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人类遭遇了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为应对全球性生态危机以及我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指明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方向。如何厘清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亟须回答的问题。行动者网络理论通过跟随社会中的行动者,阐述了地位平等的异质性行动者界定彼此角色、达成利益共识、形成行动者网络的过程,可以有效破除在传统韦伯式管理体系运行中形成的中心—边缘式治理结构。将行动者网络与治理理论相融合,从行动者网络形成的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治理过程,能够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主客体价值共创
生态环境治理是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公民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生态环境公共价值的过程。所有利益相关者以平等的地位进入生态环境公共价值生产过程,他们都是创造公共价值的主体,能够将自身利益诉求表达并传递给他人。在价值传递的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与对话能够深入阐述自身的利益诉求,理解他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形成共同的价值认知。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表达越全面,最终创造的公共价值就越能够寻求到彼此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因此,要不断拓展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中多元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引导与鼓励他们进行充分的表达以挖掘其价值偏好。
行动者网络理论能够打破生态环境治理主客体之间的界限,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主客体价值共创。行动者网络理论建立在对社会建构论将自然与社会、主体与客体进行二元拆分的批判之上,将所有可能对事物状态产生影响的因素都视为网络中的行动者,包括人类行动者与自然要素。因此,原来作为生态环境治理客体的水、土壤、空气等要素也获得了行动者的身份。在此意义上,自然要素作为非人类行动者获得了言说的权力,成为生态环境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利益诉求的表达与人类行动者共同参与共识性公共价值创造过程。
将自然要素纳入生态环境公共价值创造的过程,需要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对正义、公平、开放等价值共创原则的遵循,突出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与共生关系,保证人类行动者与自然利益诉求都能够通过充分的表达与协商获得关注,并通过价值整合最终体现在生态环境公共价值之中。自然要素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价值共创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变革,这意味着人类不再是生态环境治理与价值创造的唯一主体,自然也能够作为价值创造的主体参与公共价值共同生产,从而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价值理念融入生态环境治理过程。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异质性主体合作
生态环境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过程,行动者网络理论将自然要素纳入治理主体表明,生态环境治理行动不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还包括人与自然、自然要素之间的异质性主体合作。行动者网络中所有行动者都是在操作意义上能够实际发挥作用的行动者,他们都拥有推动合作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指的是驱使其他行动者展开行动的能力,也即行动者是被动行动的。强调行动者行动的被动性目的是关注行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考察,明确行动者的合作过程。在行动者网络中,行动者的能动性通过转译机制得以显现。转译就是对所有行动者的兴趣和利益进行解释并将其转换为一致的目标,进而根据这个目标明确每个行动者在行动者网络中的角色,是行动者属性转变的过程。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因其在公共治理中的角色而成为行动者网络中的关键行动者,利用“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四个转译手段吸引潜在行动者加入网络,推动行动者网络的形成。首先,政府对潜在行动者的利益与兴趣进行关注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其他行动者利益的环境治理议题。其次,政府对潜在行动者进入行动者网络后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并在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对潜在行动者的角色进行界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企业和社会参与、政策支持、平台推动的行动方案。最后,接受政府利益分配与行动方案的潜在行动者进入网络,并承诺遵循政府规划的行动路径,而政府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将其他行动者组织起来按照既定方案开展行动。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关键行动者政府通过将自身的利益转化为他者的利益招募潜在行动者进入网络,而环保技术、环境政策、地方性环保知识、大数据平台等非人类行动者通过人类的代言进入网络,多元行动者通过对他者利益与兴趣的转译不断理解彼此并展开行动,最终实现离散行动者的联结与合作,这是一个不断协商、转化与调整的动态过程。
网络节点多向互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联盟
生态环境问题的共生性与流动性要求实现整体性、系统性的治理。然而,生态环境问题的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差异性对其产生了挑战。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可以通过行动者网络的动态性与开放性,实现不同行动者网络之间的合作,构建生态环境治理联盟。生态环境治理联盟的构建是通过多个稳定的行动者网络之间网络节点的互动实现的。
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每个行动者都对应着行动者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他们通过互动留下的痕迹实现了彼此的联结,但这并不意味着行动者网络是一个静态的、实体性的组织结构。行动者网络是联结行动者彼此关系中的无形之网,外部环境以及网络内部行动者的变化都会影响到行动者网络的稳定性。行动者是基于利益诉求的实现而被吸引到网络中的,当其利益诉求发生变化时就有可能挑战原来的角色并进一步叛离网络。因此,行动者之间必须通过不断的转译过程实现频繁的多向互动,不断对彼此的利益进行表达、磋商与确认,及时发现并解决由变化带来的纠纷。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行动者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旦关键行动者转译能力下降就会使网络的整体利益与一般行动者的利益产生偏离。
随着生态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的组建与稳定,生态环境治理联盟得以构建。这里存在两种情况,通过吸引新的行动者实现联盟或通过本网络中的行动者实现联盟。在第一种情况下,行动者网络中的行动者利用自身的资源与外界互动,吸引更多新的行动者加入以增强行动者网络的联结力。如果新的行动者属于另一个行动者网络且能够为其提供支持,那么这两个行动者网络就可以通过新的行动者实现联结。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现实中的行动者往往属于多个行动者网络,当他们从自己所在的另外一个网络获取资源来支持现有的行动者网络时,两个不同的行动者网络就因为这个节点得以联结。例如,在长江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的过程中,不同行政区划的行动者网络可以通过同一政策或者水环境治理技术构建水环境治理联盟,水环境治理行动者网络与水生态修复行动者网络也可以通过同一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盟。
总而言之,行动者网络理论能较为全面地考察不同力量博弈与转换的过程,并帮助治理者从传统治理结构的固定治理关系中挣脱,在保留自身独立性与主动性的前提下,根据治理目标与特定问题展开治理行动,从而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理论借鉴。
(本文系江苏省第五期“333工程”科研项目“江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机制与优化路径研究”(BRA202005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地方治理研究院、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