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早期地方志中,府县佐贰官多称为“僚”,尊称为二府、三府、四府,二州、三州,二衙、三衙等,在官箴书中则称为“同寅”“僚寀”,是与正官在同一官署任官之人,属于同事。知府、知县均是皇帝钦命的职官,其下各官则为朝廷所任命。虽然等级有别,出身有差异,但正官无权黜免佐贰官,他们在权责规定上与正官并无区别,特别是没有明确分管之事的佐贰官,凡府县之事都要参与,即正佐相互辅助监督。明前期,佐贰官奏事较普遍,对于地方事务多能提出自己的见解。明正统以后,除建言外,已罕见府县佐贰官直接奏事。明初,朱元璋构建正佐相互辅助监督的立意十分明显,除了共同处理政务之外,就是要他们相互监督,这与佐贰官设置在于赞治、佐理是相违背的。政务应以减少决策之失误为根本,辅助正官则与佐贰官名称相符合,而以副职监督正职就有名不正之嫌,非但监督难以实施,还易使正佐之间相互防范,进而对立,激化矛盾。在正佐官几乎难以共事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进而出台《在外正佐官互相纠举例》,正佐官的地位也因此开始发生改变。有了相应条例规定,正佐官的同僚关系则一变而成僚属之关系。在明晚期官箴书中,佐贰官已不被当成同僚同寅看待。与佐贰官的相处之道,则以正官为主,强调正官对佐贰官的控制之法。明末官箴书已将佐贰官当成属官,但还有同僚之名分。清中叶以后,佐贰官已完全不被府县正官当作僚属看待,俨然成为属员,甚至在官箴书中被纳入“接下”的范畴。沦为属官的佐贰官,在府县正官的严格管控之下,更成为闲散人员。清乾隆年间颁行《穷苦佐杂回籍路费》例,将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定为微员,以后经督抚陆续提请,将州同、州判及边远地区的通判也纳入微员之内。明清府县正佐官之间的地位变化,与正佐相互辅助监督制与正官负责制密切相关,而中国古代地方官设置一直在这两个制度之间徘徊,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管理方式与智慧,也是历代王朝难以解决和回避的问题。此外,还有职官管理与实际政治运作的问题,其核心则在于权力大小有无。
(摘自柏桦《明清府县正佐官地位之变化》,《河北学刊》201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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