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约束 推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
2021年03月03日 0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3日第2117期 作者:丁晓军 王婧 丁雨星

  海洋渔业的发展和壮大将带动一国海洋经济的拾级向上。作为海洋渔业产品占比超过全球12%的南海海洋渔业,是世界上海洋渔业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南海海域内渔业资源存在一定的过度捕捞现象,相关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这些现象和问题促使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合作势在必行,且任重道远。

  基于国际公约与协定的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

  海洋渔业资源主要指海洋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动植物和海洋水生动植物以及它们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对于南海周边国家而言,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养护合作,一方面,基于政治、经济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21世纪议程》等国际公约、协定。

  这些公约和协定总结起来有三方面要点:第一,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不管从事何种经济型的开发和勘探,都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持续利用。第二,沿海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依赖于其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的沿海国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最大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以实现对争议海域资源公平、合理和有效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尽量避免发生危害,以及阻碍最终协议的达成。

  加强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法律约束

  南海周边国家相似的自然环境,以及资源基础、渔业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互补性较强等特点,有利于推进南海周边国家以互商、互帮、互利的方式来实现共谋、共建、共享南海渔业资源,并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平稳顺利的合作开发。

  目前,南海周边国家渔业资源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多以规范的方式出现,大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使有些合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比如,中越在北部湾共同渔区签订的一系列协定中,议定了双方在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合作,随后中越“两廊一圈”的构建、“渔业产业交流会”的举办也进一步奠定了双方海洋渔业合作的基础。但有时依然存在越南渔民在南海海域进行不规范作业的现象,甚至个别渔民还会采用电鱼、炸鱼等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手段,亟须明确的法律约束。当然,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诸多文件,以及“中国—马来西亚渔业合作商务论坛”的举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成等举措,已经切实探讨了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也从形式上促进了南海周边国家采用双边、多边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南海渔业纠纷的意愿。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利用的困境及其原因

  事实上,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多边合作、国际合作依然面临着诸多因素的阻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合作开发现状还不够乐观。

  其一,那种彼此孤立和相互矛盾的渔业资源的相关政策,可能会损害南海(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也可能阻碍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二,南海鱼类种群具有高度的跨区域流动性、迁徙性和巡回性等特性,客观上导致了南海渔业捕捞总量呈稳步上升趋势。但是,南海周边国家捕捞技术相对落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不完善等因素,迫使渔船只能在相对狭小的海域内集中捕捞相对单一的鱼种,从而导致渔业资源多样性的减损、海洋生物链的破坏,以及渔业作业区域结构的不合理,渔业生态系统的不平衡和不稳定性。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各国“蓝色”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相关方只有找到彼此接受的解决办法,才能有利于南海渔业进一步开发合作。

  构建南海周边国家有效治理的合作机制

  首先,南海周边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是在新的国际海洋管理形势下,确保顺利推动南海可持续开发合作的规制基础。南海周边国家可借鉴“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有效管理模式,在渔业共同管理理念下成立“南海渔业资源管理联盟”,中国有诚意主导和促成该联盟的成立。第一,该联盟将南海渔业安排进行统筹协作,在运行中强调法律手段的同时,更多地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手段,也将更多地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第二,该联盟协调南海资源、环境、科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渔获量、监督渔船活动、规定休渔期和休渔区等综合管理工作。第三,该联盟合理使用和开发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既能够满足当代人民需求,又可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资源,还能实现共同管理的目标。当然该联盟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当事国能否将部分国家权力移交该联盟。

  其次,应以有效和先进的海洋科技知识来规制和预防陆源与海上的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南海周边国家理应共同制定一系列南海科学技术发展机制,用政策机制去激励和引导以科技的发展来保护南海的生态环境和提升南海在国际海洋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当然,科技的发展也将促进海洋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海洋开发深度的逐渐加深,海洋渔业区域结构将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同时,鉴于南海渔业纠纷客观上仍然会持续一段时期,划定临时渔业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又难以实现的现状,南海周边国家应构建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导向的生态循环经济合作模式,协商南海相关区域合作的协定,并共同促进南海周边国家在短期内达成相关协定。

  最后,以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稳定性为基础,确保过程管理中相关者的海洋渔业经济利益的合理化是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本质而言,南海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与保持是南海生态资源持续开发的前提,基于这个前提,南海周边国家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警原则。为此,南海周边国家需要建立一套完整且科学的网络保护区来合理评估南海渔业资源、洄游规律、数据统计以及渔业的监督等方面,最终达到维护并监测南海的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南海区域海上行政执法合作问题研究”(18YJC820013)、海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JD)18-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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