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动农村共同富裕
2023年03月29日 10: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29日总第2620期 作者:李红梅 胡中华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要使命。新时代,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要求。扎实推动农村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需客观全面地剖析农村共同富裕的基础、探索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良好生态是农村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影响农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的因素有许多,其中农村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最为关键的因素。相较城市而言,农村生产力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因素。然而,农村却拥有城市无法比拟的条件,即良好生态环境,这是农村发展最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地区的生态环境被人为化,成为由钢筋水泥组成的无机森林,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还被严重污染,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繁茂的森林成为弥足珍贵的稀缺资源。长期以来,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直契合生态环境的本来状态,与之相协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农村供应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要充分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最大化地利用好良好生态环境这一优势条件,做好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文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农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绿水青山是农民需要的生存环境,但是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并不仅限于此。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农村产业要发展,乡村要振兴。农民需要将良好、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转化为生态产品,通过与城市进行交换的形式实现生态的价值,获取城市生产的产品,从而实现农村与城市的共同发展、融合发展、共同富裕。其实,农村内部、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产品交换,一直是以生态的价值为基础的,是在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农民所出售的农产品,是生态环境资源的原有使用价值和农民劳动价值的凝结物,是生态产品。不过,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使用价值与农民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影响了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所具备的使用价值、农民的劳动价值得到合理的承认与体现,农村生态环境会进一步得到保护与利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农村生产力随之得到发展。建立健全高效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需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必须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使用价值的认知。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生态环境资源是天赐之物,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对其稀缺性缺乏足够的认知,更谈不上认识到生态环境资源使用价值。然而,现实表明,良好的生态环境并不是无穷之物。为了人类的长久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体认到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稀缺性,进而意识到将这种稀缺性以价值、价格的方式予以显化的重要性。

  其次,必须完善生态产品权利制度。完善的生态产品权利制度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保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性使用价值尚未真正权利化,因而无法在市场中被作为可供交换的对象。例如,即使在水资源方面已经建立了所有权制度,但流域上游河水所具备的净化功能没有被完全权利化,上游农村地区为了保证下游地区有清洁的水源可供使用,不得不克制自己发展工业的冲动,其无法向获得清洁水源的下游地区主张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以清洁的水交换下游城市生产的产品或者服务,致使上游农民保护水资源缺乏充足的积极性,也导致生产收入不高。国家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正是探索水资源作为一种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补偿农民为保护水资源作出的贡献。

  再次,必须健全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制度。生态产品价值难以完全实现,其原因之一还在于生态产品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生态产品进行市场交换时,只考虑其中所蕴含的农民劳动价值,而没有体现其所包含的生态使用价值。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制度,不仅要将生态物质产品、生态文化服务、一般生态服务功能纳入价值评估范围,还要保障价值评估的全面性、准确性,使得权利人知晓其所交换的生态产品的价值,便于其向相对人诉求相当的对价。

  最后,必须建立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和准市场。交易需要市场,包括一定的场所与规则,生态产品交易亦然。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意味着需要具备生态产品的提供方、需求方、交换价格、交换内容等。在市场内,生态产品的提供方可以发布拟交换的生态产品的基本信息、交换条件等,寻找潜在的需求方,形成一个竞争性市场,最大化地实现生态产品的交易价值。除了采取市场交易形式之外,源于一些生态产品的特殊性、特定性,准市场化的交换亦是其价值实现必不可少的重要形式。例如,对河流中清洁的水资源这种生态产品而言,通过支付一定对价以换取上游民众保护水源的需求方只能是下游政府,而上游民众也只能以所在地政府为自身利益的代表,与下游政府进行磋商,这是由河流的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因此,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供应方与需求方都是唯一的,无法通过激烈的竞价方式发现和体现生态产品的价值,只能采取准市场化的方式。不过,即便采取准市场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供应方与需求方也均需必要的规范以保障交换的正常进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与法律效力研究”(20BFX17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武汉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