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音乐与政治的关系非常密切。其实,早在周代,就已经形成了以乐行政、乐与政通的制度体系,也即所谓的乐政体系。
乐政概念的提出
“乐政”一词,最早见于《周礼》一书。在《周礼·春官》中有“乐师”一职,职责包括“凡乐,掌其序事,治其乐政”。古人关于“乐政”的解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贾公彦疏言:“‘治其乐政’者,谓治理乐声,使得其正,不淫放也。”以正训政,认为乐政是对乐声的校正。二是孙诒让《周礼正义》言:“政谓若正乐悬、舞位及诸戒令,皆是也。”认为乐政是雅乐演奏过程中的具体安排及命令。两种解释中,贾说较为偏狭,孙说更为融通。《周礼》之外,后代典籍对乐政概念使用较为少见,仅有《续资治通鉴》卷88载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帝锐意制作以文太平,蔡京复每为帝言:‘方今泉币所积赢五千万,和足以广乐,富足以备礼。’帝惑其说,而制作营筑之事兴矣。至是京擢其客刘昺为大司乐,付以乐政。”至此,乐政的意涵得以扩大,指国家层面与音乐相关的一切事务。
当代学者开始较为普遍地使用乐政概念,如宋镇豪、张国安、卜键、杨华、曹胜高等先生,都有对乐政概念的界定和概括。他们认为,乐政是对周代雅乐制度高度政治化的概括,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礼与乐、乐与政、政与教之间的关系。不过,相关著述对乐政概念的使用,更多是偶一性的,尚缺乏全面梳理与系统研究。故在结合古人注疏及今人乐政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乐政进一步定义为:以周代的雅乐体系为基础,通过乐与礼的整合补充,乐教与乐治的相辅相成,并由此形成的一种政治体制、伦理规范和社会生活范式。另外,与学界最为常用的乐教概念相比,乐政的内涵和外延都更为扩大,乐教其实被涵括在乐政的政治设计之内。
周代乐政体系的形成
乐政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吕氏春秋·古乐》载:“乐所由来者尚也。”这说明音乐的起源很早。但音乐的起源,并不代表乐政体系就已经确立。在原始时代,乐舞只是巫觋改造自然、沟通天地的技术手段,很大程度上属于弗雷泽所说的“个体巫术”。而随着颛顼时代“绝地天通”的宗教改革,上古乐舞的文化功能发生了巨大改变,逐渐从巫觋对自然神灵的控制手段,转变为崇敬至上神和昭显先祖功绩的象征体系。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上古乐舞开始与政治发生关联,先民们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去作乐和用乐。而在作乐和用乐的过程中,又逐渐确立了固定的结构模式和价值体系,为周代乐政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乐政体系真正得以形成,要到西周时期,以周公的“制礼作乐”为标志。可以说,周公的“制礼作乐”,既构建了新的政治制度,又奠定了新的文化价值传统。周公之“作乐”,很大程度上是以殷商的音乐文化作为参考对象的。在周公制礼作乐之前,周人基本上是“修商人典”(《逸周书·世俘解》),即主动学习殷商的礼乐之典,并以之作为举行典礼的依据,这点通过对《逸周书·世俘解》的解读可以见出。但在政治局势稳定之后,周公的制礼作乐,更是在对殷鉴的反思中完成的,包括:有感于纣王“断弃先祖之乐”带来的离心离德,周人完善了自己的祭乐系统;借助殷乐官奔周带来的“祭乐器”,周人确立了新的乐官系统和器乐体系;在损益殷商乐制的基础上,周人构建了新的乐制体系;等等。可以说,虽然周人在制度上对殷商的音乐文化有所继承和损益,但在精神品格方面,却彻底扭转了殷商音乐文化的宗教意义,强化了音乐与政治伦理之间的关系,确立了以“德”为意识形态的治国理念,从而建构了一整套完整的政治伦理秩序。
周代乐政的学理建构
如果说西周的制礼作乐,主要确立了乐政的制度形态。那么,自西周晚期以来,大量乐论话语的出现,则开始对乐政进行理论反思。之所以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到了西周晚期,随着社会剧烈的变动,西周初期所确立的乐政体系已经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秩序,故而一批贤明的专业职官和卿大夫群体,有感于“礼崩乐坏”所带来的剧烈冲击,发表了大量的乐论话语,开始从学理上总结西周的乐政体系。当然,这些乐论话语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特定的政治语境之下,尚不具备完整的理论形态。但因为这些乐论话语的言说主体有着相近的知识素养,故存在共同的理论聚焦和政治关切,可以相互补充。这表现在,将“德礼观念”确立为周代乐政的价值内涵,将“和平之声”确立为周代乐政的生成条件,由心、耳关系反映出周代乐政的运作机理,由“乐以殖财”实现周代乐政的作用效果等。可以说,这些乐论话语紧紧围绕着音乐与政治的关系,为孔子以后儒家乐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进入战国之后,先秦诸子在周代礼乐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形成了不同的音乐理论。在这其中,儒家全面继承了西周以来的乐政体系和乐论知识,并从学理上进行了思想深化和理论建构,从而形成了众多体系完备、逻辑自洽的乐论文本,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乐记》。
《乐记》首先对“乐”的逻辑结构进行分解,将之分为“声”“音”“乐”三个部分,并分别赋予三者不同的价值内涵,如“声”是个体情感的简单宣泄;“音”除了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外,还是省察政治得失的重要标准;“乐”则代表了儒家乐论的最高审美层次,不但是理想的道德伦理象征符号,更是一套系统而复杂的政教体系。其次,《乐记》还引入了心、性、情等概念,将儒家的音乐理论纳入性情论的范畴之中,为乐政体系寻求学理依据。最后,《乐记》还重点讨论了儒家乐政的实现途径,即通过“反情和志”和“广乐成教”两种方式来感化人心,最终达到由个体之治到群体之治的政治目标。
周代乐政的研究价值
从乐政的角度来审视周代的礼乐文化,一方面可以深刻把握其外在框架和内在意涵,另一方面又可以改善当下研究中重礼轻乐的倾向。故对周代乐政进行整体性观照,价值是多方面的。
一、乐政与制度。乐政体系的形成,构建了早期中国行政体制的重要框架和运作模式。可以说,自周代以降,礼乐制度就被高度政治化了,周公的制礼作乐,不但是政治制度的创制,更是国家治理手段的革新。故立足于乐政这一概念,一方面可以在整合礼乐关系的基础上,突出乐在社会政治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构建乐政体系的过程中,将之作为考察周代制度演进和社会演化的重要动因。
二、乐政与思想。乐政体系在构建之初,就被赋予了“德”的价值内涵。随着王官之学的解体,春秋时期的知识人不断地对乐政体系进行学理总结,挖掘出了“和”“平”“中音”等概念;进入战国时期并延续到汉代,儒学学派在继承周代乐政体系的基础上,更是进行了哲理的升华,并从人性论、宇宙论等层面进行了相关的论证。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中国思想史和哲学史一直以来的思考对象。故通过对周代乐政体系的学理建构,可以做到思想史、学术史和哲学史相互贯通。
三、乐政与文学。近人言及先秦文学,往往谓诗、乐、舞合一。故对周乐进行研究,也是对先秦文学研究的深化。所以从乐政的层面对文学展开审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对文学观念的生成来说,“周文”的形成就与周代的乐仪之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另一方面,对文学活动的实现来说,周代的乐官首先就是文学活动的重要实践主体和生产主体。而周代文学活动的展开,很多也是依托于音乐的形式,服务于现实政治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研究模式,对于“制度文学”或“文学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两周乐政与乐官的文学活动研究”负责人、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