辛。这两项举措说明,朱元璋不仅深知海外贸易对经济发展和军事建设的助力作用,而且敏锐地看到了以胡椒为代表的东南亚香料在海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洪武四年(1371)开始,海洋政策出现急转。明廷出于维护海疆安全的考量,接连颁布多道禁民私自出海的诏令。但是,这并未能够完全禁绝民间海外贸易,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料等货物。为此,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谕令:“禁民间用番香、番货……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建文三年(1401),礼部重申禁约条例,并将禁番香的范围从民间扩大至官员和军人,规定“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这两则禁令旨在通过禁番香的方式,从根源上切断中国市场对东南亚香料的需求,以达到彻底禁绝私人海外贸易的目的。

  可见,无论是洪武初期的储椒木以行“开中之法”,还是随后的禁番香以绝海贸之私,在明初开海与禁海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转变与推行过程中,东南亚香料皆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舶来品的东南亚香料,之所以成为明初海洋政策制定与推行的重要参考,一则说明其在海洋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在中国市场颇受欢迎;二则说明当时朝廷对民间海洋贸易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但是,这种了解非但未能推动明代海洋政策的优化,反而使朝廷走入将民间海洋贸易与海疆安全对立起来的误区。

  洪武、永乐两朝,由于海禁政策的严格推行,民间海洋贸易呈凋敝之状,官方贸易成为这一时期对外贸易的主要渠道。爪哇、暹罗、真腊等国入贡胡椒、苏木动辄数万斤,郑和下西洋也带回大量东南亚香料。下西洋活动结束三年后的正统元年(1436),南京官库中仍存有胡椒、苏木至少300万斤。大量东南亚胡椒和苏木进入明朝府库,并被广泛用于各类赏赐、支俸。自永乐二十年(1422)开始,两京官员、卫所官兵甚至地方吏员的俸禄,相继使用胡椒、苏木折支。此举不仅减轻了朝廷的财政压力,而且使囤积于官库的大量胡椒、苏木分散至多个家庭,无意间扩大了东南亚香料在民间的消费。

  宣德以后,郑和下西洋活动停止,朝贡制度日趋崩坏。民间海洋贸易在海禁政策的夹缝中潜滋暗长,外商亦多假朝贡之名行通商之实,厚往薄来的给价收买制度难以为继。成弘之际,广州开始对番舶实行抽分,所得椒木等物“溢于库市”,“贫民承令博买,多致富”。正德四年(1509),抽分制度公开确立。正德九年,广东布政司参议陈伯献认为,东南亚香料“非若布帛菽粟,民生一日不可缺者”,许抽分则使奸民起、外患至,遂上疏要求禁番舶、止抽分。礼部采纳其建议,暂停了番舶抽分。但是,此举未能真正起到禁海贾、阻外夷的作用,反而导致两广军饷筹措无门,上供香料无从取给。于是,市舶抽分制度很快得以重启,广州城再现“番舶不绝于海澨,蛮夷杂遝于州城”的繁忙贸易景象。

  市舶抽分制度从弘治年间的暗自推行到正德年间的公开确立,说明广东当局对海禁政策的挑战和尝试性变通取得了成功。这固然离不开地方官员对海贸形势的准确把握和背后的积极推动,但中国市场对以胡椒、苏木为代表的东南亚香料的极大需求,则对抽分制度的最终确立起到了根本支撑,并不断推动明代海洋政策走向开放。

  嘉靖年间,沿海走私和海盗活动愈演愈烈,明世宗两度重申弘治《问刑条例》中关于“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的规定,力图以禁贩椒木的方式切断私人海外贸易,达到靖海目的。嘉靖十七年(1538)进士、慈溪人冯璋指出:“商贩所来,不过胡椒、苏木等件,民间用之不多,食之有限”,“得番人无用之物,济番人有用之器,是持其柄而授之兵也”。他再度从胡椒、苏木的非必要性角度,阐述重启民间海外贸易得不偿失。但是,海禁政策的强化不仅未能换来海疆安定,相反海患愈加严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盲目的海禁并不能达到真正的靖海,开海通商才是消弭乱源的根本途径,胡椒、苏木等东南亚香料的输入非但不会造成海疆危机,反而对经济和民生大有裨益。广东巡抚林富从供御用、补财政、充军饷、资地方、富百姓等多个层面,阐释了输椒木、通市舶、行抽分的必要性。

  随着时人对海疆不靖根源认识的逐渐清晰,隆庆元年(1567)月港开放。延续近二百年的海禁政策被突破,沿海商民出海获得合法孔道,税制日益规范。隆庆六年,漳州府所修《商税则例》规定,“抽盘海船装载胡椒、苏木、象牙等货”,20种东南亚香料被纳入征税范畴,且在进口货物税单中占据最大比重。月港开放和税制的规范化,不仅为福建地方带来了可观收入,而且通过使香料进口合法化的方式,有效建立起了中国与东南亚市场的稳固联系,为中国融入世界海洋体系创造了机遇。

  从嘉靖初期加强海禁、禁贩椒木,到隆庆初年月港开放、规范税制,可谓明代海洋政策的突破。这一突破绝不仅仅是嘉靖大倭患所促发的统治阶层的迅速觉醒,更多的是以东南亚香料为纽带所引发的明廷从地方到中央对海禁政策的反思,是在海洋贸易浪潮冲击下的被迫转型,反映了海洋贸易中政治功能的逐渐褪去、经济功能的尝试性回归。然而,这种有限的局部回归,难以推动明代海洋政策完全走向开放,明廷对海洋政策调整的步伐始终未能跟上海洋贸易发展的步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明清香料流动与中外文化交融研究”(17CZS04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史研究院)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