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气候正义的文化之维
2023年01月31日 0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31日第2579期 作者:肖雷波 范思洁

  气候变化问题经常被视为一个需要由自然科学家、工程师和经济学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被诉诸地球工程等技术方案。笼统看来,当前关于气候正义的研究,集中体现在经济维度、政治维度和生态维度,其特征分别表现为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共生正义,而往往缺少文化维度上的考察。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呼吁,要更加关注气候变化的社会文化层面。明确气候变化在文化维度的价值规范问题,是气候正义研究的重要基础。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文化观,试从文化维度对气候正义进行一定探索。

  把握研究现状 

  研究表明,人类活动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正越发明显地改变全球气候系统,导致全球气温异常变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发生等问题。这关涉如下气候正义问题:我们应如何评估气候变化的影响?当代人对子孙后代应负有哪些气候责任?政治行为体应如何考虑气候预测所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应由谁在气候变化方面负怎样的责任?鉴于“温室气体预算”有限,应如何分配?应由哪些因素规范和制约气候政策?我们应如何在气候正义的竞争中进行权衡?目前,学界对气候正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维度上的分配正义、政治维度上的程序正义以及生态维度上的种际共生正义。

  其一,经济维度:分配正义。气候正义在经济维度上主要表现为分配正义,包括对适应成本和收益分配的评估,以及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分配。依据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中的定义,“分配正义,指在个人、国家和世代之间分配负担和利益”。分配正义是以一种对全球财富或收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责任,即较富裕国家要接受对较不富裕国家的正义义务。一方面,分配正义包括对适应成本和收益分配的评估。另一方面,分配正义还包括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平分配。

  其二,政治维度:程序正义。气候正义在政治维度上表现为程序正义。依据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中的定义,“程序正义是指谁来参与和决定决策”。一般而言,气候程序正义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参与者在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中都应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从国际气候应对策略的商讨来看,边缘性地区和土著人民往往没有话语权。气候解决方案领域存在着强大的知识殖民主义。另一方面,所有成员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决策,都应得到公正对待。

  其三,生态维度:种际共生正义。从生态维度上看,气候正义主要表现为种际正义与共生正义。种际正义是指,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除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性外,也关注人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正义性。种际正义分为种际同一性正义与种际差异性正义。种际同一性正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物种类之间,基于某种或某些同一性(比如都具有生命),而应受到相同对待。种际差异性正义则是指,在人类与其他生物类之间,基于某种或某些差异,而会得到不同对待。因此,种际正义是从生物圈平等出发,否定人类中心论,同时承认种际间资源占有的差异协调。共生正义是一种整体性正义,旨在维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类与非人类之间存在一种共生共存的亲密性和依赖性。这种亲密性和依赖性,预设了人类基于共生正义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聚焦文化维度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包括以下三重含义。1.理论主题是“现实的人”,关注现实的人的生存境遇和发展命运。2.人作为一种群体性的动物,本身具有社会性,要在相互交往中实现发展。3.制度是保护文化正义的中介结构。根据这三重含义,可以从主体正义、交往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对气候正义的文化维度进行探索。

  其一,主体正义。人是文化的主体,文化正义首先要考虑人的主体正义。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地区,往往是山区、冰地、沙漠以及热带雨林等,这些地方最多的居民通常都是土著人民。土著人民对自己的土地往往会有深刻的认同感,其文化习性一般会与当地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气候变化或导致当地土著人民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是离开原居住地。因此,气候危机会造成生存环境的变化,从而改变文化习俗和特性,继而影响文化认同,最终导致文化身份和自尊感的丧失。

  1.提升气候主体的文化身份认同。文化认同建构了一个包围群体,能够给成员提供个人识别自己以及可以被他人识别的方式。个人通过包围群体的文化框架,理解世界并确认自身的文化身份。在气候变化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带来群体的迁移,有时会让土著人民不得不搬离自己世代居住的地方。在搬离的过程中,文化认同的宗教、语言、饮食习惯、休闲娱乐方式等组成部分,会不自觉改变甚至是消失。气候变化带来的人口迁移,会使群体分散开来,导致个人可能失去一个熟悉的包围群体而生活在陌生的群体中,从而无法获得群体归属感。并且,很多经济的后果,如森林砍伐、水污染、大规模农业用地清理和城市化等,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迅速”使生态系统与以前大不相同,从而破坏土著人民的知识体系以及培育景观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气候变化可能导致文化身份的丧失,引发主体文化身份丧失的不公正。而提升气候主体的文化身份认同,则有助于个人通过包围群体获得归属感。

  2.夯实自尊的社会文化基础。社会文化是自尊的重要基础。人为气候变化可能在各个方面影响土著人民的文化权利(如自我能力感或自我价值感),或直接破坏个人自尊的社会文化基础。这被认为是一种文化不公正的待遇。一方面,气候变化破坏了自尊的自我能力感。文化损失发生在气候变化后改变生活方式和搬离熟悉的居住场所中。对于土著人民来说,离开熟悉的居住场所是非常痛苦的,这会影响其自我意识和自信。另一方面,气候变化破坏了自尊的自我价值感。自尊的自我价值感同文化认同密切相关。如果一种文化得不到普遍尊重,那么其成员的尊严和自尊也会受到威胁。当置身于不受尊重的环境、自身行为无法得到社会积极反馈时,很容易产生自我怀疑——怀疑自己的存在是否有价值。一般而言,气候变化影响下的自我能力感与自我价值感是相互交织的。夯实自尊的社会文化基础,对维护气候主体正义而言极为重要。

  其二,交往正义。交往正义体现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实践特征。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因此,从交往正义角度讨论气候正义的文化维度时,应做到两点。一方面,要共同承认气候变化会导致文化损失。另一方面,应努力克服西方气候知识霸权,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危机的文化知识互鉴交流。

