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绩效评价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2021年05月19日 09: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9日第2168期 作者:张凤凉 程佳圆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为加快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进程,应将法治乡村建设考评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评之中。作为政府治理的价值工具,绩效评价凸显结果导向及公众满意度导向,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检视法治乡村建设成效,发现存在问题,提升法治乡村建设动力,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客观要求。

  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以目标为导向

  绩效评价以目标为导向,检验目标的实现程度。法治乡村建设设定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立法目标:促进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截至2018年,我国涉农领域现行有效法律15部,行政法规29部,部门规章148部,地方性农业法规、规章600多部,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为补充的乡村法律体系。但涉农法律在数量和质量上,在一种程度上还不能满足法治乡村建设的需求。加快完善涉农法律法规,重点在于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支持保护农业、治理农村生态、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要加强建设,并加快制定配套制度措施,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

  优化执法目标: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使得涉农行政执法领域大大拓宽,执法方式更加规范有效。但是,在一些乡村地区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为此,要加快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资格、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合理界定执法职责权限,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升执法权威和效能。

  提升守法目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促进了乡村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不过,我们仍需注意到,在一些地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有待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亦有待提升。针对上述不足,第一,要加强普法教育,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加强优秀传统道德,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使优秀道德观念浸润人的内心,形成对自身的约束。第二,要完善乡村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与此同时,要建立平安乡村建设机制,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守护乡村的平安稳定。第三,要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和制度,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强化保障目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强化司法保障。近年来,以构建法治乡村为最终目标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在促进产业兴旺,塑造乡风文明,预防与化解乡村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服务效率、质量及服务普及率等方面更好满足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地区应大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的服务意愿和能力,整合优化各种法律服务资源,放宽法律服务组织合法性认证的门槛,增加基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和乡镇法庭数量,拓宽法律援助渠道,优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以绩效评价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路径

  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绩效评价以其特有的激励功能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第一是导向功能,为法治乡村建设确立目标,推进和引导其朝着既定目标发展。第二是监测功能,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地区法治乡村建设进行评价和比较,有利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第三是监督功能,评价主体是上级政府,评议主体为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自上而下的政府内部考核,通过融入公众广泛参与来评定地方政府政绩,这是强有力的政府内部监督。同时,公众评价是满意度评价,公众监督是有力的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能够促使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策。

  在法治乡村绩效评价的路径选择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最高标准,要让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和价值取向贯穿法治乡村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在绩效评价中也要注重对乡村公平正义的实质评价,指标权重和赋值比例要侧重体现公平正义。第二,要构建科学的法治乡村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反映法治乡村建设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第三,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法治乡村建设没有统一的样本和标准,切忌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要根据不同区域、民族、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等特点,进行切合当地实际的绩效评价,适当调整不同地方的指标权重,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探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新路子。

  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现实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建设法治乡村,以绩效评价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具有迫切性,其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绩效评价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乡村建设以保障和推动乡村振兴为目标,是乡村振兴的手段、前提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法治乡村建设成功,才可能实现乡村振兴。进一步讲,乡村振兴又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度。与此同时,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现代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而绩效评价正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二,绩效评价为法治乡村建设注入强大动力。一是内部动力,法治乡村建设涉及中央的宏观战略决策,中央对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实施都作出了统一规定,也由中央实施绩效考核,为政策落实注入了内部动力。二是外部动力,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主体是公众评价,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为地方政府注入了外部动力,促使地方政府时刻倾听群众意见,检查政策执行中的不足,不断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三是创新动力,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地方政府锦标赛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大胆创新,争创典型,枫桥经验就是创新典型。三种动力可以有效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第三,绩效评价有效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其整体目标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法治乡村建设九项任务(包括: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与农村基层党建、村民自治、乡村德治和平安乡村一起,构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基于“数字乡村”理念,并融入绩效评价体系之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是有效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技术方法和路径。

  (本文系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项目和广东省重点智库项目“地方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绩效评价指数研究”(202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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