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3年实施的新修订《体育法》专章规定了反兴奋剂相关内容,这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效的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关键一步,开启了我国反兴奋剂事业法治化发展的新征程。一方面,这是对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既有成果的全面总结,为我国兴奋剂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撑。另一方面,这是对我国未来兴奋剂治理路径的合理规划,有助于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反兴奋剂工作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今后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井然有序。
完善法律体系
在立法上,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趋于完备,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最初,我国反兴奋剂立法工作的开展是受到国际法影响的结果。2004年《反兴奋剂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反兴奋剂的专门法规,是我国签署《反对在体育运动中适用兴奋剂哥本哈根宣言》后为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而制定的规范。后为筹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反兴奋剂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先后出台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但这些“碎片化”规定并未形成完整体系。近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背景下,我国反兴奋剂立法工作突飞猛进,为兴奋剂长效治理提供了稳固的法律依据。特别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兴奋剂违法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对于走私、非法经营等上游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强了刑法领域的源头治理。截至目前,以新修订《体育法》兴奋剂专章为统领,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刑法规范为保障,以《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以一系列行业规则为补充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业已形成。该体系不但包括法律层面甚至刑法层面的规制而更具威慑力,而且将过去零散的规则相整合以避免重复和冲突,编织出一张反兴奋剂的严密法网,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和体系上的合理性。
健全执法机制
在执法上,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纵向来看,我国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已基本建成。从1992年中国奥委会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成立,到新修订《体育法》通过法律形式设立国家专门反兴奋剂机构,再到《反兴奋剂条例(修订稿)》规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我国反兴奋剂组织机构呈现专业化趋势,迄今已有29个专门的省级反兴奋剂中心和36个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部门依法开展反兴奋剂管理、宣传、发展和跨部门合作等工作。横向来看,我国反兴奋剂的管理机制亦不断完善。2008年,为满足北京奥运会的反兴奋剂需求,我国八部委联合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发布专项治理活动,但该小组仅为临时机构,日常执法和监管中的部门间协调问题并无长效解决机制。新近立法已基本解决了上述问题,新修订《体育法》第54条,明确了多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同时《反兴奋剂条例(修订稿)》第15条至第24条,对多个职能部门在兴奋剂治理上提出了具体的职责要求。以上法律规范促成了政府部门与体育社团、学校间的长效合作,推动了检查、调查、检测、处罚、听证、信息共享、教育等环节中各项措施的有序落实,通过构建“纵横交叉、上下联动”的全覆盖工作机制确保了机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稳定有效。多年兴奋剂治理实践表明,我国反兴奋剂力度之大位居世界前列,兴奋剂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方法均已达到国际标准,反兴奋剂管理工作赢得了国际高度认可,上述事实无不体现出我国对兴奋剂“零容忍”的负责态度。
保障纠纷解决
在纠纷解决上,新修订《体育法》设立了体育仲裁专章,初步搭建起我国兴奋剂纠纷解决框架,不但将兴奋剂纠纷明确纳入了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而且听证制度和仲裁制度相辅相成,实现了运动员权利保障的“双保险”。过去,在兴奋剂治理的全球化潮流下,为强化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和相关政策的威慑力,我国兴奋剂结果管理中的一些具体做法限制了运动员的合法权利,例如行踪信息申报可能侵犯隐私权、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过于苛刻、瑕疵检查行为有违程序正义等等。国际经验表明,以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兴奋剂纠纷,有利于明晰国际体育单项协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反兴奋剂检测服务主体之间对运动员程序权利的保障边界,部分弥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缺失。为更好地解决兴奋剂纠纷,并保障好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我国十分重视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首先,我国已依法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尽管尚未建立专门的兴奋剂仲裁庭,但在仲裁员的准入和选任中,已明确要求吸纳具有反兴奋剂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的专家,以提升兴奋剂处罚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其次,鉴于运动员在兴奋剂纠纷中属于弱势一方,我国注重保障运动员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设置了公开听证的规则以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及时的裁决,另一方面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以保障运动员法律咨询和辩护的权利。最后,我国不断强化兴奋剂仲裁中的司法监督,让国家司法机关成为保护运动员权利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运动员获得救济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高昂,兴奋剂上诉仲裁协议的强制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运动员的司法救济权。因此,仲裁裁决后司法监督程序必不可少,这是符合国家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总之,新修订并实施的《体育法》聚焦于解决我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对于反兴奋剂工作在体育强国征程中的重要性予以充分重视,为我国深入高效地开展兴奋剂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我国要持续提升兴奋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必须坚持以新修订《体育法》的基本制度为中心,积极回应当前兴奋剂治理实践中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和解决兴奋剂治理过程中运动员权利保障问题,进而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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