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推进诉源治理
2023年08月24日 11: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24日第2720期 作者:蔚泽洋 王权威

  2022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即检例第146号至第149号。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总结了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地方实践经验,归纳了类案的线索发现机制、产生源头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思路,为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推广提供了有益指导。通过对本批指导性案例的研读,可发现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在提升监督效果、解决共性问题、推进诉源治理上具有较强的优势。今后应在数据赋能、理念更新、社会治理参与等方面继续提升,更好地发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优势和作用。

  大数据赋能诉源治理 

  当前,在检察工作从“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的转型中,善用大数据技术、掌握大数据思维十分重要。在第146号检察指导性案例(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监督纠正个案错误的同时,采用了类案监督的方式,对省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的执法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统一了裁判尺度。但福建省人民法院的类案监督仅处理了32起案例,同样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关问题,广东省某市某区检察院类案监督的案件数量却远大于此。该区检察院以大数据赋能诉源治理,比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辖区海量的刑事案件数据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数据,总结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例线索情形。检察机关就此开展类案监督,制发检察建议,并开发出“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产生了良好效果。

  最高检指出,“检察工作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一方面,大数据是一场技术革命。计算、存储任务日益增长,数据规模庞大复杂,信息技术推陈出新,使得信息化发展进入到大数据阶段。数字检务、智慧检务经过多年迭代,打造出了承载海量业务数据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等产品,通过检察业务数据汇集、积淀,基本实现了“业务数据化”。

  另一方面,大数据更是一场思维革命。数字检察建设的新征程已经开好局、起好步,与“业务数据化”相比,更重要的是实现“数据业务化”。“数据业务化”要求检察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实现思维转化,运用深度学习、关联分析等方法挖掘使用海量数据,转变“被动受案、个案办理”的办案旧思路,转向“主动发现、类案监督”的新思路,强化法律监督,深化能动履职,做实诉源治理。以大数据赋能诉源治理,有助于补足法律监督短板、及时发现线索,助力检察机关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从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转变执法、司法理念 

  在执法、司法理念上,应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足感。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检察制度的主旨在于:以公权监督公权,推动行政、审判机关转变执法和司法理念,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在第147号检察指导性案例(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中,案涉终结执行裁定书未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调查及类案比对发现,该市人民法院多起案件的立案程序、送达告知、行政和解程序、结案程序均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遂提出了相应的检察建议,督促审判机关改正问题,从而使公平正义的理念得以贯彻。在第148号检察指导性案例(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不仅纠正了法院拒不受理案件的错误裁定,还就此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与政府部门座谈交流,推动建立了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由此可见,检察机关通过类案监督的方式,不仅履行了其监督职责,还主动引导了执法、司法理念的转变。

  要实现这一转变,应注重类案监督方法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结合。一方面,类案监督是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的有力抓手,能够以个案为突破口,规范行政行为、统一司法裁判。类案线索常源于个案中申请监督的行为和专项的检察活动,本批指导性案例便是如此。线索的“富矿”需要检察人员主动挖掘,应强化、培养检察人员的类案监督意识,使其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将线索的“矿石”锻造成监督的利器。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承担着“一手托两家”的职能,通过类案监督的方法,可有效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审判机关统一裁判,并促进执法、司法顺畅衔接。

  另一方面,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教科书”,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度量衡”,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宣传栏”。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出来,类案监督的方法尚未普遍应用。检察人员在办理关联案件、同类案件时,除了靠经验、搜法条外,还应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检察人员要善于运用类比的思维方式,识别指导性案例与所办案件在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之间的相似性,充分把握指导性案例中所反映的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通过类案监督的方法,促进执法、司法理念的转变,引领自觉守法的社会风尚,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实现上述治理目标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为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新格局,检察机关须参与到“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当矛盾上升至行政诉讼阶段,检察机关要积极与政府、法院协同配合,统筹协调解决疑难、复杂行政争议案件,深入剖析诉争原因,实现诉源治理。在第149号检察指导性案例(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中,糜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存在着深重的社会矛盾。对此个案,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了错误的原案裁定;对此类案,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后,对法律文书专递送达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邮政部门的意见,协调解决了邮寄送达认定标准模糊、邮政公司法律文书送达业务疏漏等问题,从源头避免了此类矛盾的再发生。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的优势。检察一体化办案,在纵向上是不同层级检察权行使的接力,在横向上是不同业务部门的紧密衔接,是多层级、多职能的法律监督。在本批指导性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的纵向联动以及不同辖区检察机关的横向协作,对法律适用不一致、法院执行不规范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可见,检察一体化办案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利。最高检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的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检察一体化办案亦有体现。例如在第166号检察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中,四级检察机关整合办案力量,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办理,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万峰湖流域污染问题。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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