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收入分配一直被视为是反映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方面,影响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经过40余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都获得了极大提升,但收入差距状况始终维持在中高水平,且近年来有所加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为了有效缓解社会收入差距,需要进一步强化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
低收入群体受益明显
为了有效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财政政策工具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公共转移支付是其中重要的抓手。现实生活中,来自政府转移支付、企业转移支付,以及居民间的转移支付构成了家庭转移支付的总和。因此,需要从多维度的视角来系统评估中国转移支付系统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实际效果。
大量研究分析了单渠道救助资金的受益归宿,但是忽视了转移支付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本研究则从政府—企业—居民间多层次的角度出发,检验了中国转移支付的受益群体,同时结合亲贫指数的测度方法,重新探讨了转移支付在减贫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中的综合效果。当亲贫系数超过1时,代表该项收入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反之,则扩大了收入差距。亲贫指数越高,意味着低收入群体的获益更大。
研究发现,市场收入差距是居民收入差距分析的起点,并且市场收入差距一定程度决定了转移支付工具的干预力度。而来自政府转移支付、企业转移支付以及居民间的转移支付三类工具都不同程度地可以使得低收入家庭受益更多,因此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就是说,转移支付整体可以缩小居民市场收入差距。在三类转移支付工具中,又以政府公共转移支付的亲贫性最高。具体来看,来自政府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在2.0左右;来自居民间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在1.4左右;企业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在1.0左右。
进一步细分转移支付的类别后发现,不同项目的亲贫指数同样呈现出不同特征。其中,政府转移支付中的养老金、困难补助或福利金等具有高度的亲贫性,这之中又以政府独生子女补助费的亲贫指数最高。然而,一些以居民专项消费为基数的转移支付项目,比如燃料补贴、煤火费补贴以及用电补贴等,其亲贫指数则小于1.0,高收入家庭从这几类转移支付中受益更多。考虑到燃料补贴等在政府转移支付中的占比相对较低,因此,整体来看,我国政府转移支付明显缩小了居民市场前收入的基尼系数,具有较好的亲贫性。
上述结果表明,市场初次分配更多注重产出效率,而政府转移支付、居民转移支付以及企业及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转移支付则大多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收入差距为目标而进行分配。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的转移支付(特别是政府转移支付)系统具有良好的再分配效果。
再分配力度有待提高
可以说,我国转移支付具有显著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从规模上看,再分配力度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笔者使用2000—2011年的五次调查数据对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力度进行了测度,有以下几点发现。第一,政府转移支付方面,从早期的非亲贫逐渐发展为亲贫,再分配效应呈现出不断提升的态势。具体来看,在2000年和2004年,政府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均小于1.0,但在2006年之后,三个调查年份中政府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均大于1.5。在2011年,一些政府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更是超过3.5。这些结果均表明我国来自政府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力度在不断提升。第二,企业转移支付方面,2006年之前,来自企业的转移支付更多地被高收入群体所获得,而在2006年之后,虽然部分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有一定提高并超过了1.0,但是最高也只达到1.2左右的水平。这一结果表明,来自企业转移支付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居民转移支付方面,样本不同年份间中国居民转移支付的亲贫指数波动不大,并且都具有明显的亲贫性特征。可以说,居民间“帮扶”在扶贫救危中能够有效发挥再分配作用。
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多层次转移支付的再分配规模。统计结果显示,在转移支付作用之前,家庭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0.47左右,而在转移支付干预之后,基尼系数下降了约0.024,占总基尼系数的比重在5%左右。这一结果表明,中国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力度相对有限。对转移支付再分配力度在不同年份之间动态趋势的分析发现,2000—2011年期间,转移支付缩小市场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从9%下降至2%。更加值得关注的是,政府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也呈现出一定的减弱趋势,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力度有待提高。
提升转移支付的瞄准效率
研究表明,中国现行转移支付机制能够有效地让低收入群体受益,但是考虑到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转移支付所占的份额仍然相对较小,这也导致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的实际作用依然有限。因此,在增加政府转移支付投入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瞄准效率尤为重要。此外,企业及社会组织等第三部门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参与严重不足,而如何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环境建设作用从而推进第三部门的慈善参与也值得关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第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研究表明,在各项转移支付中,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具有最高的亲贫性,能够显著增加贫困群体的获得感。因此,决胜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增加转移性支出对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意义重大。
第二,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瞄准效率尤为重要。中国转移支付系统具有良好的“精准扶贫”效果,但是在不同类型的支出项目中,这种瞄准效率依然存在差异。也正是如此,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投入规模的同时,优化财政转移支出的内部结构也会进一步提升再分配效应,而这也是需要特别关注之处。
第三,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环境建设作用,提高第三部门在再分配方面的参与度。笔者研究同时发现,除了财政转移支付以外,来自企业的转移支付以及来自家庭之间的转移支付也会让贫困和低收入群体从中受益。然而遗憾的是,企业及社会组织等第三部门参与我国农村扶贫的力度有限,因此政府发挥好政策引导的作用,并做好制度环境建设,营造和鼓励第三部门的慈善参与,对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同样意义重大。
伴随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胜利在望,不断缩小社会收入差距需要政策制定者予以高度关注。以农村现有转移支付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同时有机结合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打造可持续性地收入保障机制,有效缓解城乡收入差距,同样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题中之义。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收入不平等代际传递与财政支出干预设计:评估技术及应用”(7150318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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