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在社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因此近年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16年开始,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6部与慈善相关的法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慈善事业。政府的推动使我国慈善事业得以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为慈善事业提供了无限的发展空间,网络筹款已经成为慈善组织的主流筹款方式。但是,网络慈善的运行尚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比如监管力度不够、运作规范有待加强、捐赠者的信任容易被消解等,这些现存的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引发了信任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任是慈善事业的核心,其体现了捐赠者与慈善组织的本质关系,而捐赠者信任慈善组织是其捐赠意愿与行为的决定因素。因此,探究网络慈善捐赠信任的内涵应从理论上为完善新时代慈善事业打牢基础。
早在20世纪50年代,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以及市场营销等学科均对信任进行了理论探讨,因此信任概念有不同的理论源头。社会学家认为信任是人与人或者人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属性,经济学家将信任视为可计算的。与之相比,心理学家则根据施信方和受信方的属性来讨论信任,并着重于人的内部认知过程,认为信任是依赖于他人的认知选择,信任被视作起源于早期发展的信念、期望或情感。根据认知心理学的观点,信任是指相信他人可靠而自动暗示自己脆弱,因此信任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基于脆弱性、相关风险和可能回报的强调,“心理—经济学取向”将信任定义为“对受信任方可信性和善意的感知”,该定义指出信誉或可以依靠的期望和善意是信任的两个特征。认知心理学的信任观随后演变为“心理—社会学”观点,信任被视为“愿意依靠一个有信心的交换伙伴”。“心理—社会学”的信任概念涉及心理维度的信念意向和社会维度的行为意向,考虑到个体信念与个人对组织的感知和行为意图相结合,非常适合应用在“个体—组织”水平的分析上。“心理—经济学取向”与“心理—社会学”观点之间则存在着细微差异:“心理—经济学取向”更着重于问题,即另一方是否会提供服务,而“心理—社会学”观点则更集中于某个个体对另一个体或多个可信任他人的态度和行为。换言之,“心理—经济学取向”相对更为关注受信方留给施信方的印象,而“心理—社会学”观点则更多关注施信方对潜在受信方行为的印象。
由于信任具有风险、收益和期望等特征,博弈游戏因此被引入信任研究,因其可量化且可重复进行而受到认知神经心理学家的青睐。认知神经心理学家将博弈信任游戏实验进一步拓展,发展出囚徒困境、议价博弈、重复信任博弈、三者信任博弈和蜈蚣博弈等变式,通过对这些变式的实验研究,从神经认知过程探讨信任的脑功能定位和心理过程。沃尔特等人发现,凡涉及社交互动意图时,人脑前额叶皮层就会被激活。事实上,当人们预见但实际并未进行社交互动时,前额叶皮层也会被激活,前额叶皮层似乎参与了未来社交互动的心理思考过程。克鲁格等人通过在线信任博弈游戏实验,表明前额叶皮层涉及信任关系的生成。迪莫卡使用脑功能磁共振成像技术对信任的心理过程进行测试,发现在大脑内部,信任与尾状核(与对积极奖赏的期望有关)、壳核(与对奖励的预测有关)和前额叶皮层(与预测他人行为有关)等区域的更高激活有关。克林等人对27项不确定性情境中决策行为的研究成果进行元分析,指出前额叶眶回是计算不确定性的主要区域。认知神经科学研究成果表明,有四个脑区与信任有关,分别是与奖励有关的脑区;与情绪有关的脑区;与社会功能有关的脑区;与逻辑推理和决策有关的脑区等,这些脑区及其对应功能的研究成果说明:信任包含有预期、风险、推理和情感成分。因此克鲁格等人将信任定义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行为期望的基础上,甘愿冒一定的风险,以期未来得到积极结果的心理过程。
认知神经科学有关信任的定义与慈善领域对捐赠者信任界定殊途同归。捐赠者信任通常被界定为“信任是一种信念,即相信慈善组织/机构和其成员不会利用利益相关方易受损害性的弱点,他们在所有的交易过程中都是公正、可靠、能胜任和有道德的”。不难看出,二者均强调了“风险”与“期望”。
人脑对风险本能地产生厌恶情绪,进而抑制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生成。引入独立、专业和权威的第三方认证和评估机制,减少捐赠者风险认知。不受干扰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第三方认证和评估机制,首先必须是独立于慈善组织和政府之外的民间机构,与政府和慈善组织之间不存在利益关联并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该机构通过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流程,定期对慈善组织的身份资质、专业性程度、组织绩效、善款披露、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专业、权威、令人信服且全面系统、精准深入的慈善评估报告。此外,定期就参与评估的慈善组织运作效率和绩效进行评估并实行等级即时排名,以便促进慈善资源的有效分配,引导社会资源流向高效率的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和认证制度可以减少捐赠者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认知,有利于捐赠者生成信任心理。
完善政府—行业—社会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减少慈善组织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指的是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不考虑他人利益的行为,反映了机会主义自私心理或者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当慈善组织不关注捐赠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时,就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例如,慈善组织将善款用于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相悖,抑或将善款挪作他用等。机会主义还与欺骗行为密切相关,如隐藏、披露不完整或扭曲有关受助人的信息,有意识地误导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给捐赠者带来负面情绪体验,抑制了其信任生成,显著影响了其对慈善部门的信任。因此,必须打造政府—行业—社会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实行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慈善行业监察和社会监督,充分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相结合,发挥政府监管、行业监察和社会监督无缝衔接的特点,营造慈善组织机会主义行为无空可钻、无处可遁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捐赠者因风险认知产生的负面情绪影响其信任生成。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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