  1.承认共同有区别的文化正义原则。承认气候变化对文化不正义的重大影响是有难度的。因为,气候变化对文化造成的伤害并不是蓄意而为,甚至说在很长一段时间是无法预见的。或者说,气候变化造成的文化损失比起其他伤害文化的行为影响要小得多。所以,有时很难把气候变化造成的文化不正义,看作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不尊重的行为。因此,为实现气候交往正义,我们需恢复相互尊重的交往文化关系,承认共同有区别的文化正义原则。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表遗憾声明,共同承认气候变化会造成文化不正义问题。马克思主义文化正义观要求每一个人合理的精神需要和文化诉求都应得到及时关注与最大程度上的满足。因此,气候正义研究应确保那些被漠视、被边缘化的气候群体能够在民主的气候决策中拥有发言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而真正享有实质性的气候正义。另一方面,要承认不同气候主体的差异性文化责任。气候主体之间的理想关系,应是一种平等的文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气候主体都认为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同时也要承认因历史现实所造成的气候变化应对能力的文化差异。换言之,应对气候变化需要承认,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里的“区别”责任,主要是指奢侈权与生存权的区别。发达国家应为全球减排贡献更多,负有更大的“差别化”文化责任,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尊重应对气候危机的地方性文化作用。气候文化的发展受到不同民族的客观环境影响,会表现出不同的民族风格,呈现出一定的文化民族性和多样性。当前,有关气候科学知识的世界格局由西方气候文化霸权主导,西强东弱特征明显。在历史上,世界各地的气候文化知识多通过发展有关种植、狩猎、天气和气候、环境条件、医学和保健、航海工程等知识来推动其自身发展。但这些知识却往往不被西方主导的世界主流话语所承认。这种带有偏见的做法,实际上是西方殖民霸权的历史遗产,是对地方性文化智慧的否定。令人遗憾的是,西方这种强大的殖民霸权话语力量,仍左右着应对气候危机的决策。其他地方性文化的传统知识,理应在应对气候危机中发出声音,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应对气候危机带来的各种挑战,需要广泛吸收世界各族人民的地方性文化智慧,推动世界上不同民族气候文化知识的交流与互鉴。

  其三,制度正义。气候制度应以气候正义为价值导向。就建构制度正义的本质、过程和结果而言,气候正义主要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制度正义、参与的制度正义、分配的制度正义。

  1.气候制度正义的根本前提:生产关系。文化正义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由生产方式尤其是生产关系所决定。马克思从生产实践活动出发,将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的确立过程。因此,建立生产关系正义的文化制度是气候制度正义的根本前提。西方工业文明的制度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物质条件、以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制度。资本家对资本积累的无限欲望,使自然资源(尤其是化石能源)被过度掠夺,从而打破了碳循环的平衡,带来了气候问题。相比之下,我们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通过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模式,为从根本上解决气候问题带来可能。

  2.气候制度正义的体现过程:知情权、参与权与宣传权。根据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气候制度主要指应对(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各种政策、法规与制度安排”。目前,真正参与到气候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的群体并不多元。要体现气候制度正义,应加强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的保护,保证他们的参与权并允许向外宣传。一是知情权。气候变化议题,往往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但一般在发生严重事件前很难预测。而且,往往受伤害较大的群体,是对气候变化造成影响较小的群体。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增强了其可讨论性与信息可塑造性。对于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的讨论,应充分告知受害群体,保证他们参与的知情权。二是参与权。参与权体现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有效性。气候治理的核心是各主权国家,但由于国家利益的地域性特点和气候治理整体性之间的矛盾,依靠单一的国家主体制定减缓和适应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社会中不同维度的不同主体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制度建设之中,有利于克服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局限。此外,气候正义要求多元主体的利益都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体现有效参与。但在以往的气候制度谈判中,发达国家屡次在谈判中占据上风,难免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保证参与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提升制度的执行力,而且可以反映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愿与需要,是实现气候正义的保障。三是宣传权。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群体,不仅要能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中,其客观观点与合理诉求也应被充分考虑。而且,这一群体应有权利宣传自己受到的气候变化影响,并能够宣传自己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张。

  3.气候制度正义的结果表现:气候责任的公平分配。气候正义的关键在于,谁应承担以及承担多少责任。针对这一问题,分配正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过去和现在的全球财富不平等以及收入不平等来看,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在道义上有责任承担更重的负担。气候正义是关于负担的公平分配,分配需要有所区别。气候变化是工业化以来人类综合活动的结果。发达国家的社会构成根源于工业化,并与殖民历史交织在一起。气候风险特别脆弱的国家和地区,既没有促成这一历史轨迹,也没有从中充分受益。在气候变化中,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冲击。而一些发达国家承担减排的责任,不仅是因为它们有这样做的能力,也是因为它们作为过去一些做法的受益者,承担着纠正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道义责任。二是从代际角度来看,温室气体的排放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气候正义不能仅在全球不平等的背景下分配责任,还应是对后代的责任。后代如何主张或持有权利,似乎并不清楚。但对于后代而言,当代人类社会的温室气体排放威胁到后代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至少是一种不正义的表现。三是从生态利益来看,要合理建构生态利益补偿制度。从生态利益的角度来看,气候不公正是因为气候资源的拥有者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而享受气候资源的人往往并没有成为气候资源的建设者。或许可以通过补偿金等形式,将碳定价产生的收入回馈给低收入群体来缓解这种不公正。只有当我们能够为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补偿时,才能完善气候正义。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哲学重点项目“气候怀疑论的科学批判研究”(19ZXA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基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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