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碳达峰碳中和实现路径
2022年04月06日 08: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4月6日总第2381期 作者:钟茂初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都明确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方针。本文从碳达峰碳中和的本质内涵出发,探寻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路径。

  准确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内涵

  准确认识碳达峰碳中和的内涵,要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实两个方面出发。可持续发展理论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将人类经济活动导致的污染排放控制在地球生态系统的自净化能力范围内,才能保障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及其生态功能的完好与稳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实同样迫切,人类经济活动自工业化以来导致的污染排放(以二氧化碳排放为典型)已经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自净化能力,使得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最为突出的影响是全球气候温度的持续升高),进而导致地球生态系统及其生态功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承受巨大风险。因此,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必须尽快恢复到可持续发展原则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就二氧化碳排放而言,可持续发展目标是恢复到碳中和水平,即人类经济活动导致的碳排放控制在生态系统对二氧化碳的吸纳能力范围内。要恢复到碳中和水平,现实中意味着要经历两个阶段,首先是尽快终止碳排放不断增加的态势,这一过程就是达成碳达峰;而后,则要使碳排放从峰值逐步减少直至满足碳中和条件,这一过程就是达成碳中和。由此可见,无论是碳达峰还是碳中和,其实质都是要求减少人类经济活动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原因在于,一是生态系统的碳吸纳能力在中短时期内难以有效提高;二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碳排放进行末端治理,相对于碳排放规模而言所起作用极为有限。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的内涵,可以得出以下认知。

  第一,碳减排是推进“双碳”目标的根本路径。生态系统的碳吸纳能力在中短期内难以显著改变,走向碳达峰过程中,工业化程度欠发达的区域、工业化程度有待完善的领域可适度增加碳排放,而工业化程度发达的区域、工业化程度已完善的领域均应着力推进碳减排。走向碳中和过程中,整体上必须持续推进碳减排。第二,经济活动中需要实施碳排放额度约束。这一碳排放额度,是由生态系统碳吸纳能力以及达成碳达峰碳中和时间目标所确定。只有碳排放额度的刚性约束,才能倒逼经济活动过程中碳减排得以实质推进。各主体拥有的“碳排放额度”,是“倒逼”各主体选择碳减排行为的根本动力。第三,受“碳排放额度”的刚性约束,经济增长不能依靠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扩张来实现,只能通过技术进步促使“碳排放额度”使用效率的提升来实现。

  综合而言,持续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实施碳排放额度约束、碳效率提升三个方面,既是正确认识“双碳”目标的关键点,也是探寻推进“双碳”目标有效路径的关键所在。

  全周期统筹“双碳”目标实现

  要推进“双碳”目标实现,必须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持续推进碳减排,并实施“碳排放额度”刚性约束。与此同时,还要兼顾到国民经济系统正常运行、居民收入与就业等社会福祉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提出,“双碳”目标的路径是否有效,可借鉴“帕累托改进”概念进行判定。有效原则之一,碳减排过程中,没有对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如果有,碳减排带来的效率提升足以弥补。有效原则之二,碳减排过程中,没有使其他利益主体(其他企业、区域或群体)承受成本或损失;如果有,碳减排带来的效率提升足以补偿。

  这也意味着,以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考察碳减排时,需考察该路径引致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变化。否则只是将碳排放转嫁到了生命周期的其他过程或其他环节,该路径对于整体的碳减排而言是无效的。具体而言,考察某一主体的碳减排时,需同时考察该主体是否通过“外部化”等方式转嫁了碳排放,或转嫁了碳减排责任。只有通过合理补偿机制消除了外在影响,才符合有效准则。不仅如此,低碳路径形成的供给能力、改变传统高碳路径而缩减的供给能力,必须符合经济与民生需求。否则,该路径导致的碳减排是以经济运行损失和民生满足损失为代价的,社会福利将因此而受到损害。

  在推进“双碳”目标过程中,各种要素不可能显著扩张,要想使碳减排目标和经济民生目标得以兼顾,唯有通过提高各种要素的碳效率来实现。在既有的要素条件下,只有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通过碳效率较高要素对碳效率较低要素的逐步替代来实现。要促使低碳消费群体的持续增加、传统高碳消费群体持续减少,从生态友好型消费群体的育成、从消费者碳排放含量的降低这两个角度去探求;要促使碳效率较高生产能力的形成,并对碳效率较低生产能力实现有效替代;既要逐步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并对化石能源的使用进行有效替代,也要持续提高化石能源的碳效率。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一方面应强化碳减排技术创新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区分技术创新的类型——促进经济增长的技术创新和促进碳减排的技术创新并重。

  推进“双碳”目标,核心的政策工具是“碳排放额度”;政策成效及预期成效的评判依据是:全生命周期的碳减排、碳效率的提升、碳减排的“帕累托改进”;政策的有效路径是各种要素的“有效替代”。通过产业支持政策推进“双碳”目标,不应简单地支持“发展低碳产业、削减高碳产业”,而应在满足国民经济和民生需求的前提下,将能够提高碳效率水平,或能促使碳效率较高产能有效替代碳效率较低产能的产业低碳化过程确定为政策支持对象。产业支持政策应推行“碳减排挂钩”机制:某主体在增加碳效率较高生产能力时,应挂钩削减相应的传统生产能力。采取“碳排放额度”机制推进“双碳”目标,不应仅从生产领域着手,同时也应积极探索消费领域的“碳排放额度”倒逼机制,特别是要针对建筑、能源、交通等碳排放重点领域探索大宗消费的“碳排放额度”倒逼机制。

  发展“碳金融”推进“双碳”目标,一是要从“双碳”目标不可能引致实体经济各种要素扩张的角度,认识到“碳减排”相关金融活动不可能因实体经济要素扩张而形成庞大规模;二是要从实体经济的碳效率提升角度,去认识“碳金融”预期收益的真实基础及其规模扩张的可信基础;三是要从要素的“有效替代”角度,认识“碳金融”业务的本质,即碳效率较高的金融活动对碳效率较低传统金融活动的有效替代。在选择碳捕捉利用与碳封存技术、“碳汇”作为推进“双碳”目标的手段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考虑,而要考量其经济可行性。在选择合理路径推进“双碳”目标时,要考量这一碳减排路径是否会带来其他污染排放或其他生态环境影响,对此应作出综合权衡。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政策取向研究”(21AZD05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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