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指出:“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作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于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意义非凡。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中国特色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既是理论塑造的思想工程,也是实践打造的行动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根基和指引,方能行稳致远。这个理论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宪法的重要论述,既涵盖宪法性质地位、发展历程、价值功能等基本理论原理,也贯穿宪法修改、实施、监督、宣传等系列实践环节,还回应了“党大还是法大”“是否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西方宪政、三权鼎力、司法独立是否适用于中国”等重大政治问题,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宪法观、如何坚持正确的宪法观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立意高远、阐述精辟、思想深邃,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一方面,应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学科性融入;另一方面,应将中国特色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全面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进行统筹融贯和系统建构,不断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论自觉。
深刻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基因
宪法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纵观世界宪法发展历程,一国宪法必然根植于该国历史文化传统。推进中国特色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必定要了解中国历史尤其是中国宪法发展史,从中国宪法的变迁历程中梳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语词、宪法概念、宪法思想、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则的生成逻辑,把握中国宪法的前世今生和来龙去脉,洞察中国宪法的变迁轨迹和发展规律,这是建构中国特色宪法学“三大体系”的必然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中国宪法既是党领导人民艰苦奋斗成果的结晶,也是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经验的总结。现行宪法以历史叙事开篇,充分彰显宪法对历史的尊重,这是中国宪制建构的历史依据,昭示中国宪法具有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的独特根基,也是中国特色宪法学“三大体系”建构的认知前提。
弘扬中国宪法学的理论自主
理论自主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中国宪法学理论自主是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彰显中国宪法自信的不竭源泉。
首先,深入发掘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渊源。中国宪法学理论是中国法学理论和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渊源主要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宪法思想;新中国历届领导人带领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宪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思想、观点和论述是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源泉,是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自主与理论自信的法宝。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渊源将日臻丰富,成为指引中国宪治实践的源头活水。
其次,全面建构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既包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中国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宪法学的分类与特征等宪法学基本原理,又囊括宪法本体论(宪法概念与本质、宪法关系与规范、宪法效力与作用等)、宪法运行论(宪法修改、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 国家制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等)与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纳税等)、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宪法基本理论,是立足中国宪治实践、基于中国宪法文本所构成的科学理论和学说的有机统一。
最后,充分展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魅力。理论自主不等于理论自足,不是孤芳自赏式的自满与自负,而是在理论自信基础上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宪法学对话与交流,在与世界文明国家的比较中展示中国特色宪法学的理论魅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深刻指出,“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宪法学理论作为法学和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宪法学理论的交流与对话是政治文明交流互鉴的表现。而通过宪法学理论的对话与交流充分展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魅力,必然要建立在对中国宪法精神的深切体悟、对中国宪法条文的精准解读、对中国宪法规定的全面阐释、对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正确运用等基础之上。如此,既有信心宣传中国宪法理论,又有底气向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言行“说不”。
锻造中国宪法学的实践品格
其一,宪法需要发展完善。现行宪法既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实践中形成,又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为因应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5次修正,适应了时代变迁,呈现出现行宪法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进入新时代,国家权力体系深刻变动、经济和社会结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等新形势新实践对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产生了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进入宪法正文、“监察委员会”正式登上宪法舞台、“生态文明”入宪等无不诠释着中国宪法与时俱进的实践品格。
其二,宪法需要深入人心。宪法不能是束之高阁的展示品和冰冷的条文,而是要在深入实践中走进寻常百姓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得到宪法上的机制保障和务实推进,譬如,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等等。未来,应在机关、学校、社区等主要阵地,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通过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等多种载体,不断夯实宪法宣传和教育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中国宪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其三,宪法需要全面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全面实施既包括宪法精神、宪法制度、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的全面贯彻,也包含宪法修改与完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的系统推进,其实施效果有赖于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作,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和关键抓手。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譬如,在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时进行合宪性审查,遵循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出适当处理,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由有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等等。未来,应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进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能力和质量建设,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行为规范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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