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021年04月14日 09: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14日第2146期 作者:陈付龙

  现代国家治理体现了政府主导、市场自律与社会自治三者有机统一,实现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高效互动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既要促进国家、市场、社会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也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共治,进而形成国家治理的总体效应,实现国家治理效能的最大发挥,这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逻辑和价值诉求。

  政府主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所在

  我国国家治理模式既不能是西方模式的翻版,也不能是传统模式的旧版,而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发展进程的本土现代版。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这既符合现代治理要求与理念、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也适应了中国当下的国情。这里注意辨析的是,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中心主义,政府主导需要克服一些不利因素,同时培育一些积极因素,以保证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可以说,我国政府在克服政府中心主义和摒弃“官本位”观念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进而促进了社会发展、提升了公民参与能力,这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积极意义。

  发挥政府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其蕴含的逻辑理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人民性的坚守为内在遵循。“人民性”是一种以人民至上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政府主导首要在于对人民性的坚守。面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人民性的坚守能够使现代国家治理活动始终植根于社会利益、长期利益、整体利益,始终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本位。为此,以人民性的坚守为内在遵循应是政府主导的首要要素。二是以治理共同体建构为方向准则。现代国家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政府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应以治理共同体建构为方向准则,要在治理共同体中发挥“元治理”的主导作用,要保留政府对国家治理机制的主导权。诚然,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中要注意转变其自身职能,强化其公共服务功能,推进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以相互认同与互为承认为规则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要求不同主体能够守好“各自责任田”,政府能更好发挥其主导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能更好发挥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应有作用。政府主导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互为承认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价值诉求,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就某个公共事务形成治理共识的现实基础。相互认同主要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间相互合作与支持,其中,政府应把握好相应的权力边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公民参与能力;互为承认主要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间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支持与信赖。

  市场自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现代国家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伴随着市场培育产生的,它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的一种协同治理模式。从市场定位角度来看,现代国家治理内蕴市场自律的治理要求,要求激活市场活力,使市场各层面有效运转。市场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既面临有利的制度环境,也面临一定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够规范、市场契约原则与熟人观念共存等对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市场自律产生着一定影响,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中市场自律可能出现的风险转化。

  基于现代国家治理中市场自律的可能风险,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来看,市场自律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契约精神。从本质上讲,市场交换是市场主体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按照相应的合约进行的交换与合作。市场交换中的合约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与保护作用,市场主体依据合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市场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领域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备,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诚信精神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二是相应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要求。市场主体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遵循相应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要求是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当市场主体违背社会规范或社会要求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或责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市场治理主要扮演一个市场自律的角色,遵循市场自律逻辑,一方面,既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打造“有效”市场,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有为”政府,进而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共鸣共振的健康发展格局。另一方面,既要加强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设计,促进现代国家制度的成长、完善和巩固,为市场更好有序运转提供一套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规则,也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市场体制机制改革,激活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活力,推进市场更加自律和更加有效。

  社会自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依托

  社会自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自治涉及各个领域,它不只是社会单向度的建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相应支持与依托。政府可为其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监督与规范,使不同的社会组织能够在规范化治理机制中对话与合作,使政府与社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相互支持与互为保障,这是社会自治得以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事实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自治力量有了明显增长,社会自治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成长,而社会自治发育不足也主要体现在其“自主性”有待提升。但是,社会自治绝不等于政府放任,而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一种治理生态,仍然需要相应的政府管理与监督。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是社会自治的载体,是参与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和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同样需要加快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社会组织生态系统,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一是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基层社会治理有紧密的关系,基层社会治理要注意尽量规避过强的集权化或行政化趋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为社会组织的生长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制度条件与支持,以期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二是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与群众直接联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组织,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条件与基础。当前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同样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应发展,需要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整体能力,从而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三是发挥新经济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化发展,根据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既有非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有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形式,因而需要以多元化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自治活力,探寻新经济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四是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自主性社会组织已获得了极大发展,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并不等于完全实现了社会自治,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自主性、责任感和公信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社会公共治理制度化研究”(18BKS1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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