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经过前期试点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会议,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陆续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2023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随着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中的参与日渐深入,我国将逐步由过去的“检察主导”模式走向“法检协作”模式。
“法检协作”的必要性
一方面,“法检协作”模式有助于实现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中的全覆盖。过去的涉案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导并依靠“合规不起诉”推动。但将涉案企业合规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会面临诉讼时限不足和司法审查缺位等问题。首先,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最长为6个月15日,即使借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延长到12个月,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而言也不够用。如能借用侦查和审判期限,则能够有效缓解诉讼时限不足的问题。其次,从域外经验来看,英、美等国的法院都可通过司法审查对涉案企业合规进行监督,我国法院监督的缺位会使得涉案企业合规缺乏相应制约。为解决前述问题,部分地区召开了法检联席会议,通过出台相应“会议纪要”或者“指导意见”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法检协作”。例如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规范涉案企业合规中的法检协作。随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衔接办法(试行)》,探索法院如何参与企业合规,具体包括合规证明材料在审判阶段的审查、运用及审判阶段企业合规如何开展等。
另一方面,“法检协作”模式是“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型刑事合规”和“量刑激励型刑事合规”得以运行的重要前提。在之前的“检察主导”模式下,涉案企业合规主要依赖审查起诉阶段的“起诉激励”。除了“起诉激励”,亦即合规不起诉外,还存在“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和“量刑激励”两种类型。“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型合规是指涉案企业将有效合规作为刑事诉讼中无罪抗辩的依据,证明员工的刑事违法行为与企业并无关联。例如2016年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的雀巢公司及其员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涉案员工串通妇产科医生买入孕妇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6名被告人表示购买个人信息系公司指示行为,但雀巢公司出示了一系列员工培训材料,以及所有营养专员签署的含有“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接触孕妇和哺乳妈妈”等合规条款的承诺书。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公司无罪。“量刑激励”型合规,主要指法院对开展了有效事后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在量刑上给予从宽处理。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前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第一批典型案例二、第二批典型案例六、第三批典型案例二、第四批典型案例一都涉及检察院将“合规整改有效”作为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情形,且上述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法检协作”的实现路径
第一,在合规不起诉案件中,由法院审查检察院的合规撤诉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或者在合规认定有效后由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第一种进路下,检察院以企业已建立有效合规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6条规定,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类似做法在英国和美国已有先例,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应的思路。首先,检察官与企业及辩护人协商,制定附条件撤回起诉协议,设定企业合规整改期限。其次,法院审查附条件撤回起诉协议,如果认为协议合法、企业合规意愿真实、本案中企业合规必要可行,即可同意暂缓审判并依法延期审理。最后,企业若根据协议建立有效企业合规计划并通过考察验收,则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第二种进路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前述司法解释在形式上仅适用于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情形。然而,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程序的确立对于提高监督效率、促进多主体参与、推进制度改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当前对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研究方兴未艾,已有学者在立法建议稿中提出,增加“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程序,这一建议值得称许。
第二,在合规从宽的案件中,由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将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这一举措在最高检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都有体现。在庭审阶段,法院应对合规整改效果进行实质性审查。首先,针对整改总体情况、违法所得退缴情况、量刑建议对于合规因素考虑情况等,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并说明诉讼主张的理由。其次,要求涉案企业及其辩护人提交企业合规证明材料,说明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及全面性,重点审核企业风险排查、整改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第三方组织评估意见等。最后,在法院查明企业合规是否有效后,将企业退赃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合并作为量刑从宽的依据。
第三,在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的同时,法院可发出从业禁止令。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条件和期限;第二款规定了违反人民法院从业禁止决定的法律后果;第三款规定了刑事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或者限制从业的关系问题。此外,《刑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视具体情况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点及接触特定人员。目前实务中,法院一般与公安机关合作,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从业禁止令的执行。在金融证券领域,2020年就出现了企业合规从宽后对其负责人发出从业禁止令的案例。在环境保护领域,江苏省也出现了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活动的判决。
第四,合规整改验收通过后,检察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若发现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到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中,被告人(单位)可能承担赔偿损失、向社会公众道歉,甚至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类刑事案件中,合规整改验收通过后,检察院可依法对涉案企业决定不起诉,但由于相关犯罪产生了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后果,仍需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可以由检察院对有责主体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作者系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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